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用未成年子女的房产作抵押担保,有效吗?

来源:重庆铜梁法院

文章摘要
1 案情回顾 何某某与惠某系朋友关系,惠某、钱某夫妻二人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23年7月5日、2023年9月26日向何某某借款共计6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并约定了抵押担保条款,以惠某、钱某两人未

1 案情回顾
何某某与惠某系朋友关系,惠某、钱某夫妻二人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23年7月5日、2023年9月26日向何某某借款共计6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并约定了抵押担保条款,以惠某、钱某两人未成年子女惠小某单独所有的房产以及惠某所有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
还款期限届满后,惠某、钱某一直未归还借款。何某某遂向铜梁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惠某、钱某立即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就两处不动产抵押房屋的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2 审理结果
铜梁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惠某、钱某应按照合同约定偿还何某某借款,并就惠某所有的房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关于就惠小某单独所有的房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惠小某现系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本案中,惠某、钱某因资金周转困难而借款,在婚生女惠小某的房产设置抵押的行为违反上述规定,构成无权代理,代理行为无效,抵押合同视为抵押人未签字,抵押合同不成立,对抵押人不发生法律效力。故仅由惠某、钱某承担还款责任,法院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3 典型意义
父母作为监护人,不能随意对未成年子女房产随意处置,应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行使代理权。非为维护未成年人利益,超出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限而将未成年人所有的房产进行抵押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权代理,对未成年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在个案中,监护人的代理行为是否是为了维护未成年人利益,需要结合案情及事实,考虑是否与未成年人本身密切相关,处分结果是否有利于未成年人等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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