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生效判决不履行?你可能构成犯罪了

来源: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言必诚信,行必中正。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

言必诚信,行必中正。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在执行案件中,有得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侵害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司法权威,更挑战与破坏了社会诚信体系。对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而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可追究其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
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刘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为被执行人敲响了警钟。
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张某某诉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案,并做出民事判决,判决刘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张某某借款460000元,案件受理费刘某某承担3515元。刘某某对此判决未提出上诉。判决生效后,刘某某未按照生效判决履行义务,张某某于2019年2月22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告人刘某某向张某某偿还463 515元欠款及案件受理费用。执行中,被告人刘某某分两次还给张某某160 000元,并保证在2019年7月底之前把法院判决的张某某一案剩余案件款30余万元全部结清。
但在后续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恶意隐瞒收入并将财产转移给他人。在掌握上述情况后,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将刘某某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移交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后,将案件移送检察院提起公诉。刘某某见势不妙,慑于法律的威严,主动将所欠案款全部交至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宣判后,被告人认罪服法,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后悔,其服从法院一审判决,未提起上诉。
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对该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的公开审理、宣判,积极有力打击妨害执行、规避执行等行为,切实维护法律权威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向社会进一步表明了法院依法严厉打击拒执罪的坚定态度和决心,提高了司法公信力,也为人民法院切实解决执行难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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