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读:
2019年7月13日下午,道可特私募基金争议解决新产品线发布仪式暨金融格局重塑背景下私募基金热点争议解决研讨会成功举行。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乔兆姝律师针对私募基金退出阶段重点法律问题进行独家分享。小编对乔兆姝律师的部分观点进行整理发布,演讲全文我们将以会议简报形式发送至参会者邮箱,敬请期待。
今天跟大家分享的话题是私募基金退出阶段的重点法律问题,我从非诉讼领域和大家分享和交流。
最近我们在研究贵州省发展基金,在产业基金的管理办法里说到了退出的机制,就是通过上市退出,并购退出,协议退出和其他方面退出。这四种方式是大家经常接触的,所以接下来我从这四个方面跟大家进行交流。
第一,上市退出。上市退出这个部分,今天来参加有私募基金管理人很多投资项目实现了上市,上市退出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投资人接受度非常高的方式,优势在于收益能比较快的体现,另外对于企业的独立性管理性包括合法合规、私募基金管理人知名度、市场声誉、社会形象等是非常有利的。但是有一定的风险或者不足之处在于时间长,导致过程中有一些不确定的因素。在上市退出,从2017年开始,对于创投基金投未上市企业后续上市的情况下,对他们有很多支持的政策。2017年,证监会针对创业投资基金锁定期和减持豁免政策进行监管问答,提出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如果有实际控制人的情况下锁定期只有一年,尽管没有实际控制人,但是不是第一大股东,符合下列从第一到第五条件之内,可以享受锁定期一年的待遇。
2018年3月2日,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进一步明确上市公司创投基金所投企业上市解禁期与投资期限反向挂钩政策。这个规定进一步督促或者鼓励创投基金在企业更早期能够参与支持创投企业,特别规定里进一步明确上市创投基金投资企业上市解禁期,投资越久,解禁的条件会更加优厚,包括特别规定里也说了两种方式可以退出,从二级市场退出,一个集中竞价的方式,一个大众交易的方式,持有时间越久,能退出的时间有30个自然日,60个自然日,90个自然日,条件会越好一些。
在基金业协会也出台了操作指南,希望能对创投基金投资未上市企业从程序上有一些比较好的支持措施,并且从6月1号之后,基金备案系统可以通过系统申请认定,属于创投基金投资未上市企业,对创投基金在未上市之前加入企业的促进效果是比较好,或者力度是比较大的。
另外一个热点,私募基金如果要是减持的过程中,如果不关注一些法律规定,包括减持的规定和信息披露的规定,有可能会引发一些问询函监管措施。如果从二级市场受让了当初企业带着上市原始股东,尽管在60个工作日或者90个工作日,甚至更短30个工作日就可以转让,但是受让之后,也要遵守继续出让的期限规定。
信息披露,减持的时候有可能股权会稍微多一点,也要遵守达到5%的书面报告的要求和规范,否则也会引发监管措施。
近期热点是科创板,我们研究了一下针对科创板减持的规定,主要是高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这方面的规定,以及对于创投机构包括小股东的规定。一方面可以托管在保监机构里,另一方面遵守上交所上市规则的规定,创业板不是特别特殊。上市公司IPO退出方式里,以前会有国有股减持,包括税收优惠。如果大家有兴趣的话,可以针对创投企业上市之后的优惠、减持,我们再继续交流。
私募基金退出阶段重点法律问题
作者:乔兆姝来源:道可特法视界

导 读: 2019年7月13日下午,道可特私募基金争议解决新产品线发布仪式暨金融格局重塑背景下私募基金热点争议解决研讨会成功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