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1日至15日是2023年中国公平竞争政策宣传周。宣传周主题为“统一大市场 公平竞未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反垄断局)会同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举办多项活动,展示优化营商环境、保证公平竞争方面的成效。万慧达代理的两起案件作为宣传周的典型案例分别被最高院以及重庆市监局发布。
01、“枸地氯雷他定”原料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2023年人民法院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3年人民法院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本次共发布10件典型案例,包括5件反垄断典型案例和5件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其中,万慧达参与代理的 “枸地氯雷他定”原料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1140号】对妥善处理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的关系有典型意义,该案首次阐释了被诉限定交易行为的市场封锁效果与专利权行使的关联性和判断方法以及不公平高价行为认定和规制的基本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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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2023年人民法院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案件概况——来自最高院发布
1.“枸地氯雷他定”原料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妥善处理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的关系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1140号〔扬子江药业集团广州海瑞药业有限公司、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合肥医工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恩瑞特药业有限公司、南京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
【基本案情】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合称扬子江方)起诉称,其系商品名为“贝雪”的抗过敏药物枸地氯雷他定片剂生产商。合肥医工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枸地氯雷他定有关专利,长期以来,该公司及其子公司、关联公司(合称医工方)是生产“贝雪”所必需的枸地氯雷他定原料药的唯一供应方。医工方除生产枸地氯雷他定原料药外,也生产枸地氯雷他定硬胶囊剂。因而,医工方与扬子江方既是涉案原料药的供需双方,也是涉案制剂的竞争双方。医工方利用其在涉案原料药市场的支配地位,限定扬子江方只能向其购买涉案原料药,大幅提高涉案原料药价格,以停止供应涉案原料药为要挟,强迫扬子江方接受与涉案原料药交易无关的其他商业安排,给扬子江方造成的巨大损失,构成反垄断法意义上的限定交易、不公平高价、搭售、附加不合理条件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请求判令医工方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并赔偿扬子江方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亿元。一审法院认为,医工方实施了限定交易、不公平高价、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判决医工方立即停止上述行为并赔偿扬子江方6800余万元。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医工方认为其在相关市场不具有支配地位,未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请求撤销原判并依法驳回扬子江方的诉讼请求;扬子江方认为一审判赔数额过低,请求改判赔偿7800余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医工方在中国境内的枸地氯雷他定原料药市场虽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因其面临来自下游第二代抗组胺药制剂市场的较强间接竞争约束,故其市场支配地位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削弱,且现有证据难以证明其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一是枸地氯雷他定落入医工方专利权保护范围,医工方限定扬子江方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只能向其购买涉案专利原料药的行为系对专利权的正当行使,由此产生的市场封锁效果也并未超出专利的法定排他效力范围,不构成无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的行为。二是综合考虑涨价后的内部收益率及价格与经济价值的匹配度,涉案专利原料药初始价格系促销性价格的可能性较大,后续涨价较大可能系对促销性价格向正常价格的合理调整,仅凭价格涨幅明显高于成本涨幅尚不足以认定不公平高价行为。三是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医工方存在将案外项目与涉案专利原料药销售作捆绑交易的明示或暗示,故难以认定存在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扬子江方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本案系涉原料药领域垄断案件,明确了判断中间投入品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时对来自下游市场的间接竞争约束的考量、被诉限定交易行为的市场封锁效果与专利权行使的关联性和判断方法、不公平高价及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行为认定和规制的基本考虑。该案在妥善处理专利权保护与反垄断的关系,兼顾鼓励创新与保护市场竞争,善用经济分析辅助判断垄断行为等方面作出了有益探索,对于促进反垄断法的准确适用,有力维护药品市场公平竞争具有积极意义。
02、重庆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实施混淆行为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9月13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反不正当竞争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的十件典型案例。其中重庆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实施混淆行为案系由万慧达代理,该案在联动执法及《反法》司法解释的适用方面具有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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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案件概况——来自重庆高院及重庆市监局联合发布
【基本案情】2022年6月16日,重庆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对重庆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作为北京比泽尔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的特约经销商,在明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2021年5月15日作出的(2020)京73民终32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北京比泽尔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在企业名称中完整包含‘比泽尔’字样,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终审判决后,仍以签订合同形式,购进铭牌标注为“北京比泽尔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字样的制冷压缩机产品进行销售,足以引人误认为该制冷压缩机是比泽尔制冷技术(中国)有限公司商品或者存在特定联系,使相关公众对该制冷压缩机的来源产生混淆。2021年5月15日至案发日止,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共计590,434.13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实施混淆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带有“北京比泽尔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标识铭牌的制冷压缩机78台并处罚款29.52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川渝两地市场监管部门签署《联合打假护双城经济圈企业高质量发展合作协议》以来,两地联合打击知识产权侵权的一次重要区域合作执法,打破了省际间处理违法信息互通不全、办案方式孤立的壁垒,为进一步促进成渝经济圈营商环境联建、实现重点领域联管、强化监管执法联动积累了实战经验。同时,本案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后(2022年3月施行),市场监管部门率先适用该解释查办的侵权案件,依法认定销售商应知产品上使用“比泽尔”字号构成企业名称侵权仍销售标有侵权“比泽尔”公司名称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对今后相关类似侵权案件的查办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万慧达两案在“2023年中国公平竞争政策宣传周”作为典型案例发布
作者:万慧达知识产权来源:万慧达知识产权

9月11日至15日是2023年中国公平竞争政策宣传周。宣传周主题为“统一大市场 公平竞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