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的民法典 | 校园活动伤害的“自甘风险”

来源: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次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以“切实实施民法典”为主题进行了第二十次集体学习。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次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以“切实实施民法典”为主题进行了第二十次集体学习。2020年第12期《求是》杂志又刊发了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文章《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重大意义,依法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权益》,提出要加强民法典重大意义的宣传教育。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七编1260条,包括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和侵权责任编。民法典已经成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沧州中院法官结合审判实践,贴近社会生活,从生活的微小事情中提炼民法典确立的精髓法律原则进行系列解读,便于大众更亲切的感受生活中的民法典,期待取得良好的宣传普法效果。
“生活中的民法典”系列之一
校园活动伤害的“自甘风险”

案情回放


我市某中学学生刘某刚与张某晓系同学。2018年4月,二人与同班其他四名同学利用周日时间在本校篮球场打篮球。刘某刚起跳投篮时,张某晓阻拦,刘某刚的胳膊肘部不慎与张某晓脸部碰撞,经诊断张某晓鼻骨骨折。原告张某晓以刘某刚和所在学校为共同被告起诉,请求人身损害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体育运动本身具有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偶尔出现人身伤害事件属于正常现象,应在意料之中。参与者在体育活动中都有可能成为危险后果的实际承担者,而正当危险的制造者不应为此付出代价,学校对原告的伤害也发生没有过错,故驳回原告张某晓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该案件是按照侵权责任法中自愿承担危险的理论处理的,是“自甘风险”原则在审判实践中的具体适用。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法律的形式第一次确立了“自甘风险”的法律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法官说法


校园体育活动中的伤害事故是长期困扰学校的一个问题。一旦学生在运动中受伤,本身处于教育者与接受教育者的正常的和谐师生关系,体育运动的受伤者、伤害者、参加者、学校等各方的责任就陷入无休止的争执中,同学之间、学生与学校之间出现二次“伤害”,制约了校园体育活动的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6条“自甘风险”的规定,对文体活动中出现意外的各方责任加以界定,为校园体育活动的法律责任确立了指引规范,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
所谓“自甘风险”即是指受害人事先了解某项活动或行为可能伴随着风险或者事故,但仍自愿参加,当风险出现的时候自己来承担责任、承担损害后果的原则。“自甘风险”原则在体育活动、户外探险以及其他有一定的危险的活动中都能找到“身影”。我们适用“自甘风险”原则,要从三个方面去考虑:一是自愿参加,而非强制性,包括学校组织的体育活动。二是具有较高风险的文体活动,而不是一切社会活动或校园活动。比如学习组织郊游,就不属于“自甘风险”的范围,要适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三是“自甘风险”原则适用于参加者之间,参与者有可能成为危险后果的实际承担者,而正当危险的制造者可能不会承担责任。
在“自甘风险”的活动中,学校扮演什么样的“角色”?是不是学校完全置身责任之外?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也就是说学校适用管理、教育是否安全到位的过错责任,关键要看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因此
如何判断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将变得尤为重要。应该从以下几方面考量:学校、老师对具有一定风险活动的开展是否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如跳高活动是否按要求提供护具;是否对场地安排的合理性尽到注意义务、是否存在学生容易相互碰撞的安全隐患;老师是否现场疏于监督管理、是否维持好现场秩序等等。如果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学校将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承担侵权责任。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