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过程中,卖方逾期办证,买方逾期付款,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约定赔偿损失而实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如何确定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对此,2017年9月1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给出了明确答案,其中第38条规定:
房屋买卖合同未约定逾期办证、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以已付购房款或者未付购房款总额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违约金。
信荣律师解读:
1、本条直接规定了6%的具体比例,即有利于当事人发生争议时的定纷止争,也有利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范统一;
2、就用词“可以”来看,该条为任意选规范,即法院可以参照6%,也有权利不参照(实践中一般都会参照);
3、本条6%违约金的参照适用有特定范围限制:仅适用于逾期办证、逾期付款、损失难以确定的情况,不适用于逾期公证、逾期赎楼、逾期申请按揭等其他房屋买卖违约行为;
4、买卖合同对于逾期办证、逾期付款有明确约定,或者当事人能够举证证明实际损失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逾期办证或付款,未约定违约金可按年利率6%计算!
作者:易玉成来源:张茂荣律师团队

房屋买卖过程中,卖方逾期办证,买方逾期付款,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约定赔偿损失而实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如何确定违约方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