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自中共第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允许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后,国务院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及地方省级政府陆续出台各类以PPP为内容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大力为基础设施与公用事业项目适用PPP模式奠定法律基础。我们注意到,政府积极推广PPP模式的初衷是为了在财政紧张且不增发货币的形势下继续推进基础设施与公用事业建设,从而实现城镇化的目标。客观而言,PPP项目为社会资本提供广阔的运用平台,但政府对PPP项目的适用范围又持谨慎态度。本文以福建省Y县A乡土楼群为对象,尝试探讨土楼旅游景区建设中PPP模式应用的可行性,希望藉此拓宽PPP模式的应用范围,为社会资本提供更多的投资渠道。
一、PPP模式简介
(一)PPP概念
PPP系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的字母缩写,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政府为增强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提高供给效率,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方式,与社会资本建立的利益共享、风险分担及长期合作关系。它通常具有下列含义:
1、PPP模式系一种合作模式,合作关系的一方主体是政府,另一方主体是社会资本;
2、政府和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或股权合作等方式建立合作关系,双方通过平等合作提供公共服务;
3、PPP项目一般为与公共利益相关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如燃气、供电、供水、供热、污水及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
4、政府需要承担项目全生命周期的监督责任。

(二)PPP模式中的运作方式①
PPP模式具有多种运作方式,其中包含:委托运营(OM)、管理合同(MC)、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BOO)、转让-运营-移交(TOT)、改建-运营-移交(ROT)、建设—拥有—经营—转让(BOOT)、建设—转让—经营(BTO)等。这些运作方式具有各自的特点,社会资本应根据项目的收费定价机制、项目投资收益水平、风险分配基本框架、融资需求、改扩建需求和期满处置等因素选择运作方式:
1、以社会资本是否拥有所有权为参考因素选择运作方式
拥有项目所有权的PPP模式运作方式,包含:BOO、TOT和BOOT。在这三种运作方式中,社会资本及其设立的项目公司拥有项目资产的所有权,这方便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以项目资产的所有权融资。
不拥有项目所有权的PPP模式运作方式,包含:BOT和ROT。
2、以合同期限的长短为参考因素选择运作方式
合同期限在20年—30年之间的PPP模式运作方式,包含:BOT,TOT, ROT。由于BOO不涉及项目期满移交问题,故BOO也算合同期限较长的运作方式。
合同期限在10年以下的PPP模式运作方式,有委托运营(OM)、管理合同(MC)两种:其中委托运用期限一般不超过8年,管理合同一般不超过3年。
3、以是否需要新建项目资产为参考因素选择运作方式
需要建设的PPP模式运作方式,包含:BOT、BOO、ROT、BOOT和BTO。
不需要建设的PPP模式运作方式,为OM、MC和TOT。
4、以是否需要移交项目所有权为参考因素选择运作方式
不需要移交项目所有权的PPP模式运作方式,为建设-拥有-运营(BOO)。
需要移交项目所有权的PPP模式运作方式,包含BOT、TOT、ROT、BOOT、BTO。
(三)PPP项目的投资回报机制
项目回报机制即社会资本的投资回报方式,它主要说明社会资本取得投资回报的资金来源。依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简称《操作指南》)的规定,社会资本的投资回报方式包括使用者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和政府付费等支付方式。
社会资本选择何种支付方式,这取决于项目的性质及对项目未来的盈利预测。原则上对于具有明确的收费基础,并且经营收费能够完全覆盖投资成本的经营性项目,可以选择使用者付费;对于经营收费不足以覆盖投资成本、需政府补贴部分资金或资源的非经营性项目,可以选择使用者付费和可行性缺口补助的组合支付方式;对于缺乏“使用者付费”基础、主要依靠“政府付费”回收投资成本的非经营性项目,可以政府付费的支付方式。
根据国内既往PPP项目的运行经验,即便具有明确收费基础的经营性项目,由于对商业收益预测的偏差导致实际收益不足。因此即使对于经营性项目,社会资本往往需要政府在项目经营收益不足的情况下给予各类形式的补助。而根据财政部的要求,投资回报方式中若包含可行性缺口补助或政府付费的,该项目则需要经过财政部门的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因此,我们认为三类经营性项目在筹备过程很大可能都需要经过财政部门的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事实上许多非经营性项目缺乏“使用者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和政府付费”的适用条件,一方面因为项目不存在使用者付费的条件,另一方面地方政府由于财政紧张而不可能提供可行性缺口补助和政府付费。《操作指南》仅提供三种具有代表性的支付方式,实践中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在非经营性项目吸引社会资本逐渐摸索更多的支付方式,如直接资源补偿型支付方式,捆绑式的资源补偿型支付方式和特许经营权转移式的资源补偿型支付方式②,这些灵活的支付方式为社会资本参与公用事业建设提供更有吸引力的条件。
二、以PPP模式建设土楼旅游景区可行性的法律分析
(一)土楼旅游景区建设应符合PPP模式的适用范围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规定:“PPP模式主要适用于政府负有提供责任又适宜市场化运作的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类项目。燃气、供电、供水、供热、污水及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公路、铁路、机场、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设施,医疗、旅游、教育培训、健康养老等公共服务项目,以及水利、资源环境和生态保护等项目均可推行PPP模式。”该项规定明确将旅游作为公共服务项目纳入PPP模式的适用范围,土楼作为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的旅游项目,具备适用PPP模式的法律基础。
(二)土楼旅游景区建设应符合PPP模式的基本特征
1、土楼旅游景区的设立与运营具备特许经营的属性
福建土楼于2008年7月7日经世界遗产大会表决通过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后,成为一项世界闻名的旅游资源,目前已是国家5A级旅游景区。福建土楼数量众多,但并非所有土楼都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的“福建土楼”范畴。根据《福建省“福建土楼”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规定,被纳入世界文化遗产的“福建土楼”是指永定县初溪土楼群、洪坑土楼群、高北土楼群、衍香楼、振福楼,南靖县田螺坑土楼群、河坑土楼群、怀远楼、和贵楼,华安县大地土楼群。而事实上福建省永定县土楼群除了上述这些,仍然还有其他的土楼群。而这些土楼群是未被纳入旅游景区范围。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不论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还是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需要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而人民政府的批准是设立土楼景区特许经营权的基础。
2、《操作指南》规定:“投资规模较大、需求长期稳定、价格调整机制灵活、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类项目,适宜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适宜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项目,具有价格调整机制相对灵活、市场化程度相对较高、投资规模相对较大、需求长期稳定等特点。各级财政部门要重点关注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优先选择收费定价机制透明、有稳定现金流的项目。”财政部的这两部规范性文件从PPP模式的适用条件概况了PPP模式的重要特点。事实上,一个项目是否适宜采用PPP模式,其中一个重要因素取决于它是否具备相对稳定的收益。由于PPP项目投资额度大,运营时间较长,只有具备相对稳定现金流的项目才能吸引社会资本。根据Y县统计局发布的2013年和2014年统计公报,Y县两年的旅游总收入分别为317536万元与358401万元,呈现逐年上涨的趋势。由此可见,土楼旅游景区项目相对稳定的收益符合PPP模式的特征。
(三)土楼旅游景区建设应具备通过 “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和“可行性评估”的条件
根据《操作指南》的规定,在PPP项目识别阶段,财政部门应对项目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工作。对部分政府付费或政府补贴的项目,还要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只有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项目,才进行项目准备。这里对是否需要经过财政承受能力论证作了区分:对需要部分政府付费或政府补贴的项目,需要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对使用者付费的项目,无需经过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如果项目无法通过物有所值评价或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将不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在项目准备阶段,项目实施机构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还需要包含可行性评估的内容。
由此可见,如果社会资本的项目回报机制包含政府付费或政府补贴,则土楼旅游景区建设需要通过财政部门的“物有所值评价” 、“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及可行性评估,土楼旅游景区建设实施方案才能通过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的审定。
三、土楼旅游景区建设中的PPP模式应用
(一)Y县A乡概况
Y县A乡拥有众多的土楼群,它毗邻洪坑土楼群和高北土楼群,但并未被列入“福建土楼”的范围,无法享受世界文化遗产的商业效益。在A乡众多独具各色的土楼群周边存在大量的闲置宅基地与自留地,这主要是因为:1.A乡缺乏工业基础,农村人口不断向城市转移;2.部分农民缺乏资金,无法有效利用闲置土地;3.农村土地涉及利益相关方众多,由于缺乏协调机构导致无法有效利用闲置土地,A乡村民普遍希望盘活闲置资源从而改变农村面貌。
(二)以PPP模式建设土楼旅游景区的方案设计
1、合作架构
由于土楼已经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和市场基础,社会资本完全可以通过参与土楼旅游景区建设实现投资收益。具体合作架构如下:
(1)人民政府负责选定土楼作为景点申请旅游景区;
(2)由政府授权的投资主体、投资企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组成社会资本主体,共同设立项目公司。其中:投资企业占项目公司的多数股份;
(3)人民政府或有权授予土楼旅游景区特许经营的主管部门与项目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2、以BOO作为土楼旅游景区建设的具体运作方式
由于土楼不是社会资本的新建项目,属于村集体所有的资产,因此不存在移交土楼给政府的需要。酒店及其他景区运营设施属于新建项目,可以将该部分项目资产保留在项目公司。在PPP模式的运作方式上,BOO方式是土楼景区建设的最为适宜选项。在上述合作架构中,投资企业主要负责:
(1)征收拆迁闲置宅基地和自留地,用于建设景区经营需要的酒店、旅馆、美食街、景区景观设施和安置房。其中,安置房用于安排被拆迁人的居住条件。
(2)改善土楼内部环境和周边环境。
(3)改造公路。
(4)项目公司的具体运营。
政府授权的投资主体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景区运营的监管。
投资企业通过土楼景区门票收入、酒店经营收入及土楼景区周边产品经营收入实现投资回报,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项目公司的盈利分红用于支付被拆迁人和相关利益方的补偿。
3、投资企业的退出安排
由于以BOO模式开发建设土楼景区不涉及项目期满移交的问题,但土楼景区经营具有特许经营的性质,因此需要在项目公司的发起人之间约定投资企业的退出安排:投资企业通过土楼景区运营实现成本和合理利润回收后应无偿转让其在项目公司的股权给予政府授权的投资主体和村集体经济组织。
四、结语
以上是对在土楼旅游景区建设中运用PPP模式可行性的简要分析,在具体运行过程中需要历经政府机构的“物有所值评价”与“可行性评估”,社会资本对土楼景区的盈利预测和投资回报方式的选择,政府机构对社会资本的采购,项目公司发起人之间的利益分配,项目公司的融资安排,特许经营的风险预测与风险负担等等,每一个环节都能影响土楼旅游景区建设进度的实施。可以明确的是,借助社会资本以PPP模式参与开发土楼旅游景区,对社会资本、人民政府与当地居民而言都是个互利互惠的选择。
注释:
1.《以PPP模式实施保障房项目的法律探讨》,李金升,贵州君跃律师事务所。
2.《非经营性/非自偿性/公益项目PPP设计实操方案》,佚名,网址:http://www.chinacem.com.cn/ppp-czsw/2015-03/185365.html 。
自中共第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允许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后,国务院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及地方省级政府陆续出台各类以PPP为内容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大力为基础设施与公用事业项目适用PPP模式奠定法律基础。我们注意到,政府积极推广PPP模式的初衷是为了在财政紧张且不增发货币的形势下继续推进基础设施与公用事业建设,从而实现城镇化的目标。客观而言,PPP项目为社会资本提供广阔的运用平台,但政府对PPP项目的适用范围又持谨慎态度。本文以福建省Y县A乡土楼群为对象,尝试探讨土楼旅游景区建设中PPP模式应用的可行性,希望藉此拓宽PPP模式的应用范围,为社会资本提供更多的投资渠道。
一、PPP模式简介
(一)PPP概念
PPP系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的字母缩写,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政府为增强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提高供给效率,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方式,与社会资本建立的利益共享、风险分担及长期合作关系。它通常具有下列含义:
1、PPP模式系一种合作模式,合作关系的一方主体是政府,另一方主体是社会资本;
2、政府和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或股权合作等方式建立合作关系,双方通过平等合作提供公共服务;
3、PPP项目一般为与公共利益相关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如燃气、供电、供水、供热、污水及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
4、政府需要承担项目全生命周期的监督责任。

(二)PPP模式中的运作方式①
PPP模式具有多种运作方式,其中包含:委托运营(OM)、管理合同(MC)、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BOO)、转让-运营-移交(TOT)、改建-运营-移交(ROT)、建设—拥有—经营—转让(BOOT)、建设—转让—经营(BTO)等。这些运作方式具有各自的特点,社会资本应根据项目的收费定价机制、项目投资收益水平、风险分配基本框架、融资需求、改扩建需求和期满处置等因素选择运作方式:
1、以社会资本是否拥有所有权为参考因素选择运作方式
拥有项目所有权的PPP模式运作方式,包含:BOO、TOT和BOOT。在这三种运作方式中,社会资本及其设立的项目公司拥有项目资产的所有权,这方便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以项目资产的所有权融资。
不拥有项目所有权的PPP模式运作方式,包含:BOT和ROT。
2、以合同期限的长短为参考因素选择运作方式
合同期限在20年—30年之间的PPP模式运作方式,包含:BOT,TOT, ROT。由于BOO不涉及项目期满移交问题,故BOO也算合同期限较长的运作方式。
合同期限在10年以下的PPP模式运作方式,有委托运营(OM)、管理合同(MC)两种:其中委托运用期限一般不超过8年,管理合同一般不超过3年。
3、以是否需要新建项目资产为参考因素选择运作方式
需要建设的PPP模式运作方式,包含:BOT、BOO、ROT、BOOT和BTO。
不需要建设的PPP模式运作方式,为OM、MC和TOT。
4、以是否需要移交项目所有权为参考因素选择运作方式
不需要移交项目所有权的PPP模式运作方式,为建设-拥有-运营(BOO)。
需要移交项目所有权的PPP模式运作方式,包含BOT、TOT、ROT、BOOT、BTO。
(三)PPP项目的投资回报机制
项目回报机制即社会资本的投资回报方式,它主要说明社会资本取得投资回报的资金来源。依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简称《操作指南》)的规定,社会资本的投资回报方式包括使用者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和政府付费等支付方式。
社会资本选择何种支付方式,这取决于项目的性质及对项目未来的盈利预测。原则上对于具有明确的收费基础,并且经营收费能够完全覆盖投资成本的经营性项目,可以选择使用者付费;对于经营收费不足以覆盖投资成本、需政府补贴部分资金或资源的非经营性项目,可以选择使用者付费和可行性缺口补助的组合支付方式;对于缺乏“使用者付费”基础、主要依靠“政府付费”回收投资成本的非经营性项目,可以政府付费的支付方式。
根据国内既往PPP项目的运行经验,即便具有明确收费基础的经营性项目,由于对商业收益预测的偏差导致实际收益不足。因此即使对于经营性项目,社会资本往往需要政府在项目经营收益不足的情况下给予各类形式的补助。而根据财政部的要求,投资回报方式中若包含可行性缺口补助或政府付费的,该项目则需要经过财政部门的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因此,我们认为三类经营性项目在筹备过程很大可能都需要经过财政部门的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事实上许多非经营性项目缺乏“使用者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和政府付费”的适用条件,一方面因为项目不存在使用者付费的条件,另一方面地方政府由于财政紧张而不可能提供可行性缺口补助和政府付费。《操作指南》仅提供三种具有代表性的支付方式,实践中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在非经营性项目吸引社会资本逐渐摸索更多的支付方式,如直接资源补偿型支付方式,捆绑式的资源补偿型支付方式和特许经营权转移式的资源补偿型支付方式②,这些灵活的支付方式为社会资本参与公用事业建设提供更有吸引力的条件。
二、以PPP模式建设土楼旅游景区可行性的法律分析
(一)土楼旅游景区建设应符合PPP模式的适用范围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规定:“PPP模式主要适用于政府负有提供责任又适宜市场化运作的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类项目。燃气、供电、供水、供热、污水及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公路、铁路、机场、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设施,医疗、旅游、教育培训、健康养老等公共服务项目,以及水利、资源环境和生态保护等项目均可推行PPP模式。”该项规定明确将旅游作为公共服务项目纳入PPP模式的适用范围,土楼作为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的旅游项目,具备适用PPP模式的法律基础。
(二)土楼旅游景区建设应符合PPP模式的基本特征
1、土楼旅游景区的设立与运营具备特许经营的属性
福建土楼于2008年7月7日经世界遗产大会表决通过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后,成为一项世界闻名的旅游资源,目前已是国家5A级旅游景区。福建土楼数量众多,但并非所有土楼都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的“福建土楼”范畴。根据《福建省“福建土楼”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规定,被纳入世界文化遗产的“福建土楼”是指永定县初溪土楼群、洪坑土楼群、高北土楼群、衍香楼、振福楼,南靖县田螺坑土楼群、河坑土楼群、怀远楼、和贵楼,华安县大地土楼群。而事实上福建省永定县土楼群除了上述这些,仍然还有其他的土楼群。而这些土楼群是未被纳入旅游景区范围。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不论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还是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需要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而人民政府的批准是设立土楼景区特许经营权的基础。
2、《操作指南》规定:“投资规模较大、需求长期稳定、价格调整机制灵活、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类项目,适宜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适宜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项目,具有价格调整机制相对灵活、市场化程度相对较高、投资规模相对较大、需求长期稳定等特点。各级财政部门要重点关注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优先选择收费定价机制透明、有稳定现金流的项目。”财政部的这两部规范性文件从PPP模式的适用条件概况了PPP模式的重要特点。事实上,一个项目是否适宜采用PPP模式,其中一个重要因素取决于它是否具备相对稳定的收益。由于PPP项目投资额度大,运营时间较长,只有具备相对稳定现金流的项目才能吸引社会资本。根据Y县统计局发布的2013年和2014年统计公报,Y县两年的旅游总收入分别为317536万元与358401万元,呈现逐年上涨的趋势。由此可见,土楼旅游景区项目相对稳定的收益符合PPP模式的特征。
(三)土楼旅游景区建设应具备通过 “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和“可行性评估”的条件
根据《操作指南》的规定,在PPP项目识别阶段,财政部门应对项目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工作。对部分政府付费或政府补贴的项目,还要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只有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项目,才进行项目准备。这里对是否需要经过财政承受能力论证作了区分:对需要部分政府付费或政府补贴的项目,需要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对使用者付费的项目,无需经过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如果项目无法通过物有所值评价或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将不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在项目准备阶段,项目实施机构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还需要包含可行性评估的内容。
由此可见,如果社会资本的项目回报机制包含政府付费或政府补贴,则土楼旅游景区建设需要通过财政部门的“物有所值评价” 、“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及可行性评估,土楼旅游景区建设实施方案才能通过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的审定。
三、土楼旅游景区建设中的PPP模式应用
(一)Y县A乡概况
Y县A乡拥有众多的土楼群,它毗邻洪坑土楼群和高北土楼群,但并未被列入“福建土楼”的范围,无法享受世界文化遗产的商业效益。在A乡众多独具各色的土楼群周边存在大量的闲置宅基地与自留地,这主要是因为:1.A乡缺乏工业基础,农村人口不断向城市转移;2.部分农民缺乏资金,无法有效利用闲置土地;3.农村土地涉及利益相关方众多,由于缺乏协调机构导致无法有效利用闲置土地,A乡村民普遍希望盘活闲置资源从而改变农村面貌。
(二)以PPP模式建设土楼旅游景区的方案设计
1、合作架构
由于土楼已经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和市场基础,社会资本完全可以通过参与土楼旅游景区建设实现投资收益。具体合作架构如下:
(1)人民政府负责选定土楼作为景点申请旅游景区;
(2)由政府授权的投资主体、投资企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组成社会资本主体,共同设立项目公司。其中:投资企业占项目公司的多数股份;
(3)人民政府或有权授予土楼旅游景区特许经营的主管部门与项目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2、以BOO作为土楼旅游景区建设的具体运作方式
由于土楼不是社会资本的新建项目,属于村集体所有的资产,因此不存在移交土楼给政府的需要。酒店及其他景区运营设施属于新建项目,可以将该部分项目资产保留在项目公司。在PPP模式的运作方式上,BOO方式是土楼景区建设的最为适宜选项。在上述合作架构中,投资企业主要负责:
(1)征收拆迁闲置宅基地和自留地,用于建设景区经营需要的酒店、旅馆、美食街、景区景观设施和安置房。其中,安置房用于安排被拆迁人的居住条件。
(2)改善土楼内部环境和周边环境。
(3)改造公路。
(4)项目公司的具体运营。
政府授权的投资主体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景区运营的监管。
投资企业通过土楼景区门票收入、酒店经营收入及土楼景区周边产品经营收入实现投资回报,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项目公司的盈利分红用于支付被拆迁人和相关利益方的补偿。
3、投资企业的退出安排
由于以BOO模式开发建设土楼景区不涉及项目期满移交的问题,但土楼景区经营具有特许经营的性质,因此需要在项目公司的发起人之间约定投资企业的退出安排:投资企业通过土楼景区运营实现成本和合理利润回收后应无偿转让其在项目公司的股权给予政府授权的投资主体和村集体经济组织。
四、结语
以上是对在土楼旅游景区建设中运用PPP模式可行性的简要分析,在具体运行过程中需要历经政府机构的“物有所值评价”与“可行性评估”,社会资本对土楼景区的盈利预测和投资回报方式的选择,政府机构对社会资本的采购,项目公司发起人之间的利益分配,项目公司的融资安排,特许经营的风险预测与风险负担等等,每一个环节都能影响土楼旅游景区建设进度的实施。可以明确的是,借助社会资本以PPP模式参与开发土楼旅游景区,对社会资本、人民政府与当地居民而言都是个互利互惠的选择。
注释:
1.《以PPP模式实施保障房项目的法律探讨》,李金升,贵州君跃律师事务所。
2.《非经营性/非自偿性/公益项目PPP设计实操方案》,佚名,网址:http://www.chinacem.com.cn/ppp-czsw/2015-03/185365.html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