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年跟随团队负责人傅曦林律师参与某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会相关工作,对公募基金监管有一些粗浅认识和研究。资管新规出来后,第一感觉是随处可见公募基金监管的影子,因此很想从这一视角谈一些看法。结合5月4日自己在团队内部的专题分享架构,笔者理了一些文字,当作一个简单记录和小结。
一、公募基金监管体系
公募基金的监管体系我理解具有良好的内循环:
1、风控:理性的风控理念、规则和具体措施。
2、合规:贴近特定政治、经济、法治背景的合规要求。
3、内控:整合良好、顺畅的内控及流程化管理。
4、稽核:专业严谨、全面深入的审计路径。
二、公募基金主要监管路径
我理解可从两个大的方面,一是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本体;二是产品角度的监管
(一)本体监管
本体的监管有点类似于章鱼体或基于风险隔离的考量,本体向外的触角好像各个不同产品,可在必要的时候断离。
1、管理公司的监管
(1)监管体系:风控、合规、内控、稽核,全面监管不留死角,逐渐形成在一个狭小空间内高效、专业、流畅、安全运作的良性循环系统。
(2)监管规则:审慎严格(宏观、微观);勤勉尽责(管理、服务);制衡公正(控股股东经营管理权限制、独立董事参与);公开透明(严格信息披露);充足保障(风险准备金、人财物)等。
(3)股东:明确区分主要股东、非主要股东的监管指标。明确不得担任实际控制人的情形如:故意犯罪或刑罚执行完毕未满3年;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50%,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50%;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等。
(4)客户:合理对应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监管交易流程,避免重大异常情况
(5)《基金管理资格证书》,有入口,但实际限制很严。
2、固有资金的监管
(1)利益绑定机制:鼓励投资于本公司基金、专户、子公司投资组合等。
(2)金融资产投资:禁止上市公司股票、期货及衍生品。
(3)股权投资:限定于经营资管业务相关,一般设置子公司。
(4)高流动性指标:高流动性资产持有比例要求50%等。
(二)产品监管
有完善的净值管理。主要可以分为公募基金、资管产品(专户、专项资管计划)、子公司。子公司的监管很重要,由于子公司净资本监管到位的过渡期安排,可以豁免于固有资金投资高流动性监管指标的限制。因此虽然属于本体的固有资金投资,但子公司要求开展资管单项业务,所以单列在这里。
1、公募基金
主要按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相对比较成熟和稳定。重点可关注投资集中度的限制性规定,这些规定也是资管新规关于投资集中度的类似控制方法。
2、专户
(1)一对一专户:初始资产不低于3000万等。
(2)一对多专户:单个100万以上,不超过200人,单笔300万以上的人数不限,合计不低于3000万,封顶50亿元。
(3)投资范围:高流动性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商品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专项资管计划
主要在设立子公司后开展的单项业务,可投资非标。
4、子公司
源自本体的固有资金投资,但实际用于开展单项业务
(1)风控、稽核等与母体一体化,垂直管理,风险隔离。
(2)固有资金投资范围、一般风险准备金的要求参照本体监管要求。
(3)净资本等监管指标:净资本不低于1亿;净资本不低于风险资本的100%;净资本不低于净资产40%;净资产不低于负债40%。风险资本的计算有具体指导表格。
(4)开展单项业务: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基金销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其他证监会认可的方式。
(5)孙公司:私募股权投资资金的纯管理人SPV,不得对外独立经营,不得交叉重复,出资不低于35%且实际控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子公司作为管理人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公司)。
(6)本体、子公司、孙公司禁止交叉持股。
三、资管新规的初印象
1、源自公募基金的监管思路或师出同门。
2、感觉并非实质性突破,对于资本的进退,进行拨乱反正。更贴近国情:粗放规模发展结束时的常用手法。
3、普通老百姓的钱得负责管好,突出主动管理,让老百姓赚点小钱;有钱人的钱可适当花式,突出合规下的管理人合同义务,但结局可能冰火两重天,愿赌服输。
4、几家欢乐几家愁:银行、券商、公募、私募、信托、保险等。公募基金感觉比较扬眉吐气。
5、金融人的福音,正本清源,刺激金融创新。
四、资管新规主要条款理解
主要涉及杠杆、刚兑、资金池等。
(一)去杠杆
1、系统风险源头,监管的底线所在。
2、嵌套问题:隐藏资金源头和杠杆倍数。
3、开放式公募140%,封闭式公募及私募200%,禁止质押放杠杆。
4、公募、开放式私募不得分级。分级私募总资产/净资产不超过140%。分级比例:固收类3:1,权益类1:1,商品及金融衍生、混合类:2:1,但不得向优先级保本保收益。
5、通道业务限制,可嵌套一层。投资顾问限制,禁止非金融机构通过智能投资顾问变相资管。
(二)破刚兑
1、刚兑是存款信贷的标志。
2、不能既享受表内稳定,又拿表外红利。如果要刚兑,则按表内要求计提资本、风险准备等。
3、表外不能刚兑,可能爆红,可能重创。
(三)取缔资金池
1、根源:底层资产不能一一对应。
2、禁止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降低期限错配风险。
3、禁止变相突破投资人数限制,多只产品投资于特定资产总规模不超300亿。
4、三单: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四)公募私募区分
1、类似于两个游戏副本:公募给不特定社会公众即老百姓保值消遣,起点低。私募给合格投资者即有钱人潇洒走一回。
2、客户风险承受力和产品风险级别对应。禁止花式拆分、错配。
3、公募:主要标准化债权、上市公司股票;私募:可非标。
4、均禁止投资表内信贷资产。
5、标准化的界定倾向于特定性、可分、稳定、可控,退出方便。
(五)其他:主要参照公募基金监管规则
1、净值管理:具体涉及第18条,鼓励市值计量,体现市场现时的实际净值,避免隐形刚兑,摊余成本计量主要源自资产不活跃、市值体现途径有限。要求:5%的偏离度为限,如果达到产品总数的5%则禁止新产品摊余成本计量。
2、风险隔离:具体涉及第13、14条,参照公募基金监管规则。
3、投资集中度限制:具体涉及第16条,,参照公募基金监管规则。
4、风险准备金:具体涉及第17条,,参照公募基金监管规则。
5、第24条之禁止不正当交易、利益输送、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第25条之统一报告制度;第29条之过渡期安排;第30条之特许经营定性,纳入金融监管。
五、相关问题
(一)对私募基金监管的影响
2017年8、9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一直没有明确的结果,但是私募基金应当与公募基金、资产证券化等成熟的监管路径一样,将占据独立的席位,其监管动向应当受这一趋势影响:
1、产品投向:证券类、股权类(未上市公司股权等)。对于创业投资类会实施差异化自律管理和服务模式,但尚需要长期的实践积累和完善。
2、管理人的监管将可能参照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的一些监管思路,强化其专业背景、管理能力、人财物保障措施、信息披露、利益输送禁止以及风控、合规、内控、稽核的内循环体系。具体到禁止担任管理人的情形也与公募基金实际控制人的禁止性条款比较类似等。
3、资金募集将参照公募基金的募集规则,强化合格投资者的识别、风险揭示、专业代理等要求。
4、运作模式也实际参照公募基金的运作模式,包括净值管理、投资集中度限制、三单制度等。
(二)对通道、非标业务的影响
1、新八条及资管新规后,普遍认为通道业务将逐渐退出。
2、财产权信托并未适用于新规,因此会有一定非标、事务管理类的空间。
3、银基、银证类由于不能像信托具有委贷功能,可能会因引入委贷行,出现与受托行不一致的情况,实践中可能产生备案困难。
4、经典的明股实债加股东借款,甚至有限合伙产业基金模式,是否存在可能受限于实质重于形式的流行兜底监管思路,实际对具体方案、相关文本条款和履行过程中的留痕提出更高的要求。
(三)税务等相关问题
公募基金、同业往来利息收入有税务优势。财税【2017】56号文,20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应税适用简易计税法,3%征收率。而按照财税【2016】36号文,实际涉及:1、保本收益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各种占用、拆解资金取得的收入,包含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2、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管、金融衍生品的转让。同时,财税【2016】140号文进一步明确:1、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2、非保本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收入,不征增值税;3、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财税【2016】36号文里的金融商品转让。
公募笑迎大资管回归本源 ——公募基金监管视角看资管新规
作者:杨斌来源:华商律师

这两年跟随团队负责人傅曦林律师参与某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会相关工作,对公募基金监管有一些粗浅认识和研究。资管新规出来后,第一感觉是随处可见公募基金监管的影子,因此很想从这一视角谈一些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