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货运车辆以挂靠的形式进行营运的现象并不少见,很多货运机动车车主因资质不够等各种原因,将自有车辆挂靠在具备资质的公司名下,从事相关营运业务。那么挂靠经营车辆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由谁来承担责任?
基本案情
王某自购汽车一辆,挂靠在某汽车运输公司名下,并聘用司机付某从事运输业务。付某驾驶车辆在一货场内卸车时,被车围挡脱落砸中,后被车厢内滑落的焦炭掩埋,当场死亡。事故调查组认定付某缺乏安全意识,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由于其已死亡,免于责任追究。因汽车运输公司安全管理存在缺陷,应急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该汽车运输公司罚款35万元,并于当日向其送达。该汽车运输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应急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车辆所有权登记对外具有公示作用,利用涉案车辆从事货物运输行为外在表现为某汽车运输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该汽车运输公司与王某关于车辆挂靠的合同约定,属于二者的内部关系,不能排除该汽车运输公司作为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承担的道路运输安全责任。该汽车运输公司因疏于管理,没有及时发现并消除货车围挡立柱基底锈蚀严重的安全隐患,对车辆驾驶人员日常管理和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到位,未对运输过程的注意事项进行安全告知,造成涉案事故的发生。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认定该汽车运输公司应承担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对其作出罚款35万元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法官提示

货物运输属于高风险行业,国家对其实行登记许可制度,是为保证运输企业对所属人员和车辆进行充分的安全教育、管理和监督。机动车挂靠关系的实质是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资质,被挂靠方因其允许他人使用其名义进行道路运输的行为,就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同样负有过错,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十八条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确保道路运输安全。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遵守道路运输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
《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
第五十七条
因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发生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人员的责任。
稿件来源:行政庭
内容管理:李 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