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变清偿抵充规则

来源: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改变清偿抵充规则 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改变清偿抵充规则
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法条解析
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项债务时,清偿顺序由双方约定,无约定的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债务人未指定的才依照法定顺序清偿,即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指定,无指定从法定。《民法典》将债务人指定清偿顺序优先于法定顺序,体现了对债务人利益的照顾。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适用的条件是,首先要求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项债务,在同一债务的分期履行中。其次,要求债务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的种类相同。最后,要求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确定债务清偿抵充顺序规则的意义在于,当债务人的给付行为不能清偿对债权人的全部多项债务时,由于不同债务可能存在是否约定利息、利息高低不同、是否设定担保以及履行期限是否届满等不同,因此,确定债务人的给付究竟清偿哪些债务,将会对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利(利益)造成实质上影响。
案例分析
胡某于2015年5月1日向李某索要到期借款50万元,附有利息15万元。2016年4月1日,胡某再向李某索要到期借款 40.万元,附有利息 10万元,该笔借款有王某进行保证。2017年3月1日,双方商议再借贷30万元,期限为2年。各笔债务的清偿费用均需 1000元。2019年6月1日李某向胡某清偿了 60万元,但未明确说明清偿的究竟是哪笔借款。2019 年9月1日,胡某、李某就已履行的 60 万元应当如何清偿这三笔借款无法达成一致,诉至法院。
本案涉及清偿抵充中清偿顺序的认定问题。本案中,当事人之间未就清偿抵充的顺序进行约定,且债务人在清偿时也未指定其履行的债务,因此,债务人履行的债务将依法进行抵充。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应首先抵充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3000元(每笔清偿费用1000元);第一借的利息15万元和第二笔借款的利息10万元;最后抵充主债务。对于主债务的清偿,若数项债务均已到期,应优先抵充缺乏担保的。
在本案中,因本金50万元、本金30万元的两笔债务均无担保,应优先抵充;且在这两笔债务中,应当优先清偿债务负担较重的,即应当优先抵充本金50万元的这笔债务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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