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让与担保(三):股权让与担保的实现

来源:公司法则

文章摘要
本节目次 (五)股权让与担保的实现 1.让与担保实现的一般程序 (1)让与担保的物权效力 (2)含有留抵、流质条款的让与担保合同的效力 (3)让与担保合同中回购条款的效力 2.

本节目次
(五)股权让与担保的实现
1.让与担保实现的一般程序
(1)让与担保的物权效力
(2)含有留抵、流质条款的让与担保合同的效力
(3)让与担保合同中回购条款的效力
2.股权让与担保实现的特殊程序
(五)股权让与担保的实现
1.让与担保实现的一般程序
(1)让与担保的物权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68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对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偿还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当事人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请求参照民法典关于担保物权的有关规定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据此条规定,让与担保具有物权效力的前提是,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完成了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形式上已经将财产转让至债权人名下。针对股权让与担保的物权效力,要求必须办理股权转移登记,如未办理股权登记,股权让与担保不能认定已经完成,不能产生股权让与担保的法律效果。换言之,如果在合同中未约定债务不能清偿时的清算办法,债权人可以请求参照《民法典》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对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股权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此外,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也可以请求债权人返还股权,或者请求对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清偿债务。
(2)含有留抵、流质条款的让与担保合同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68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但是不影响当事人有关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的效力。当事人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请求对该财产享有所有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请求参照民法典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对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债务人履行债务后请求返还财产,或者请求对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款的处理与《民法典》第401条和第428条的规定相一致。该款明确规定,第一,含有留抵、流质条款的让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在让与担保合同中涉及留抵、流质的条款无效,但总体上不影响当事人有关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的效力。第二,含有留抵、流质条款的让与担保合同的物权效力。即使当事人已经进行了所有权变更登记,债权人仍不能以留抵、流质条款及变更登记为由主张标的物的所有权;让与担保物经所有权变更登记虽不能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效果,但可以产生担保物权的效力,债权人可请求就标的物优先受偿,未经公示的,债权人只能依据合同主张违约责任;债务人履行债务后请求返还财产,或者请求对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清偿债务。
(3)让与担保合同中回购条款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68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将财产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在一定期间后再由债务人或者其指定的第三人以交易本金加上溢价款回购,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回购义务,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第二款规定处理。回购对象自始不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此款明确溢价回购具备让与担保的构成要件,在审查回购对象是否真实存在的情况下,按照不同的规则予以处理。如果回购对象真实存在,则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68条第2款的规定处理;如果回购对象自始不存在,则应当依照《民法典》第146条第2款的规定处理。
2.股权让与担保实现的特殊程序
股权让与担保属于让与担保的一种形式,因此,上述关于让与担保实现的一般程序,同样适用于股权让与担保。需要注意的是,当债权人请求实现担保物权时,如何确定担保股权的价格,应区分公司的性质不同而区别对待。
第一,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因为不存在股权的公开市场价格,应尽量促成当事人之间就股权价格达成事后的协议,如无法就价格达成一致,则只能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确定股权价格,但此时应该考虑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问题。
第二,如果是公众公司,因其股权具有市场价格,相对容易确定,但股权价格也可能存在变动,此时,应首先确定股权清算的时间点,从而确定债权人优先受偿的范围。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 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
2.程啸、高圣平、谢鸿飞 著:《最高人民法院<新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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