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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问的最多的100个问题NO.85:
“病假”时出国旅游,可以开除吗?
员工请病假偷偷出国旅行,公司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开除,诉至法院
丁某于2013年1月28日入职某科技公司,2013年4月19日丁某通过电子邮件向某科技公司请病假两周,某科技公司予以批准。丁某提交的诊断证明书、病历手册、医疗费单据记载,2013年4月18日丁某到北京按摩医院就诊,北京按摩医院诊断及建议为:颈椎病,建议休两周。丁某于2013年4月19日前往巴西,2013年5月4日回国。2013年4月25日某科技公司曾以丁某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通知与丁某解除劳动合同。经丁某与某科技公司交涉后,某科技公司撤销了上述解除劳动合同决定。2013年5月16日某科技公司再次向丁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主要内容为:您提出两周病假全休申请后当日即赴巴西出境旅游,属提供虚假申请信息并恶意欺骗公司,上述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决定立即解除你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解除日期为2013年5月16日。此前公司曾向您送达“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已作废。
丁某以要求撤销某科技公司对其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员会裁决如下:某科技公司于2013年5月16日对丁佶生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不能成立,双方应继续履行所签订期限为2013年4月1日至2016年1月27日的劳动合同。某科技公司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
再审判决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效
此案经过了仲裁、一审、二审、再审阶段。一审法院撤销某科技公司于2013年5月16日对丁佶生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再审中判决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效。
丁某于2013年4月18日前往医院就诊,19日就以自己患有严重颈椎病,医生建议休息为由,向某科技公司请病假两周,并于当日启程前往巴西。丁某回国后,某科技公司的工作人员与其谈话时,丁佶生回避休假地点,仅强调事先已请假,且以公司规章制度没有对员工的休假地点作出限制为由辩解。庭审中,丁某对于前往巴西期间的行程及是否遵医嘱接受适当的治疗或疗养等问题均予以回避。
再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虽然未对劳动者休假地点作出限定,但是劳动者休假期间的行为应当与其请假事由相符。按照一般生活常识判断,某科技公司有理由质疑丁佶生请病假的目的并非休养或治疗,丁某在某科技公司向其了解情况时拒绝提供真实信息,违背诚信原则和企业规章制度,对用人单位的工作秩序和经营管理造成恶劣影响,故某科技公司以丁某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为由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效。
(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墨社”劳动法团队提醒您
1、诚实信用是劳动者应当恪守的社会公德,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建立和履行劳动关系的基石。
2、部分法院认为,不能苛求用人单位对日常行为,事无巨细地作出规制。对于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中没有具体涉及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遵循民法基本原则,包括诚信原则,加以理解,并适用于用工管理。
3、但从上述案例,劳动仲裁、一审、二审,用人单位均败诉的结果,也可以看出,司法层面对此仍存有不同的理解。
因此,我们建议用人单位仍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制定规章制度,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更新修订,以减少、避免用工纠纷。
来源案例:(2017)京民再65号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NO.85:“病假”时出国旅游,可以开除吗?
作者:曹晨 唐路阳来源: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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