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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锦绣未央》(原名《庶女有毒》)在网站“潇湘书院”上线,四年间,小说从连载、出版,到翻拍电视剧,成为当之无愧的大IP,同名漫画和手游也均配套齐全。但同时,小说一经发表,便处于“抄袭”的旋涡之中,拼凑、照搬的质疑声不绝于耳。2019年5月8日上午“小说《锦绣未央》系列抄袭案”首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宣判:小说《锦绣未央》作者、被告周静侵权行为成立。然而,这只是《锦绣未央》被诉抄袭系列案中的一起,还有11个案件在等待审判。
引发史上最大抄袭案?法院判决亮了!
涉嫌抄袭200余本小说,多达2000余万字的《锦绣未央》,从2016年9月到2017年2月,先后被沈文文、张之帆、傅世瑾、程云峰等在内的12位作者陆续起诉,堪称有史以来抄袭比例和维权规模最大的侵权案件。5月8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依法对“沈文文诉周静及当当网案件”公开宣判。被告周静侵权成立,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之内赔偿原告沈文文经济损失12万元及维权开支1.65万元,共计13.65万元。同时,被告周静还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小说《锦绣未央》的复制、发行及网络传播;被告当当网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对小说《锦绣未央》的销售。至此,为期2年多的《锦绣未央》侵权首案迎来了第一份“捷报”。


影视作品侵权屡见不鲜,那么在知识产权角度上该如何判定应视作品构成侵权?通常而言,法院会采用“实质相似+接触”原则。
实质相似是指两个比对作品在独创性表达上相似,这些相似可能是文字相似甚至相同。如有网友指出《锦绣未央》原著小说中有很多部分与他人作品中的文字相同,属于“复制+粘贴”。对此法院在判决书中运用思想/表达二分法将所涉作品的特定人物关系、故事情节(桥段),以及“桥段组合”(作品结构)等作出了思想与表达的前提性划分,进而运用部分对比和整体对比的方式,对所涉内容进行了实质性相似的判定,并以一般公众的观赏体验,综合认定了被告行为的侵权成立。
接触是指被告有接触到原告作品的可能性。如果原告作品已发表,则推断存在接触;如果原告作品尚未发表,就需要原告举证被告存在接触。对此法院在判决书中写道:《身历六帝宠不衰》的出版时间较早、具有一定知名度。也就是说被告有接触到原告作品的可能性。
思想/表达二分法了解下?
一部优秀的作品总是少不了借鉴前人的作品。那么,什么时候属于侵权?什么时候属于借鉴?我国法官判别一个作品是否抄袭(多指著作权法中的改编)另一个作品,简要来说分为三个步骤。如原告(主张被抄袭)将会提供给法官两部作品相似内容的一一对应关系。此时法官要分三步走:第一步,使用“思想表达二分法”提取受著作权保护的原告作品内容。第二步,判断被告作品(涉嫌抄袭)内容与第一步提取的内容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第三步,判断被告有接触到原告作品的可能性。
其中“思想表达二分法”被用于判断作品内容是否受著作权保护。
“思想表达二分法”(idea-expression dichotomy)是著作权保护中一条极其重要的原则,其形成发展于英美法国家的判例和法条中,现在也已成为我国法院断案的直接依据。
在琼瑶诉于正侵害著作权一案(以下简称《梅花烙案》)的审判说理可以作为我国裁判此类案件的最新的成果之一。
《梅花烙案》北京三中院一审判决书是这样解释的:
“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著作权对作品的保护,其保护的不是作品所体现的主题、思想、情感及科学原理等,而是作者对这些主题、思想、情感及科学原理的表达或表现。”
这种定义很难用平常思维理解。思想和表达显然是不可分割的,表达是思想的承载,思想脱离表达只是一团无法被感知的雾。 “孙悟空三打白骨精”巧妙的情节构思按常人理解当然属于思想,但情节构思的原创性不正是著作权应该保护的吗?
所以判决书继续写道:
“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或表现不仅指文字、图形等最终形式,当作品的内容成为作者表达思想、主题的表现形式时,作品的内容亦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当这种表达是公知的,或是唯一的形式时,则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这样“内容”也成为了一种表达。
具体到小说,判决书进一步给了描述:
“小说、剧本等文学作品作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而作品的表达元素,包括足够具体的人物设置、人物关系、情节事件、情节发展串联、人物与情节的交互关系、矛盾冲突等,通常会融入作者的独创性智慧创作,凝结着整部作品最为闪光的独创表达,应当受著作权法保护。”
这样的解读就终于与我们的常规认知达成了一致,即著作权应该保护独创性的表达。
近年来,我国网络文学蓬勃发展,但是也存在大量的抄袭侵权现象,此前《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也曾陷入抄袭风波中,《锦绣未央》维权案克难攻坚最终成功虽然为保护知识产权打了一剂强心剂,但就目前来看,网络版权保护现状仍不容乐观,法律权威在网络上弱化、法律对网络原创作品的保护力度和重视度不够,盗版依旧猖獗等现象,都亟待改进。
2013年,《锦绣未央》(原名《庶女有毒》)在网站“潇湘书院”上线,四年间,小说从连载、出版,到翻拍电视剧,成为当之无愧的大IP,同名漫画和手游也均配套齐全。但同时,小说一经发表,便处于“抄袭”的旋涡之中,拼凑、照搬的质疑声不绝于耳。2019年5月8日上午“小说《锦绣未央》系列抄袭案”首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宣判:小说《锦绣未央》作者、被告周静侵权行为成立。然而,这只是《锦绣未央》被诉抄袭系列案中的一起,还有11个案件在等待审判。
引发史上最大抄袭案?法院判决亮了!
涉嫌抄袭200余本小说,多达2000余万字的《锦绣未央》,从2016年9月到2017年2月,先后被沈文文、张之帆、傅世瑾、程云峰等在内的12位作者陆续起诉,堪称有史以来抄袭比例和维权规模最大的侵权案件。5月8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依法对“沈文文诉周静及当当网案件”公开宣判。被告周静侵权成立,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之内赔偿原告沈文文经济损失12万元及维权开支1.65万元,共计13.65万元。同时,被告周静还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小说《锦绣未央》的复制、发行及网络传播;被告当当网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对小说《锦绣未央》的销售。至此,为期2年多的《锦绣未央》侵权首案迎来了第一份“捷报”。


影视作品侵权屡见不鲜,那么在知识产权角度上该如何判定应视作品构成侵权?通常而言,法院会采用“实质相似+接触”原则。
实质相似是指两个比对作品在独创性表达上相似,这些相似可能是文字相似甚至相同。如有网友指出《锦绣未央》原著小说中有很多部分与他人作品中的文字相同,属于“复制+粘贴”。对此法院在判决书中运用思想/表达二分法将所涉作品的特定人物关系、故事情节(桥段),以及“桥段组合”(作品结构)等作出了思想与表达的前提性划分,进而运用部分对比和整体对比的方式,对所涉内容进行了实质性相似的判定,并以一般公众的观赏体验,综合认定了被告行为的侵权成立。
接触是指被告有接触到原告作品的可能性。如果原告作品已发表,则推断存在接触;如果原告作品尚未发表,就需要原告举证被告存在接触。对此法院在判决书中写道:《身历六帝宠不衰》的出版时间较早、具有一定知名度。也就是说被告有接触到原告作品的可能性。
思想/表达二分法了解下?
一部优秀的作品总是少不了借鉴前人的作品。那么,什么时候属于侵权?什么时候属于借鉴?我国法官判别一个作品是否抄袭(多指著作权法中的改编)另一个作品,简要来说分为三个步骤。如原告(主张被抄袭)将会提供给法官两部作品相似内容的一一对应关系。此时法官要分三步走:第一步,使用“思想表达二分法”提取受著作权保护的原告作品内容。第二步,判断被告作品(涉嫌抄袭)内容与第一步提取的内容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第三步,判断被告有接触到原告作品的可能性。
其中“思想表达二分法”被用于判断作品内容是否受著作权保护。
“思想表达二分法”(idea-expression dichotomy)是著作权保护中一条极其重要的原则,其形成发展于英美法国家的判例和法条中,现在也已成为我国法院断案的直接依据。
在琼瑶诉于正侵害著作权一案(以下简称《梅花烙案》)的审判说理可以作为我国裁判此类案件的最新的成果之一。
《梅花烙案》北京三中院一审判决书是这样解释的:
“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著作权对作品的保护,其保护的不是作品所体现的主题、思想、情感及科学原理等,而是作者对这些主题、思想、情感及科学原理的表达或表现。”
这种定义很难用平常思维理解。思想和表达显然是不可分割的,表达是思想的承载,思想脱离表达只是一团无法被感知的雾。 “孙悟空三打白骨精”巧妙的情节构思按常人理解当然属于思想,但情节构思的原创性不正是著作权应该保护的吗?
所以判决书继续写道:
“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或表现不仅指文字、图形等最终形式,当作品的内容成为作者表达思想、主题的表现形式时,作品的内容亦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当这种表达是公知的,或是唯一的形式时,则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这样“内容”也成为了一种表达。
具体到小说,判决书进一步给了描述:
“小说、剧本等文学作品作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而作品的表达元素,包括足够具体的人物设置、人物关系、情节事件、情节发展串联、人物与情节的交互关系、矛盾冲突等,通常会融入作者的独创性智慧创作,凝结着整部作品最为闪光的独创表达,应当受著作权法保护。”
这样的解读就终于与我们的常规认知达成了一致,即著作权应该保护独创性的表达。
近年来,我国网络文学蓬勃发展,但是也存在大量的抄袭侵权现象,此前《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也曾陷入抄袭风波中,《锦绣未央》维权案克难攻坚最终成功虽然为保护知识产权打了一剂强心剂,但就目前来看,网络版权保护现状仍不容乐观,法律权威在网络上弱化、法律对网络原创作品的保护力度和重视度不够,盗版依旧猖獗等现象,都亟待改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