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马”官司开打,微信聊天记录真能帮到宝宝吗?

来源:建纬律师事务所昆明分所

文章摘要
2016年10月18日,舆论持续讨论两个月的王宝强离婚案庭前会议召开,与此同时,有网友爆出疑似马蓉、宋喆微信聊天记录,疑做实出轨证据。消息一出,网上立即掀起轩然大波,瞬间跻身微博热搜前三。

2016年10月18日,舆论持续讨论两个月的王宝强离婚案庭前会议召开,与此同时,有网友爆出疑似马蓉、宋喆微信聊天记录,疑做实出轨证据。消息一出,网上立即掀起轩然大波,瞬间跻身微博热搜前三。该聊天记录是否属实,笔者对此持怀疑态度,但由此而引发的--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网上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能否作为法定证据使用?笔者将从法律的角度,为宝宝支招一二。
2012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将电子数据作为法定的证据类型,而2015年颁布的民诉法解释则进一步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因此,微信、QQ聊天记录等作为典型的电子数据是法定的证据类型,在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但是,要想电子数据被法庭采纳,还需满足证据的“三性”原则,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条规定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1 真 实 性
真实性指该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不存在捏造、变造或违背他人意志的情形。聊天记录作为生活化的工具,存在片段化、碎片化的特点,容易导致断章取义的现象发生,因此提交的证据必须在时间上保持连贯,在内容上保持完整。
2 合 法性
指的是证据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且获取的程序合法。实务中对方当事人通常会以侵犯隐私权为由进行抗辩。不可否认,聊天记录是他人的隐私,但当其与配偶的知情权和夫妻相互忠诚的义务发生冲突时,从维护善良风俗、社会公德以及婚姻稳定的角度,笔者认为后者更应优先受到法律的保护。
3 关 联 性
指的是证据应与待证事实存在客观联系 ,即聊天记录中的内容必须与案件事实相关。实务中,由于微信未推行实名制,在法律上需要证实微信聊天记录的双方为案件当事人。目前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但实务操作难度都比较大:
1、对方自认;
2、通过微信头像、聊天内容、相册内容等确认;
3、通过软件供应商协助调查;
因此,笔者建议,对于网上聊天记录,应及时保存或收藏,防止丢失或被篡改并做好相关的公证手续。
微信聊天记录作为一种法定的证据类型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应符合证据的三性原则。此外,电子证据只是一种间接证据,只有与其它证据相互佐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时,才能作为定案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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