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担保,欠款就一定收得回吗?

来源:上海静安法院

文章摘要
为保障债权的实现,债权人有时会需要债务人提供担保,通常包括“物保”和“人保”两种方式。简单来说,“物保”依赖于特定物的财产价值,而“人保”是以保证人的个人信用担保债务的履行。

为保障债权的实现,债权人有时会需要债务人提供担保,通常包括“物保”和“人保”两种方式。简单来说,“物保”依赖于特定物的财产价值,而“人保”是以保证人的个人信用担保债务的履行。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由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那么,有人担保,债权人就可高枕无忧了吗?

小帅向小美借款3万元逾期未还,小明是保证人,小美准备拿着借条向法院起诉,在诉讼中她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Q1:小美是否可以只起诉保证人小明?
答:不可以。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处理。
一般保证下,只有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借条中,小明仅作为保证人签字,没有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小明就属于一般保证,所以通常情况下小美只能先起诉小帅,或者同时起诉小帅和小明。
假如小明和小美明确约定了由小明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当小帅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小美既可以起诉小帅,也可以单独起诉小明,或者同时起诉小帅和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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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无力偿还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一般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未偿还债务时即承担保证责任、无条件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不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二十六条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债权人未就主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仅起诉一般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但是在作出判决时,除有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但书规定的情形外,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仅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未对债务人的财产申请保全,或者保全的债务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申请对一般保证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Q2:借款人以外的人在借条上签字的,都可以视为保证人吗?
答:不是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需要成立有效的保证合同:1.单独订立书面的保证合同;2.主合同中有保证条款的,保证人在主合同上签名、盖章或按指印;3.主合同中没有保证条款,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名、盖章或按指印;4.保证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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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五条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Q3:如果小帅一直不还钱,小明的担保一直有效吗?
答:不是。保证责任受到保证期间的限制。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可以由债权人和保证人进行约定,但不得早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或者和主债务同时到期。也就是说,小美和小明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不得早于小帅承诺的2023年12月31日归还借款的日期。如果保证期间约定在2023年12月31日当天及之前,或者没有明确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即2024年6月30日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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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Q4:小美想让小明承担保证责任,现在起诉还来得及吗?
答:来得及。小美和小明没有约定保证期间,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即2024年6月30日之前。由于小明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则小美需要在2024年6月30日前起诉债务人小帅;如果小明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则小美需要在2024年6月30日前起诉连带保证人小明,才能让小明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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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三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Q5:小美可以让小明还多少钱?
答:要看双方是否对保证范围进行了约定。如果小明和小美明确约定了保证范围的(如保证范围为2万元),小明仅在约定的范围内(2万元以内)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没有约定保证范围的,小明则需对全部主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既包括了借款本金,也包括借款利息、逾期利息等。
与此同时,由于小明属于一般保证,只有小帅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小明才需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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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一条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债权人未就主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仅起诉一般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但是在作出判决时,除有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但书规定的情形外,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仅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未对债务人的财产申请保全,或者保全的债务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申请对一般保证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Q6:小明替小帅还钱后,还能向小帅追偿吗?
答:可以。除非小明和小帅有其他约定,否则小明替小帅还钱后,小明可以找小帅追偿,但是不能超过小帅应当承担的部分。例如,小帅目前欠小美3万元本金和300元的逾期利息,小明自作主张替小帅还了30800元,那么小明也只能找小帅要回30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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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三条当事人对担保责任的承担约定专门的违约责任,或者约定的担保责任范围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担保人主张仅在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担保人承担的责任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主张仅在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请求债权人返还超出部分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八条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担保人,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同一债权既有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担保,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第三人,主张行使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官提醒
总而言之,为他人做担保需要明确保证方式、保证期间和保证范围,量力而行。债权人也需及时关注债务履行期限和保证期间,积极行使权利,防止权利过期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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