《民法典》的出台是我国法治进程中的一件大事,也是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一件大事。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在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家庭生活等领域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此,咱们来聊一聊《民法典》物权编----房地那些事儿。
在我国,土地的所有权归属于国家或集体,居民对土地只享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多为出让方式,即便是居住用地,最高年限也只有七十年。但居民对其房屋享有所有权,房屋作为不动产,即所谓“恒产”,随着时间过去,自然而然会面临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问题。
建筑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续期的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早在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便提出,要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民法典》积极响应社会呼声,就此作出原则性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
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民法典》此项规定,有助于公民形成财产长久受保护的稳定预期,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发展。
第三百五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此外, “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的原则在《民法典》中再次得到明确。原则上,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处分的,其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一并处分;建筑物进行处分的,其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第三百五十六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第三百五十七条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建筑物或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行为也是如此,无论是否实际实施了一并抵押的行为,均视为一并抵押。但不能向后发生效力,视作一并抵押的范围限定在设立抵押
权时已有的建筑物,新增建筑上并不因此设立抵押权。在实现抵押权时虽然可以将其一并处分,但抵押权人对新增建筑对应价款部分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三百九十七条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据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第四百一十七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但是,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民法典》解读——房地那些事儿
作者:裘宇清 高文龙来源:智仁律师

《民法典》的出台是我国法治进程中的一件大事,也是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一件大事。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在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家庭生活等领域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