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宝购买商品后进行评价时,“公开”的选项是默认勾选的。也就是说,若不将默认勾选去掉,则评价会公开。当然,公开时会对昵称采取去标识化处理(如昵称“我不爱吃鱼”变为“我**鱼”),但头像是没有打码的。
尽管,昵称和头像都是默认公开的信息,但是在公开商品评价时其实还额外附带一条个人信息,即有人曾购买某件商品。
尽管,对昵称采取了去标识化处理,但去标识化的个人信息仍为个人信息。此外,若部分用户选择用本人头像作为头像,那么该等信息还属于已识别信息。可以让大众识别,某个人曾购买某件商品。类似地,在微信读书案中,法院也认定了用户曾阅读过本书,属于个人信息。
综上,头像+去标识化昵称+曾经购买某件商品+评价,应属于个人信息。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5条,公开个人信息需要取得单独同意。
但默认勾选的方式,似乎不符合,为了提高个人对高危个人信息处理行为的注意和警觉,这一单独同意制度设置的初衷。没能充分地尊重用户对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知情权和自决权。
尽管,用户确实有点击“发布”这一动作,但在点击时,用户可能完全没有意识到该等信息会被公开。毕竟,评价服务和公开似乎并没有必然联系,用户也没有针对公开进行单独的勾选确认。
若用户购买了某些不可描述的商品,在评价时,不自知地“选择”了公示商品评价,也不能排除对该用户造成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经查,评价发布后不可删除,但仍可选择将评价匿名或隐藏,可以为用户提供一些“事后救济”。
但笔者依然认为,默认公开商品评价的行为,属于公开个人信息,且并无其他处理个人信息的合法性基础(如履行合同所必需),是需要落实单独同意的。
而通过默认勾选来落实单独同意,是不妥的。
关于某宝商品评价默认公开的讨论
作者:何琛来源:数据何规

在某宝购买商品后进行评价时,“公开”的选项是默认勾选的。也就是说,若不将默认勾选去掉,则评价会公开。当然,公开时会对昵称采取去标识化处理(如昵称“我不爱吃鱼”变为“我**鱼”),但头像是没有打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