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1、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
2019年4月3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官方网站发布了《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管理规定》”),《管理规定》将自2019年4月30日起施行。
浩天评论:
《管理规定》共六章四十一条,覆盖了关于节目内容、节目制作、节目传播规范等方面的内容。《管理规定》的主要亮点为:
(1)《管理规定》的适用范围广。从节目类型上看,《管理规定》所规范的节目既包括广播电视节目,也包括网络视听节目;从节目定义上看,《管理规定》所规范的节目既包括未成年人作为主要参与者的节目,也包括未成年人作为主要接收对象的节目。
(2)加强对参与节目的未成年人的保护。针对参与节目的未成年人,《管理规定》提出的重点要求为:(a)邀请未成年人参与节目制作应事先经其法定监护人同意。(b)未成年人节目不得泄露或者质问、引诱未成年人泄露个人及其近亲属的隐私信息。(c)不得宣扬童星效应或者包装、炒作明星子女。(d)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e)网络用户上传含有未成年人形象、信息的节目且未经法定监护人同意的,法定监护人有权通知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
(3)加强对收看节目的未成年人的保护。针对收看节目的未成年人,《管理规定》提出的重点要求为:(a)应建立由未成年人保护专家、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等组成的未成年人节目评估委员会,定期对未成年人节目、广告进行播前、播中、播后评估。(b)节目播出过程中应至少每隔30分钟在显著位置发送易于辨认的休息提示信息。(c)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广告,不得含有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商品或服务等内容。(d)未成年人广播电视节目每小时播放广告不得超过12分钟;未成年人网络视听节目播出或者暂停播出过程中不得插播广告,内容切换的广告时长不得超过30秒。
《管理规定》并未一刀切地禁止未成年人参与各类节目或广告。通过对未成年人作为参与者及接收者的节目的制作、播出提出较为全面的管理要求,《管理规定》实质系对近年来以未成年人为卖点,将未成年人过度娱乐化、商业化和成人化的节目制作、播出趋势的及时回应。(何为、杨涛婷)
2、国家电影局出台措施支持港澳电影业在内地进一步发展
4月16日,据新华社报道,为进一步推动内地与港澳电影产业的共同发展,将实施以下措施:港澳人士参与内地电影制作不作数量限制,对内地与港澳合拍片在演员比例、内地元素上不作限制,取消收取内地与港澳合拍片立项申报费用,港澳电影和电影工作者可报名参评华表奖、金鸡百花奖等内地电影奖项,港澳企业在港澳台地区和境外发行推广优秀国产影片可申请奖励。有关措施将纳入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框架下实施。
浩天评论:
根据现行规定,(1)国产电影片聘用境外(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主创人员应经批准,且境外主角和主要配角均不得超过主要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2)合拍片中港澳主创人员占比不受限制,但港澳及其他非内地主要演员的比例不得超过主要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3)针对合拍片,不限制故事发生地,但故事情节或主要人物应与内地有关。上述报道中的措施进一步放开了对港澳服务者在电影制作领域的人员数量与内容限制,同时对港澳企业开放了奖项申请资格,并为其提供合拍费用优惠及境外发行奖励机会。值得注意的是,按照现行CEPA规定,相关企业应具备香港(或澳门)服务提供者资格,同时具体措施内容尚待官方文件予以明确。(王浩然)
3、广电总局发布《关于停止播出影视剧项目非法集资类广告的通知》
4月12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发布《总局办公厅关于停止播出影视剧项目非法集资类广告的通知》(“《通知》”)。《通知》要求,自即日起,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立即停止播出以投资影视剧项目名义宣传非法集资活动的广告,并举一反三,全面清查所有在播和拟播广告,凡存在类似问题的,一律停止播出。
浩天评论:
最近几年,电影市场的众筹骗局层出不穷,其中包括利用投资周期制定高收益率或票房表现分红作为鱼饵,从而吸引受骗者入局,甚至还包括缺少真实项目投资权利而非法集资。公众因信息不对称,对影视行业整体投资回报情况存在认识偏差。广电总局依据《广告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发布的《通知》有利于有效防止和减少公众受骗和盲目投资。(李蕾)
4、证监会发布监管问答,电影票款不得作为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现金流来源
2019年4月19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资产证券化监管问答(三)》(“《监管问答》”),对未来经营收入类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现金流来源所属领域作出明确限定,限定电影票款、不具有垄断性和排他性的入园凭证等未来营业收入作为基础资产的现金流来源开展资产证券化。
浩天评论:
根据现行法规要求,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需要满足“可产生稳定、可预测的现金流”的要求,但电影票房收入存在不确定性风险,能否作为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现金流来源备受质疑。本次《监管问答》的发布后,现金流来源于电影票款的基础资产被明确列入资产证券化的负面清单,电影企业以电影票款作为基础资产现金流来源进行资产证券化融资将面临障碍。(李梦依)
5、两大电影行业协会制定签署《关于影片进入点播影院、点播院线发行窗口期的公约》
4月8日,中国电影制片人协会、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全体会员共同制定签署《关于影片进入点播影院、点播院线发行窗口期的公约》(“《公约》”)。《公约》规定,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的影片窗口期为影片在电影院线首轮上映档期的两倍,并要求会员将上述内容纳入相关业务合同,否则将按照行业协会章程处理。
浩天评论:
“窗口期”制度针对的是电影在各个发行渠道首次传播的时间间隔。随着网络点播和点播影院(院线)的兴起,传统影院与其他发行渠道之间的窗口期趋于缩短,传统影院因此受到影响,《公约》应运而生。虽然《公约》属于行业规范,仅对会员具有约束力,但两大电影协会会员众多,《公约》的签署仍将对电影市场产生重要影响。(徐静)
案例分享
1、广州南沙法院裁定要求斗鱼停止向苹果商店投诉虎牙
近日,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南沙法院”)准许广州虎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虎牙”)的行为保全申请,裁定要求武汉鱼行天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斗鱼”)立即停止在苹果应用商店的投诉行为。据该法院介绍,此种裁定在全国范围内尚属首例。
在该案中,斗鱼称其公司的三名独家签约游戏主播在虎牙的苹果应用程序上进行游戏直播,斗鱼的著作权受到侵犯,并就此向苹果公司投诉虎牙23次,要求苹果公司下架虎牙相关应用程序。2019年1月25日,虎牙公司认为斗鱼存在恶意投诉和商业诋毁,对其向南沙法院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并申请行为保全要求斗鱼停止投诉。
南沙法院认为,(1)该案为不正当竞争纠纷,适用行为保全;(2)虎牙的涉案争议权利属于稳定状态;(3)斗鱼的投诉行为缺乏正当性;(4)虎牙的应用程序存在被删除危险性是现实存在的、不确定性的、情况较为紧急的,应用一旦被删除,将对虎牙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害,行为保全措施具有必要性;(5)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虎牙的损害是难以弥补的损失,而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并未影响斗鱼的实质性权利;(6)采取行为保全措施不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7)虎牙已提供符合规定的担保。据此,南沙法院裁定准许虎牙公司的行为保全申请,根据公开报道,斗鱼拟对此申请复议。
浩天评论:
诉前行为保全是减少侵权损失的重要救济手段,而通过移动应用商店投诉维护自身权益也愈发常见。诉前行为保全目前可参考的案例相对有限,最高法曾发布司法解释细化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适用法律问题,该案基于该司法解释,针对移动应用商店投诉相关行为,具体分析了行为保全的适用、涉案权利效力状态、投诉行为正当性、行为保全必要性、利益平衡考量、社会公共利益影响等因素,对市场经营者如何合法地适用投诉与行为保全救济手段具有借鉴意义。但在先判例在中国并不具有约束力,并且行为保全案件个案差别明显,具体案件仍将取决于法院的依法裁判。(侯帅)
行业动态
1、国家版权局等四部门启动“剑网2019”专项行动,着力整治图片版权市场
2019年4月26日,国家版权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四部门联合启动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2019”专项行动。本次专项行动将开展5项重点整治:一是深化媒体融合发展版权专题保护;二是严格院线电影网络版权专项整治;三是加强流媒体软硬件版权重点监管;四是规范图片市场版权保护运营秩序;五是巩固网络重点领域版权治理成果。其中,就规范图片市场版权,四部门提出严厉查处图片公司通过假冒授权、虚假授权等方式非法传播他人作品的侵权行为,着力整治图片公司在版权经营活动中存在的权属不清、滥用权利、不正当维权等违法违规行为。
浩天评论:
近期“黑洞照片”事件暴露出部分图片公司在版权经营活动中存在的权属不清、滥用权利、不正当维权等问题,引发了各界对图片版权市场的关注。本次专项行动的开展,反映了主管部门对图片等版权市场的关注,如何合法、合理地行使权利值得各方深思。(杨涛婷)
2、百度与字节跳动同日互诉不正当竞争
4月26日,根据网络公开报道,百度与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字节跳动”)互相起诉对方不正当竞争。其中,百度称字节跳动窃取百度“TOP1”搜索产品结果,并因此将字节跳动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字节跳动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相关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9000万元,并连续30天在其APP及网站首页道歉,并申请行为保全。同日,字节跳动称百度在其开发运营的“简单搜索”APP中窃取“抖音”短视频,并因此将百度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百度立即停止侵权,赔偿9000万元,并在百度首页连续道歉30天。
浩天评论:
两家互联网企业于同一天发布了诉讼请求高度重合的、针对彼此的不正当竞争案件,诉讼目的令人寻味。但从法律角度而言,两起案件均涉及新技术模式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相关判决结果将对各方进一步了解不正当竞争规则有一定参考意义。(侯帅)
娱乐传媒行业速递(2019年第4期)
作者:俞蓉 陶姗 朱志彤 刘盈子来源:浩天法律评论

政策法规 1、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 2019年4月3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官方网站发布了《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管理规定》”),《管理规定》将自2019年4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