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主张建设工程合同调价的依据

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建设工程的合同履行周期时间跨度大,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存在人工、材料、工程机械价格波动风险。在价格波动较大时,承包方与发包方对价格调整问题将密切关注。本文将简要分析陕西地区对调价的相关规定。

建设工程的合同履行周期时间跨度大,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存在人工、材料、工程机械价格波动风险。在价格波动较大时,承包方与发包方对价格调整问题将密切关注。本文将简要分析陕西地区对调价的相关规定。
调价的依据
1. 合同约定计价为可变价格时,可依据约定调价标准及计价方法进行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从该条款可以看出,建设工程合同的计价方式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准。当前大多数施工合同在签订的时候,使用的都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示范文本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第11条价格调整约定:“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上述示范文本通用条款对材料价格调整的风险范围约定为5%,涨幅或跌幅在5%以内的,不予调整;超出5%的范围外,予以据实调整。当然,该风险范围,发包方与承包方可以在专用条款中,根据实际工程难度、预期材料、工程机械的变更幅度及双方能接受的程度,对该风险范围进行扩大或缩减,以横平双方的最终利益。
2.合同约定计价为固定总价时,可依据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进行调整
如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可按照上述情形进行调价。如不是采用的示范合同文本,承包方也可提出调价请求,请求发包方一同分担价格风险。
建设工程项目通常施工周期跨度较大,且近两年工程项目受疫情等客观因素影响,材料及人工价格波动较大。虽双方签署合同时约定固定总价且约定价格不予调整。但承包方亦可依据法律法规等为依据提出调价请求。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第9.8.2条规定:“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当没有约定,且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时,超过部分的价格应按照本规范附录A的方法计算调整材料、工程设备费。”
关于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管控指导意见的通知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 陕建发〔2021〕94号
发文日期: 2021年05月19日
施行日期: 2021年05月19日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西咸新区住房城乡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近期以来,由于国际国内市场多因素影响,我省钢材等主要材料市场价格波动较大,对建设工程造成影响较大,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切实保证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确保工程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和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结合我省实际,遵循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就材料价格风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1. 发承包双方应增强主要材料价格风险防范意识,充分考虑材料价格波动对工程造价、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的影响,施工合同必须明确约定主要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不得采用无限风险、全部风险规定合同条款中的材料价格风险内容和范围。主要材料的种类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约定,主要材料价格约定的风险幅度应控制在5%以内。

  2. 施工合同约定了主要材料的范围、风险幅度和调整方法的,按合同约定执行,施工合同中未进行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在协商基础上补充完善或签订补充协议。

  3. 施工合同已约定不调整主要材料价格或约定承包人承担无限材料价格风险的,对合同一方有失公平,合同履行期间,当主要材料的涨跌幅度过大,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和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签订主要材料价格调整的补充协议。

  4. 工期延误期间,因主要材料价格上涨造成损失的: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误,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索赔;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5.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带来的风险,密切关注建筑市场价格的波动变化。增加价格信息发布频次和范围,动态发布材料价格信息,及时提示建设各方材料价格的涨跌情况。

  6.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加强施工合同管理,进行施工合同签订中和签订后监管。对不按照《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和《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规则》有关规定签订施工合同的进行处理,不良行为在陕西省建筑市场监管和诚信信息一体平台予以公布。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5月19日
    就陕西地区来说,陕西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管控指导意见的通知》,对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提出详尽的指导。如发包方、承包方在订立工程施工合同时未对价格变动进行明确具体的约定,双方也可以此为依据,协商一致后签署书面补充协议。
    以上为建设工程项目跨度大及价格波动较大时的材料价款调整可参考的依据,是风险发生后的处理参考。为避免后续双方协商,花费大量沟通成本,建议在项目启动之初就完善相关条款,此前也有文章对订立合同时的参考措施进行分析,如有兴趣,欢迎回顾往期精彩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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