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站在上面左右摇晃的“网红桥”引发大众追捧,不少人都想上去体验一下“快乐摇摆”的感觉,项目虽然好玩,但却存在一定的风险。金昌市民王某就因玩“网红桥”摔下导致骨折,近日,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该起索赔纠纷案件,认定经营者承担60%的责任。
【案情简介】
王某酒后到邓某经营的“网红桥”游乐,在体验“网红桥”娱乐项目时,不慎从桥上跌落到气垫上摔伤右腿。事故发生后,王某被送往医院救治,诊断为左股骨干骨折,住院期间共花费医疗费17000余元。王某认为邓某经营的“网红桥”气垫未能起到防护作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邓某认为“网红桥”的安全警示牌明确禁止酒后上桥,王某酒后上桥隐瞒喝酒事实,因其自身原因导致伤害,不同意赔偿。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王某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邓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13万余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宾馆、商场、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身体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游乐性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保障游乐场所中使用的服务设施不存在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隐患。对某些潜在的危险,经营者应当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和意外情况做出明确的警示,对不安全因素预判后作出提示、说明或劝告。邓某经营的“网红桥”游乐项目虽然设置了安全警示牌,但王某酒后上“网红桥”游乐时未对其是否饮酒进行检查并予以劝告,且在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前违规经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具有一定过错。王某饮酒后违规登上“网红桥”进行游乐,降低了自身对风险的防控能力,疏于注意自身的安全,未尽到自己应有的安全注意义务,对造成自身损伤具有过错,应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综合考量本案实际及双方在本次事故中的过错程度,邓某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王某自行承担40%的损失。宣判后,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网红桥”是一种向公众开放、较为成熟且普及度较高的游乐设施,在玩耍过程中,靠游客自身晃动掉落至气垫上,以此达到娱乐。可以看出邓某作为“网红桥”娱乐设施的经营者,是依靠“网红桥”具有的危险刺激性吸引游客游玩获取利润,其应当保证游客摔落到气垫上不会受伤。但本案王某在“网红桥”摔下受伤,应起到防护作用的防护气垫未起到安全防护作用,防护设施存在安全隐患,作为经营者的邓某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王某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购票游玩时应当注意到安全警示,作为饮酒人员禁止上桥,但其仍进入“网红桥”,且其明知参与的项目存在一定风险性,但在个人评估风险及参与活动时没有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也未充分的做好自我保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规定,本案应当依法减轻邓某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公共场所管理人在保障设施安全的同时,应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对游客人身安全进行提醒,必要时还需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在意外发生时及时履行应急救助等安全保障义务。消费者在体验各类项目之前应做好自身风险评估,仔细阅读项目安全说明上的每一项内容,遇到不合理的、可能造成危害的,不要心存侥幸,更不要去触碰安全规定中明确载明的安全禁区。
超重要,“网红桥”旁的游客须知,你留意了吗?
作者: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来源: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近年来,站在上面左右摇晃的“网红桥”引发大众追捧,不少人都想上去体验一下“快乐摇摆”的感觉,项目虽然好玩,但却存在一定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