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一般是当事人手工书写的,这就使对借条内容进行修改非常容易。一旦有人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事后在手工书写的借条上添加或修改内容就扭曲了借条真实反映的法律关系。诉讼中,可以通过鉴定来判断借条内容形成的时间,从而判断借条内容的真实性。
【案情回顾】
原告李某诉称,2015年3月22日,杨某向我借款20万元,双方约定月利息二分。借款本息至今未予以偿付,故诉至法院要求杨某偿付借款本息并承担该案诉讼费。
被告杨某辩称,借款20万元属实,但当时双方未约定利息,所持借条上“月利息二分”是李某自行添加而成,借条前后的格式、字迹不一致,李某要求按月利息二分支付利息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应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2日,李某书写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李某现金20万元,月利息二分”,杨某在落款日期下签字。
李某称字条为其一次性书写,由杨某签字,杨某认可签字,但认为“月利息二分”的内容系王某后来自行添加。经法院主持鉴定机关鉴定,“月利息二分”字迹与字条上其他字迹不是在同一时间连续书写形成。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李某提供借条能够证实其与杨某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杨某称其在借条上签字时没有“月利息二分”的内容,且经鉴定,借条中“月利息二分”字迹与字条上其他字迹不是在同一时间、用同一支笔连续书写形成。故李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其要求按月利息二分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本案件中,李某为证明杨某借款提供了由杨某签名的借条,杨某认可“今借到李某现金20万元”的内容,不认可“月利息二分”的内容,认为该部分内容是后来李某添加的。经鉴定,该“月利息二分”的内容确实与前面的字迹不是在同一时间内用同一笔书写,杨某的陈述更接近于事实。依照常理,借条应该在同一时期连续书写,如果不是连续书写,则可能另写借条,或者由双方在借条上确认,但该借条则是直接在原条的上面书写,不符合常理,同时李某并未能提供出其它证据证实双方约定该笔借款月利息二分的事实。故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其要求杨某按月利息二分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如果二人借款关系发生变化,产生了新的借款关系,则最好重新书写借条,如果在原借条上添加,则最好在借款人签名的下方另行添加,将借款的情况写清楚,由借款人另行签字,并写明日期,这样更能反映整个借款的过程。为了避免额外添加文字,借条最好由借款人自己书写,不让别人代笔。借条应该一式两份,债权人和债务人各执一份。如果对方修改,可以拿出借条比对。此外,不要以为有借条变万无一失,这是部分人的误区。除了借条以外,还需要保留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才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借据”添加修改内容需谨慎
作者:李晓娟来源:志丹法院

借条一般是当事人手工书写的,这就使对借条内容进行修改非常容易。一旦有人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事后在手工书写的借条上添加或修改内容就扭曲了借条真实反映的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