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表见代理

来源:江苏瀛之志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甲女与乙男结婚。甲女继承其父遗产,拥有数栋房屋。但甲女天生单纯,不善经营,于是授权于乙,让乙代为处理出租、买卖等事项。

甲女与乙男结婚。甲女继承其父遗产,拥有数栋房屋。但甲女天生单纯,不善经营,于是授权于乙,让乙代为处理出租、买卖等事项。其后,乙男有外遇,与丙女发生婚外情,甲女知情后撤回对乙的授权,并取回授权委托书,放于保险柜中保存。乙男将委托书偷出并提示丙,商议出租某办公大楼。丙表示愿意以200万元每年的价格承租该屋。乙以甲的名义表示同意。甲知情后拒绝承认该租赁合同。丙女是否可以向甲请求交付该栋办公大楼。
解答:
丙女可以向甲女请求交付该栋办公大楼需要甲与丙间成立有效的租赁合同。
丙对乙作出了租赁该楼的要约,乙拿出甲的授权,以甲的代理人身份对丙作出承诺,订立租赁合同。问题就在于乙偷来的授权委托书是否对甲发生效力。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该条规定系对第三人的善意信赖利益予以保护。为了牺牲甲的利益而保护第三人丙那么就需要以下条件:相对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善意、无过失的。所谓善意,是指相对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行为人实际上是无权代理;所谓无过失,是指相对人的这种不知道不是因为其大意造成的。如果相对人明知或者应知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而仍与行为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那么就不构成表见代理,而成为无权代理。
衡量甲的利益与交易安全孰轻孰重,需要考虑甲和丙是否有可归责的事项。本案中,甲已经取回了授权委托书并放于保险柜之中,因此甲未有过错,其利益应予以保护。其次,丙已经明知乙的代理权存在问题仍与之交易,该笔交易不应得到保护。
因此甲可主张乙为无权代理从而合同不生效,丙不可向甲请求交付该栋办公大楼。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