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意指当一个人遇到紧急情况需要帮助的时候,远道的亲戚就不如近旁的邻居那样能及时给予帮助。当今的中国,随着经济社会飞速发展,人与人的日常生活交往、交互变得频繁,因此难免会容易在生活居住上产生邻里之间、物业管理等纠纷,所以每个人都应该秉持着与邻为善、与邻为伴,坚持睦邻、安邻、富邻,“亲望亲好、邻望邻好”的原则,不“以邻为壑,损人利己”,才能使物业小区和谐稳定。本期法条解读就为大家讲述一下因房屋相邻关系而引发的纠纷。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01《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02《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03《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0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或者其他行为人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解读
2020年7月8日,陈某购买了怡景花园的单元楼705室房屋,随后装修并入住。次年的春季在同一栋楼顶层801住户吕某对房屋进行了改建并装修,拆除了东面墙的窗户,并把西面的主卧窗户改成大门,随后再搭建了一处封闭阳台,改建行为导致陈某家客厅漏雨渗水,客厅棚顶及墙体开裂,家具受潮。兹因陈某要求吕某索偿未果,便找到了物业服务公司要求履行房屋的维护管理责任。物业公司通知责令吕某对破坏的房屋结构予以恢复,并且向社区进行报告,其后社区对双方进行了调解,但未达成一致意见。陈某将吕某及物业服务公司提起诉讼,诉讼请求是请求法院两被告连带承担房屋相关损失部分的维修费用5000元及家具损坏费15000元,并将违法搭建的阳台恢复原状。
法院立案受理后,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根据案件的事实与法律依据得出两方面的结论:
对于吕某而言
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吕某对自家东面墙的窗户进行拆除改造,属于对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业主对专有部分的处分,但是致使陈某家中漏雨渗水则构成构成侵权,应当对陈某家因漏雨渗水而受到的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与此同时,吕某利用西面阳台顶部进行的搭建,所占用的空间范围不在其不动产产权登记的权利范围内,属于建筑区划内的业主共有部分,属于违法搭建的行为,应该恢复原状。
对于物业服务公司方面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物业服务公司对吕某改变涉案房屋原结构不知情,知悉后亦没有同意吕某维持现状,并通知吕某对破坏、损坏的房屋结构予以恢复,并向涉案房屋所在的社区报告,组织双方到社区进行了调解,应视为已尽到了物业服务公司的管理、维护义务,故而,其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以上为本期法条解读,通过向广大的读者解读民法典中有关房屋邻里关系的法律规定,同时向广大的群众倡导和谐向善、互助互爱、利己利人的家园情怀,共建当代和谐社区、良序社会。
《民法典》法条解读之“房屋邻里纠纷”
作者:黎汉明来源: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意指当一个人遇到紧急情况需要帮助的时候,远道的亲戚就不如近旁的邻居那样能及时给予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