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悬赏公告,举报有奖,律师带您了解执行利器(下)(附:悬赏申请模板)

来源:湖北郧和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临近年底,各地人民法院都在密集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在借助社会力量、对法院执行案件提供线索和帮助,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方面,起到积极作用和显著效果。

临近年底,各地人民法院都在密集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在借助社会力量、对法院执行案件提供线索和帮助,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方面,起到积极作用和显著效果。
2017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为《调查规定》)中确立了执行悬赏制度,可以说是一项重要的执行利器,今天郧和律师就带大家了解执行悬赏的相关知识,为债权人追偿和实现债权提供帮助。
目 录
一、执行悬赏的概念
二、执行悬赏的优势
三、执行悬赏的法律依据
四、执行悬赏的性质
五、法院决定实施悬赏执行的五种条件
六、申请执行悬赏的程序和内容
七、执行悬赏公告的发布
八、悬赏金的数额和支付
九、举报人获取赏金的条件
十、特殊情形的赏金规则
十一、悬赏执行保险
十二、举报人及线索的保密
十三、郧和实务建议
八、悬赏金的数额和支付
(一)地方司法机关对悬赏数额的规定
对于寻找被执行人下落的悬赏,赏金按500元/人至10000元/人的标准奖励举报人;
对于查找财产线索的悬赏,若是按比例支付赏金的,这个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举报后执行回款的30%。
(二)赏金的支付时间
寻找被执行人下落的情况,要自人民法院查证属实,且被执行人被法院依法拘传或拘留时支付;
对于查找财产线索的,一般要自财产被处理变现后,从执行款中支付;
特定物交付执行或者存在其他无法扣减情形的,悬赏金由该申请执行人另行支付。
(三)申请执行人对赏金具有选择权
在执行悬赏的金额和比例上,申请执行人具有选择权,即采取定额悬赏金还是采取比例悬赏金。
1.若采取比例悬赏金,则需要明确执行款执行到位后,向举报人支付悬赏金占执行款的比例。
2.若采取定额悬赏金,则需要明确执行款执行到位后,向举报人支付悬赏金的具体金额,同时需要明确悬赏金的支付笔数是一个案件一笔,还是基于每一条财产线索一笔。
3.要注意的是,申请执行人要以书面的形式向法院承诺,在执行款执行到位后自愿支付悬赏金。
九、举报人获取赏金的条件
(一)普通人也能获得悬赏金吗?
当然能。有关人员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使申请发布悬赏公告的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者部分实现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悬赏公告发放悬赏金。
(二)怎样才能拿到悬赏金?
依据悬赏公告中所列明的悬赏条件,因举报人向执行法院提供的线索而成功拘留被执行人,或实际控制被执行人财产并取得处置权的,或依据所举报的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的证据,足以促使公安机关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或相关罪名立案侦查的,视为悬赏条件达成,执行法院向举报人发放悬赏金。
(三)不能领取赏金的情形
1.举报人为申请人、其他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线索的个人(单位),或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的情形;
2.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的;
3.举报人提供线索为法院已知线索的。
十、特殊情形的赏金规则
这里的特殊情形包括多个举报人和多个申请执行人两种情况。
1.多个举报人举报同一财产线索的,由先举报的领取赏金。多个举报人联名举报的,共同获得赏金。
2.有多个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同一被执行人,仅部分申请执行人提出悬赏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其他申请执行人,其他申请执行人不愿意申请悬赏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情况告知申请悬赏执行的申请人,并询问其是否放弃申请悬赏执行。不放弃的,应当由申请悬赏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自行负担悬赏金,未申请悬赏执行的其他申请执行人不负担悬赏金。
仅部分申请执行人申请悬赏执行并自行承担悬赏金,使得执行案件取得实际效果,但实际到位执行款不足以全部清偿所有债权的,执行法院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保证参与分配债权都有受偿的前提下,对申请悬赏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适当予以多分。
十一、悬赏执行保险
申请执行人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同意并制作悬赏执行公告后,申请执行人通过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悬赏执行”保险方式,缴纳悬赏金额10%的保费,在举报人提供相关线索并据此线索取得实际执行效果,依照悬赏公告应支付给举报人的悬赏金,全部由保险公司承担。若在悬赏公告期间,未收到举报线索或者依据线索无实际执行效果的,保险公司亦不退还保费。
一些大型保险公司,例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推出了执行悬赏保险,即申请悬赏的申请执行人投保后,赏金最终由保险公司支付。有些法院跟保险公司达成了合作协议,把投保执行悬赏保险作为实施悬赏执行的条件之一。
十二、举报人及线索的保密
除了执行申请人可能会在举报人领取悬赏金时,知晓举报人部分信息外,法院对提供被执行人相关线索的个人(单位)予以保密,申请人执行也负有保密义务。
《调查规定》第23条第2款:人民法院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应当保密,但为发放悬赏金需要告知申请执行人的除外。
十三、郧和实务建议
1.《民事执行财产调查规定》的4条规定,在实践中参照起来仍显宽泛,一些地方法院也出台了关于实施悬赏执行措施的细则,一般命名为“关于实施悬赏执行措施的规定或者意见”,性质上属于地方性司法文件,在规定制订法院司法地域管辖范围内适用,用于指导下级法院的悬赏执行行为。
除北京、浙江、陕西、广东、天津五地是高院层级发布的规定之外,其他省份的执行悬赏规定大多均为地方中级法院制定,也存在个别基层法院制订仅在其本院实施的规定。
2.从检索的结果看,湖北省区域内的三级法院,目前还没有制订关于实施悬赏执行措施的地方性司法文件,湖北省内目前的执行悬赏公告,引用的法律依据都是《民事执行财产调查规定》第二十一到第二十四条。
3.悬赏执行符合当前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客观实际,能充分利用社会力量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督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进而对树立司法公信力、维护法律权威起到积极作用。
4.对于债权人来说,推进面临困境的执行案件,要重视申请使用悬赏执行措施,因湖北省并未要求必须要达到终本条件,可及时向法院提出悬赏申请,不必等到终本以后再申请;债权人可事先投保执行悬赏保险;有多个申请执行人的,可一起协商共同承担公告费、赏金等;同时,要避免使用非法的或者违反公序良俗、违反诚信的手段获取财产线索,合法用好执行悬赏这一执行利器,让“老赖”无处藏身寸步难行,更快更好的实现自身债权回收。
附:悬赏申请模板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