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共用下水管道堵塞反水导致房屋被污水浸泡遭受的损失由谁承担?物业公司和楼上的业主有没有责任?近日,新疆和田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物业侵权纠纷案件,法院能否支持原告所有诉讼请求呢?
1、案件回顾
麦某系某小区3楼业主,某物业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2022年2月至8月,麦某厨房地漏多次反污水,屋内被水浸泡,致使木地板、地毯、门槛物品及部分装修遭受浸泡损坏。麦某多次向物业公司反映情况,物业公司安排维修工清理下水道,经清理,发现下水道主管内有烂抹布、废手套、钢丝球、塑料袋等杂物,造成该单元下水支管道堵塞的主要原因,但未能明确堵塞物系何人倾倒。麦某与物业公司多次协商解决,均未达成一致意见,麦某遂至将小区物业及3楼以上实际入住14名业主共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房屋经济损失1万余元。
2、法院判决
经法院审理认为,下水管道属于共有设施,从维护公共利益的角度分析,共有设施在业主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而无法查明问题的具体人员时,在无免责事由时,则由类似下水道的共有设施各业主共同均分责任。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服务提供方,对于业主公用设施理应负有维修养护的义务,也应当承担一部分责任。故法院结合举证情况进行酌定了赔偿损失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麦某的各项损失,由物业公司承担财产损失0.1万余元,各被告承担财产损失400余元,共计0.7万余元。
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均未上诉,及时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邻里关系得到缓和。
3、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法官提醒
近年来,因住宅楼共用下水道堵塞而引起的纠纷多有发生,一旦处理不好,容易造成邻里矛盾,激化成讼。当然,业主和物业公司都是住宅楼的守护者和管理者,都对住宅楼环境维护负有责任。当出现邻里矛盾时,每个人都应本着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等原则妥善化解,互谅互让,增进邻里优异,共同营造和谐友好的社会环境。
楼房水管堵塞造成房屋受损,该由谁来承担?
作者:和田市人民法院来源:和田市人民法院

小区共用下水管道堵塞反水导致房屋被污水浸泡遭受的损失由谁承担?物业公司和楼上的业主有没有责任?近日,新疆和田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物业侵权纠纷案件,法院能否支持原告所有诉讼请求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