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14日10时左右,上海市天潼路地铁站附近浓烟滚滚,随后静安区消防救援大队发布了火情通报,是某一建筑工地发生火灾,主要烧损对方的建筑垃圾,火灾原因及财产损失正在调查中。
最近可谓是真的不太平,疫情反复的突然爆发,火灾也来凑热闹,这起事故虽然还未能确定起火原因,但是前不久我们遇到了一起由未熄灭烟头引发的火灾案件,可以看看对于火灾的责任是如何认定的,又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事故的背景是某废旧物资回收站发生火灾,导致了回收站废旧物资的毁损,根据金山区消防救援支队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显示,起火原因“不能排除遗留火种引发火灾的可能”。后在派出所的笔录中发现A先生曾于火灾当日在郊区钓鱼,并将未熄灭的烟头扔在湖边。
火灾事故责任书的性质认定
那能否凭借这一份消防支队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火灾就是由A先生的未熄灭烟头导致的,要求其直接承担相应责任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书,其中均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认为火灾事故认定书是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是公安消防机构对火灾产生原因的客观评价,是一种专业技术鉴定行为,仅能作为证据使用,而本身并不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因此火灾事故认定书的性质仅仅是证据,而不是一份具有强制性效力的法律文件。
关于民事责任
既然火灾事故认定书是证据,那对于具体民事责任的承担和认定会有怎样的影响?以往公安消防机关在火灾事故原因认定上通常运用“排除法”来认定火灾事故原因,特别是在起火原因无法查清时更多使用“排除法”认定原因,但是在2020年5月1日新的《民事证据规定》实施后,不应当再适用高度盖然性原则推定火灾原因,而应当严格按照证据审核规则,对消防部门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和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进行严格审核,以此判断是否能准确认定火灾原因。如果没有其他的证据,也不能直接认定A先生就是本案的直接责任人。
当然如果一场火灾中有足够的的证据确定最终的实际责任人,那么他将对火灾导致的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是这里又涉及一个问题,就是应当如何确定火灾的实际损失数额呢?其实在火灾侵权案件中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基本原则,火灾侵权是一般侵权行为,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所以应当由受害人来证明火灾遭受的具体损失数额。
关于行政责任
一般情况下, 普通的火灾事故并不会涉及行政责任的问题,如果事故中发生需要承担行政责任的当事人和行为,相关的权力机关一般都是以《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过失引起火灾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以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进行处罚的。就现有资料看,实践中对于行政处罚没有一个确定的标准,有未按规定使用器具或未按标准流程进行作业的,有玩忽职守不在工作岗位的,也有烟头引起的火灾;处罚区间基本集中在50-500不等的罚款,或者5-15日不等的行政拘留。
关于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而言,我们得区分行为人的主观是故意还是过失,如果是故意放火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果是过失导致火灾,则要看事故导致的后果来判定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一条,过失引起火灾存在以下几种情形的会被刑事立案:(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火灾事故原因不明,责任应当如何认定?
作者:李凌翌卿来源:FO埃孚欧视野

2022年3月14日10时左右,上海市天潼路地铁站附近浓烟滚滚,随后静安区消防救援大队发布了火情通报,是某一建筑工地发生火灾,主要烧损对方的建筑垃圾,火灾原因及财产损失正在调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