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1年国家出台“双减政策”,校外培训机构面临了一场“阵痛期”,“双减”衍生纠纷也随之而来,近期,包头市青山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双减”衍生房屋租赁纠纷,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法官是怎么判的吧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13日,被告小杜(甲方、出租方)与小张(乙方、承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包头市青山区某综合楼二层201室、202室出租给乙方,租赁期限自2020年8月1日起至2023年7月31日止;
第一年年租金130000元,第二年、第三年年租金150000元;
乙方应于合同签订当日向甲方支付第一年租金及押金80000元,剩余60000元租金乙方于2021年1月15日交清。
合同签订后,小张向小杜交纳80000元,其中含10000元押金。
同年10月15日,小张与小杜协商,欲将案涉租赁房屋转租给小帅,经协商,三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
约定:三方一致同意小张的一切权利及义务转至小帅名下,本合同只履行了一部分,即只交纳第一年的租金70000元、押金10000元,剩余60000元由小帅交给小杜,另外202室的暖气费6903元,201室的暖气费885元由小帅在本协议签署当日交给小杜,以后年度的租金及费用由小帅负担;
由于小帅一次性交纳2020年度剩余租金60000元及下一年度租金150000元,小杜给与小帅10000元优惠,实际付款200000元;
3年的暖气费由小帅负担,物业费由小杜负担,其余条款按照原合同执行。
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小帅支付被告小杜租金200000元。
2021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印发双减文件,文件规定:各地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小帅经营的培训机构无法继续经营。小帅与小杜就退租事宜沟通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并请求小杜返还2021年9月1日起至2022年7月31日止11个月的房屋租金128333元及租房押金10000元,合计138333元。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小帅的诉讼请求。
法官评析
情势变更制度旨在解决合同成立后因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原因,使得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发生重大变化且继续履行该合同会造成明显不公的情况下,如何在当事人之间公平地分配风险的问题。
具体到本案中,青山区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小帅名下登记的公司某某咨询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核准成立,该公司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不包含学科类培训办学。其承租案涉房屋的目的是为某某咨询公司招收学生进行校外辅导,且已招收学生进行辅导。然而,双方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未约定租赁房屋用途,且该咨询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成立时未先申请取得办学许可证,至2021年7月双减文件出台,期间近1年的时间,该公司仍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原告小帅对于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原因无法说明,其也未就相关的事实提供证据。而国务院办公厅早在2018年8月22日已经出台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意见,该意见规定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才能开展培训。原告主张的双减文件出台不属于其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原告无权以情势变更的依据要求解除合同。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其他基于合同解除的诉讼请求亦无法获得支持。
“双减政策”衍生房屋租赁纠纷,法官这么判!
作者:包头市青山区法院来源:内蒙古高院

自2021年国家出台“双减政策”,校外培训机构面临了一场“阵痛期”,“双减”衍生纠纷也随之而来,近期,包头市青山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双减”衍生房屋租赁纠纷,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法官是怎么判的吧 基本案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