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A公司与郑某于2015年5月1日签订了劳动合同。2015年6月1日,A公司与郑某签订了《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时间为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两年。2015年8月11日,郑某与另一名股东袁某出资成立了B公司,经营范围与A公司相同。 2015年10月31日,郑某向A公司提出离职申请,该公司同意其离职,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之后A公司向郑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共66058元。A公司向昆明市呈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后对仲裁结果不服,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确认郑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2.判决郑某支付A公司违约金;3.判决郑某停止违约行为,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4.判决郑某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66058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签订的《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据查明事实及《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内容,可确认郑某在职期间、劳动合同解除后两年内违反双方竞业限制的约定;A公司的迟延支付具有正当理由,合同约定郑某可以终止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条款不适用;郑某至今未通知A公司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协议自行解除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竞业限制协议》应继续履行。郑某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应按约承担退回A公司已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66058元并支付违约金。
判决:1.郑某于判决书生效后支付A公司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违约金;2.郑某退回A公司已经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66058元;3双方当事人应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
参考案例: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4民初1536号
法律提示
竞业限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重要内容,指用人单位和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竞业限制条款在劳动合同中为延迟生效条款,也就是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法律约束力终结后,该条款开始生效。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设定竞业限制约定的方式存多种多样,包括:单独签署竞业限制协议;劳动合同中设置竞业限制条款;在保密协议中设置竞业限制条款;在规章制度设置竞业限制规定;员工在离职前到接到用人单位单方通知,并同意遵守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况,也可以认定双方缔结了竞业限制约定。除此之外,竞业限制约定的必备要素主要包括:限制期限、范围、对象;竞争对手的定义、地域、补偿金、违约责任等。若缺少以上必备要素,则可能因约定不明引发其他争议。
建议用人单位积极履行补偿义务,享受对等保护权利,按月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补偿金额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员工自觉履行义务,以防出现违约风险。用人单位如果超过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对约定有竞业限制义务的条款予以解除。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六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七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九条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离职换工作,不要在“竞业限制”上栽跟头
作者:钮鉴非来源: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

案例简介 A公司与郑某于2015年5月1日签订了劳动合同。2015年6月1日,A公司与郑某签订了《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时间为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