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出口管制:管制清单(一)

来源:兰台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01 物项管制——商业管制清单(CCL) 美国BIS通过商业管制清单来管控商品的出口,CCL上包含了商品的管控原因和许可要求。

01 物项管制——商业管制清单(CCL)
美国BIS通过商业管制清单来管控商品的出口,CCL上包含了商品的管控原因和许可要求。CCL将所有受管制的物项分成了10类和5组,并用出口管制分类编码进行编排(ECCN)。ECCN编码由5位数字/字母组成,对敏感的受控物项进行标识,没有列入此清单的物项一般是技术含量与敏感度并不高的产品、技术或软件,以EAR99标识。
第一位是数字,为“物项类”,从数字0到数字9,共分为十类。不同数字分别表示不同的物项类别。分别代表:
0=核材料、设施和设备以及杂项
1=材料、化学品、微生物和毒素
2=材料加工
3=电子产品
4=计算机
5=第一部分电信类;第二部分信息安全类
6=传感器与激光器
7=航与航天设备
8=海洋探测设备与技术
9=航天器及相关设备、航空推进系统。
第二位是字母,表示“物项组”,A,B,C,D,E五个组别,分别代表:A(设备、组件和部件组);B(测试、检验和生产设备组);C(材料组);D(软件组);E(技术组)。
第三位是数字,从数字0到数字9,表示七个管制原因系列,分别代表:
0=国家安全(包括军民两用物项和《瓦森纳协定》管制的物项和核两用品触发清单上的物品)
1=导弹技术
2=防止核扩散
3=生化武器
5=商务部认为用以保证国家安全和外交政策控制的物项
6=属于《瓦森纳协定》或曾属于《军用品管制目录》的600系列物品
9=反恐、控制犯罪、地区稳定、供给短缺、联合国制裁等其他原因。
管制原因并不是互相排斥的,一个物项可以有多个管制原因,数字将按照优先级顺序排列。例如,某一个物项同时受“国家安全”和“核不扩散”两个原因管制,根据代码表,国家安全原因“0”优先于核不扩散原因“2”,所以在ECCN编码的第三位体现为“0”。
第四、五位为数字,第四位数字说明加强说明控制理由,往往为第三位的追加理由。第五位数字是同类产品的序号,以示区别。
并不是所有的商品都有ECCN编码,如果未找到相应的编码,则统一分配EAR99编码,这实际上是一组兜底编码。出口EAR99物项大多数情形下不需要申请许可证,但是在通用禁令下必须申请许可证方可出口。
02 最终目的地管制——商业国家列表(Commerce Country Chart,CCC)
知道了商品的ECCN编码了解受控原因后,就需要结合不同的目的国来判断能否出口。即使相同ECCN编码的美国物项,能否出口因最终目的地的不同而不同。
EAR规定了“商业国家列表”,以八项管制理由对不同国家的出口实施不同程度的限制。八项管制理由分别是:(1)生化武器(CB);(2)防核扩散(NP);(3)国家安全(NS);(4)导弹技术(MT);(5)区域稳定(RS);(6)武器条约(FC);(7)治理犯罪(CC);(8)反恐(AT)。
CCC将除美国以外全球国家划分为A/B/D/E四类,不同组别对特定物项的管控要求不同,获得许可证例外的优待程度也不同。从A-E优待程度从高到低。优待程度高意味着美国受控物项出口或再出口到相应组别国家,能够享受更多的许可证例外,且特定物项基于CCL及最终用途/最终用户的管控也较少。
A类国家:为美国战略合作伙伴,如欧盟、日韩澳等,享受较低限度的管制;
B类国家:为受管制较少的国家和地区,该组别许可证的例外优待程度较A组次之;
D类国家:为受关注的国家,如中国。这一组别许可证例外的优待程度较A/B组明显降低。且在基于CCL及最终用户/最终用途的管控中,针对国家安全、核等特定物项有更严苛的许可证要求;
E类国家:为支持恐怖主义国家(如古巴、伊朗、北朝鲜和叙利亚等)。这类国家大多为禁运国,只有极少数(如人道主义)物项才能向其出口。
03 最终用户管制(End-User Control—)(按照轻重顺序排列)
实体清单(Entity List,EL)
实体清单作为EAR第744部分的补充,包括非美国实体,即外国企业、研究机构、政府或私人机构、个人、或者其他类型的非美国主体。因为这些主体从事了威胁美国国家安全和/或外交政策利益的活动,所以须对所涉实体施加了特殊出口、再出口及境外转移许可要求,对其出口有特殊的许可证要求,绝大多数适用推定拒绝(Denial of presumption)。
该清单随着美国国家安全政策和外交政策利益的变化而变化。实体清单制定的初衷是限制参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出口、再出口、境外转移的非美国实体。后来,由于美国在贸易发展和国家安全的博弈过程中,逐渐偏向国家安全的天平导致非美国实体被加入实体清单的原因开始泛化,并不是只有出口、再出口或转移了受控物项违反的EAR的行为才会被加入实体清单,而是任何违反美国国家安全、外交政策利益的活动都有可能被列入实体清单。
一旦所涉主体被BIS列入实体清单,则所涉主体有权利可根据EAR第744.16条规定的程序提起申诉。负责审理企业申诉的部门是最终用户审查委员会(The End-User Review Committee, ERC)。申诉主体向最终用户审查委员会提交英文书面申请,并且列明应该将其从实体清单中移除的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最终用户审查委员会在收到该申请后的三十个自然日内需要完成审核企业所提交的书面申请的工作,并决定是否同意该申请,最终由BIS的出口管理局副秘书长向申请人提供书面答复。如果所涉主体的移除申请被最终用户审查委员会一致批准通过,则BIS会在联邦公告(Federal Register)上正式公告移除的决定。在通常情况下,最终用户审查委员会每年至少一次对整个实体清单进行审查,以决定所涉实体能否被移除或者需要修改出口许可要求。尤其需要强调的是,所涉主体在申诉程序中仍然是实体清单上的实体,应当遵守实体清单中对该实体的出口许可要求,直到最终用户审查委员会批准其申请,且BIS在联邦公告上正式公布该决定。
待核实清单(Unverified List,UVL)
根据EAR第744.15条(c)款第(1)项规定,如果BIS无法确信最终用途核查的外国主体真实可信,BIS将对其未来是否适合从事EAR管控物项相关出口活动产生怀疑,并且认为存在EAR管控物项被用于禁止最终用途和/或最终用户的风险。这种情况下,BIS尚无充分的信息将相关主体根据EAR第744.11条列入EL,因而可以将其列入UVL。
具体列入UVL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进行最终用途核查时,被核查对象无法证明如何处置EAR管控物项;
2.无法核实最终用途核查对象是否存在或其真实性无法核实(如,无法定位或联系到被核查对象);
3.东道国政府当局不配合,导致最终用途核查无法进行。
2002年6月14日,BIS以发布通知的方式,首次发布“未经核实清单”,将11家外国主体列入“未经核实清单”,其中包括9家中国企业。BIS要求,美国出口商与“未经核实清单”所列主体进行交易时,应当视为EAR第732部附件3“了解你的客户”指引中的“红色警示”,出口商应当有义务问询、验证或以其他方式确保拟议交易不涉及EAR第744部禁止的扩散行为、而且不违反EAR的其他规定。如果出口商在调查后仍存疑虑,则应避免此类交易,或以申请许可证或咨询意见的形式向BIS提交所有相关信息。
2013年12月19日,BIS根据前期实施“未经核实清单”的经验总结,在EAR中系统性的增加了“未经核实清单”的相关规则。本次修订之后,美国出口商与“未经核实清单”所列主体进行交易,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无法再依据EAR适用出口许可例外,出口商需要另行申请许可证;
2.出口、再出口或国内转移受EAR管控但是不要求许可证的物项(如EAR99类物项),也须在出口前获得一份未经核实清单实体的声明;
3.向未经核实清单实体出口有形商品,不论商品最终目的地或金额如何,出口商都必须额外在自动出口系统中事先进行电子出口信息的申报。
2022年10月7日,美国商务部负责出口管制执法的助理部长Matthew Axelrod签发了一份《解决外国政府阻止最终用途核查的备忘录》;其中明确,对于向“未经核实清单”所列主体进行出口的许可申请,都必须先完成许可前审查。
2022年10月13日的最终规则在该项下增加一种具体情形,即“东道国政府持续缺乏合作,因此无法根据第744.15条的规定安排并促使完成对未经核实名单上所列实体的最终用途核查,引发充分关注,从而使得最终用户审查委员会认为,对涉及相关主体的出口、再出口或国内转让进行事先审查、施加许可条件或拒绝许可,可以增强BIS防止违反EAR的能力”。
对于因为东道国不配合原因已经列入“未经核实清单”的外国主体,如果自2022年10月7日起60天内(即2022年12月6日前)不能完成最终用途核查的,BIS将启动跨部门监管程序,将这些外国主体从“未经核实清单”中移出并列入“实体清单”。
军事最终用户清单(Military End-user List,MEU)
这是BIS在2020年底编制的一份管制清单,用以防止美国受控物项转移至中国、俄罗斯、以及委内瑞拉的军事用途或者军事用户。BIS专门编制了物项清单,管制范围比商业管制清单小,集中在航空航天领域、船舶设计与制造、电子设备、通信、电池电源、科研设备、精密仪器等高科技领域。
BIS将军事最终用户定义为国家武装部门、国民警卫队、国家警察、政府情报或侦察机构,或其行动或职能旨在支持军事最终用途的任何个人或实体。BIS对军事最终用途的定义是:(1)将某一物品纳入USML或CCL特定类别的军事物品中;(2)通过某一物品来使用、开发或生产此类物品;或(3)支持或协助此类物品的操作、安装、维护、修理、大修、翻新、开发或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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