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永普法┃违反服务期约定提前离职如何支付违约金?

来源: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那么,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提前离职,需支付违约金吗?如需支付,怎么支付违约金呢?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那么,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提前离职,需支付违约金吗?如需支付,怎么支付违约金呢?近日,永川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判决劳动者退还用人单位部分人才引进费及培训所产生的费用共79787.50元。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原告某医院与被告雷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雷某从事眼科医师岗位工作,合同期限自2020年5月11日至2025年5月10日。2020年6月,双方签订《外出进修培训合同》,约定某医院选送雷某前往重庆某医院进修耳鼻喉科相关技术,为期6个月,期间某医院按照合同约定每月支付雷某工资、年终绩效考核、培训费及差旅费。2020年9月,双方签订《高层次人才引进协议》,某医院向雷某支付人才引进费15万元。2023年4月,雷某因个人原因向某医院提出离职申请,后某医院向雷某送达办理离职手续通知函,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某医院要求雷某交回人才引进费15万元及在职期间的进修学习费,双方协商未果,某医院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雷某退还人才引进费15万元、培训期间的工资、超额绩效、培训费、差旅费,并支付违约金。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某医院与雷某签订《外出进修培训合同》《高层次人才引进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雷某在服务期未届满前提前离职,违反了合同约定,亦有违诚实守信原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雷某接受某医院指派进修学习,在此期间依法享有相应的工资待遇,某医院对合同约定中退还的“培训费用”做扩大解释,违反法律规定,故某医院要求雷某退还培训期间的工资、超额绩效无法律依据,依法予以驳回。双方约定的服务期为60个月,因雷某已实际履行服务期30个月,为某医院提供劳动并产生价值,某医院引进人才的目的部分实现,若要求雷某全额退还人才引进费不符合公平原则,结合实际履约期限,酌情判决雷某退还人才引进费75 000元,并承担尚未履行服务期应分摊的一半培训费及差旅费4787.50元。因双方合同仅对于退还培训费用、人才引进费进行违约约定,没有其他违约条款,故对于某医院要求雷某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未予支持。
法官说法:
近年来,为了稳固人才,给予其一定优惠政策,已经成为各用人单位招聘高端人才的普遍策略。但因人才流动性较强,若无约束则会造成巨额损失,故人才培养协议约定最低服务年限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受聘人员提前离职,应承担违约责任,但考虑到受聘人员在实际工作年限内为单位提供了劳动并产生了价值,人才引进的部分目的已实现,此时若按照合同约定全额退还所有费用有失公允,人民法院结合服务期已履行部分、双方过错程度等综合因素酌情进行调整符合公平原则。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基本原则】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服务期】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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