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标准
2021年4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决定,明确2015年《解释》中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数额标准不再适用。该决定基于加大对赃物犯罪的惩治力度,取消了犯罪数额的限制,增加了人民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对于即使数额较小,未达到2015年《解释》规定的犯罪数额,但是上游犯罪性质恶劣、犯罪情节恶劣、危害后果严重的,也可以定罪处罚。
例如,A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收购了B抢劫得来的价值500元的手机一部,A是初犯,在一般情况下,A的行为不需要按照犯罪处理。但是如果B在抢劫时致人死亡,所抢手机是唯一证据,因A掩饰、隐瞒的行为导致司法机关在收集证据时遇到极大困难甚至因缺乏证据而未能及时破获案件,则A的行为严重妨害了司法活动,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
特殊标准
一是“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行为人在受到行政处罚后仍继续实施掩饰、隐瞒的行为,证明其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大。
二是“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该规定针对掩饰、隐瞒的对象为特殊财物的犯罪,一旦实施即构成犯罪,因为此类行为的上游犯罪社会危害性极大,且掩饰、隐瞒的行为与上游犯罪的行为密切相关,给予了上游犯罪一定的心理支持。
三是对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及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中另有规定,入罪标准为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
四是明知是上游犯罪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数量达到五十只以上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兜底标准
《解释》中规定了“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为兜底条款。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入罪标准
作者: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来源: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基本标准 2021年4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决定,明确2015年《解释》中规定的掩饰、隐瞒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