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区化链(Blockchain)、云计算(Cloud)、大数据(Data)、物联网(5G)等线上技术的日新月异和不断成熟,新型的线上知识产权和不正当竞争的侵权情况时有发生,不法分子想方设法逃避法律追责。由于各大线上平台规则不一,权利人维权时认定侵权人的主体难;受制于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相对滞后性,权利人对不法分子进行司法打击难;权利人维权成本高,却往往在胜诉后,赔偿款难以执行到位。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为了攻克维权难点,本文结合线上侵权的具体案例的侵权表现、难点及应对、法院判决进行介绍和分析,提出线上知识产权维权对于权利人的实务建议,希望以一点点萤火之光,为战斗在知识产权维权第一线的战友们照亮希望之路。
关键词
知识产权侵权 不正当竞争 维权
一、维权难点
虽然国家持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健全惩罚性赔偿制度,打击线上知识产权和不正当竞争的侵权行为卓有成效,但在维权的司法实践中仍常见以下的难点:
(一)主体认定难
1.线上平台众多
科技飞速进步和新冠疫情的双重作用下,线下活动减少,线上交易日益活跃。线上交易平台众多,国内的天猫、京东、拼多多、淘宝、唯品会、苏宁易购、抖音、快手、真快乐、小红书、淘特、当当、1688、闲鱼、携程、美团、大众点评、还有很多人使用的微信公众号,国际的亚马逊、天猫Tmall、ebay、沃尔玛、百思买、塔吉特、新蛋,可谓只有你想不到,没有线上找不到的。即使贵重如汽车,也有人人车、瓜子二手车、易车等线上交易平台可选择,无论买车卖车、租车、包车、共享车,都有各式各样的线上方式。线上可选择的平台多了,平台之间互相竞争,平台规则各有不同。
2.线上平台主体审核不规范
我国目前并未有相关的法律对于在线店铺的主体资格审核和披露进行规范。不法分子往往可以同时注册多个平台,在一个平台上开设多个不同的店铺,经常性变动店铺的名称,利用平台注册审核规则的漏洞在平台上登记虚假主体信息。
在去年一个线上平台侵权的维权案件中,权利人向平台索取侵权店铺的主体信息,得知该平台在审核主体信息时,只需提交一份盖公章的申请书,但申请书上该个体户的名称与提交审核资料上面所盖的公章名称是不相同的,申请书亦未要求个体户的经营者签名。平台所披露的主体信息很有可能是错误的,结果导致该案件没有被法院认可侵权主体。对于这一类的案件,平台往往受“避风港”原则的保护免于承担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权利人在维权的时候,因没有办法认定侵权人的主体信息而只能接受败诉的结果。
3.线上平台主体难披露
而且,各个平台对于店铺的主体信息披露的要求也是千差万别,比如有些平台披露主体信息的时候不披露个人经营者的身份证号;有些平台除了对于国家安全部门和公安部特殊部门外,对于省、市公安局和各级法院都拒绝披露经营者信息;有些平台根本没有联系方式,亦没有披露主体信息的途径;有些平台在境外注册,国内权利人更是无法得知侵权店铺的主体信息。
(二)司法打击难
1.维权成本高而侵权成本低
当权利人好不容易把侵权人的主体信息查询到了之后,往往侵权的店铺就已经改头换面,侵权信息难以固定。权利人既要考虑到维权的难度,也要考虑到维权的成本,往往侵权人有可能分布在全国各地,权利人要去全国各地进行维权,成本是居高不下的。而侵权人进行侵权的时候,违法成本却非常低。即使侵权人违法成本很低,却往往能够获得很高的利润。
近年来有非常多如下的情况:侵权人在线上开设招商加盟的网站,网站内有海量的招商加盟的信息,浏览网站的投资人相信了侵权店铺之后,往往要向侵权人指定的账户汇入加盟费、开店的指导培训费用、成本费用、装修费用、管理费等等,一次性的投资往往几十万投入。可是当投资人投资之后突然发现侵权的店铺本身并不是真正的品牌方或者是商标的实际权利人。投资人的投资被侵权店铺转走了,真实的权利人想要追偿侵权人的时候,却发现侵权人有可能只是一个空壳的公司,或者是一个并无财产的个人,甚至连主体都无法确定。权利人也并不清楚侵权人因为开设了侵权网站侵占了多少投资人的财产。这种情况下权利人自己的损失或者是侵权人所获得的获利都是不清楚的,权利人在维权的时候往往也得不到司法部门很高的判决,侵权人也得不到应有的惩戒。
2.侵权行为表现区分难
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侵权人的侵权会存在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方式,线上侵权的表现方式也非常多,而我国在知识产权和不正当竞争方面相应的法律规定,对于线上平台的侵权表现往往不同的法院会有不同的观点,即使不同的律师或法学研究者也会有不同的观点。到底一个使用侵权形象的行为,侵犯的是权利人的美术作品的著作权,还是与权利人注册的商标相近似,还是落入权利人的外观专利保护范围,如果不构成上述知识产权适用的情况下,是否还可以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与权利人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服务、品牌)的名称、包装、装潢相混淆?这些都需要由权利人在进行维权前做出预判和选择,而且不同的法院不同的法官,在对于个别侵权行为的表现上也会有不同的认定,这也导致了对于线上侵权行为的司法打击困难。
(三)赔偿执行难
1.赔偿款执行难
在很多情况下,假设权利人过五关斩六将:顺利地查询到了侵权店铺的主体信息,顺利地将侵权的证据进行了公证固证,顺利地在线下保存了线下店铺的侵权情况,顺利地将侵权人诉至法院,顺利地完成了整个诉讼过程,即使司法部门按照权利人的要求出具了比较理想的判决,要求侵权人向权利人赔偿一定的数额的赔偿款,在侵权人拒绝向权利人按照生效的判决履行的时候,权利人还需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大量高额判决无法执行,财产被侵权人提前转移,结果权利人因为维权赔了夫人又折兵。
2.追究侵权人赔偿责难
侵权人往往不会只面临一个诉讼,而是因为线上的多个侵权行为面临不同权利人的多个诉讼。侵权人也可能面对的也不是一个生效判决,而是多个生效判决,而侵权人往往已经将侵权违法所得转移走或者挥霍一空。在此情况下,多个权利人一起向法院申请执行时,面对着少得可怜的执行所得款,僧多粥少。每一个权利人每一个案件所能分配到的赔偿款往往少得可怜,有时候连5%都不到。侵权人虽然被列为被执行人,上了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但是往往可以使用他人的手机和账户正常进行其他的交易,持续地从事其他的侵权行为,或者是真实的侵权人躲在虚假的平台主体背后获取巨额的非法利润,而败诉面对诉讼巨额赔偿的主体却成了真正侵权人的保护伞。
二、办案分析
以下精选出笔者所经办的已获得法院判决的3个案例,3个案例均是知识产权维权的复合案由案件,且均获得法院支持。以下通过这3个案例分析网络侵权案件的侵权表现、难点及应对以及判决结果:
(一)假冒奶茶加盟案
权利人运营全球知名的奶茶品牌,更由于国际巨星周某伦2019年的MV《说好不哭》的热播导致该奶茶品牌在全球具有极高的知名度。
1.侵权表现
侵权人在其所经营的微信公众号、网站和实际经营场所假冒权利人的品牌进行招商加盟。侵权人制作、使用了合作政策文件、合作方案、店铺运营手册、产品装潢,在微信公众号和网页进行加盟的推送。侵权人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权利人的品牌对外招商、投资、合作,大量使用涉案品牌进行宣传、推销,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认为侵权人与涉案品牌运营方或权利人存在合作关系,减少了权利人的交易机会和损害的权利人的品牌、商誉,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第(一)项所规定的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服务、名称等相同或近似的混淆行为。
2.办案难点及应对
权利人运营的奶茶品牌全球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这一点证明起来并不困难。对于侵权人的线下侵权行为,权利人委托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取证;对于线上微信公众号以及网站,权利人使用了时间戳进行固证,因此对于侵权人的侵权事实亦有充分的证据。
本案的难点在于如何确定侵权人的侵权所得?如果没有相应的证据,如何让法院采信侵权人有违法的侵权所得,从而支持权利人的诉讼请求?
办案律师团队首先在对于侵权人线下店铺进行公证的时候,取得了侵权人的加盟合作相关资料,资料显示:侵权人要收取品牌合作费79800元、品牌保证金1万元、运营管理费5000元、设计费2000元。除此之外,办案律师利用网络大数据搜索,终于发现一份法院的执行裁定书和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该执行裁定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可知,侵权人与案外人就加盟事宜进行了仲裁,仲裁裁决的结果是侵权人需将收取了案外人总共40多万的加盟费用返还给第三人。
3.判决结果
法院根据权利人所提交的公证书所记载的内容,认定了侵权人在其经营场所、招商手册、3个微信公众号以及官网上面进行商业宣传及招商加盟的过程中,实施了侵害权利人著作权的行为,也实施了侵害权利人品牌的行为。法院根据权利人的申请,综合考虑权利人作品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及影响范围,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人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期间,获利情况,尤其考虑到侵权人系利用涉案品牌从事招商加盟的经营活动,以及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费用的必要性、合理性,酌情判决侵权人应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45万元,支持了权利人诉讼请求中高达90%以上的赔偿金额,全案的诉讼费由侵权人承担。[1]
本案的判赔金额比同类的案件高出10多倍,离不开调查人员深入虎穴取得侵权人所提供的资料,也离不开办案律师利用了网络大数据进行搜索,证明了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更离不开经办法官对本案的事实和证据进行了细致的审查和采纳。
(二)假冒盲盒厂家案
权利人是一家注册资本2亿元的企业,已经在香港上市。权利人的品牌某某马特成功在北京和上海举办国际潮流玩具展,线下直营门店突破100多家,深度覆盖全国57个城市,并入驻韩国、日本、新加坡、美国等21个海外国家及地区。原告品牌对外推出的大量盲盒产品均进行了商标注册以及著作权登记。
1.侵权表现
侵权人注册资本800万元,在其开设的1688网站店铺介绍其是注塑手办、搪胶玩偶、塑胶公仔等产品的专业生产加工公司,1000件起订。在该网站店铺上展示了84款产品,其中有多款产品与权利人的系列作品构成实质性相同。在部分玩偶手办产品图片中还显示出权利人的商标和品牌的产品外包装,以及显示有侵权人工厂名称的玩偶展示柜。
另外侵权人还在其抖音平台账户发布多条视频,在其中一条视频中展示了权利人的手办产品,并配文:“支持定制 有IP的 可以找我合作了”,另一个视频中也展示了玩偶手办产品,并配文:“大家想知道盲盒手办的隐藏款吗?来找我 我告诉你们 因为我是厂家 某某马特也是我代工的”,该视频浏览量达216.5万次。
2.办案难点及应对
本案是侵害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复合案由,该案在办理过程中存在着几个难点:
第一个难点是:网上的店铺及抖音视频侵权产品数量达到85款之多,每一款均不相同,给经办律师团队带来巨大的分析比对工作;
第二个难点是:侵权店铺加工产品1000件起订,如果需要找侵权店铺定制需要产生高额的定制费用,所以本案中权利人无法通过公证购买的方式证明侵权人实际生产和销售了侵权产品;
第三个难点是:侵权人的行为既有侵害了案涉权利人美术作品的行为,也有侵害权利人某某玛特品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办案律师必须在办案的过程中将侵害著作权的侵权行为与侵害品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明确的区分,将不同行为的侵权表现一一通过证据向法庭呈现。
办案律师团队最终分工合作,花费了大量的时间精力。在著作权部分,办案律师团队将涉案的85个美术作品的权属文件证据、发表时间、独创性描述、对应的侵权图片的证据页码、侵犯的权利、侵权比对意见,通过表格和彩色图片的方式清晰明了地向法庭进行展示。在不正当竞争部分,办案律师团队将权利人品牌具有一定影响一一在证据中进行展示,将侵权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通过精细化的描述,具体到多个抖音视频里面,每一个视频得具体到每一分每一秒的具体哪一个图片,逐一向法庭展示。该代理词花费了经办律师团队近2个星期的工作时间,才形成并提交法庭。
3.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认为侵权人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其经营的1688店面展示了被控侵权商品的图片,在其抖音账户平台发布被控侵权商品的视频,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权利人的涉案美术作品玩偶形象,侵害了权利人对上述美术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另外权利人与侵权人之间实际并不存在委托加工合作关系,而侵权人在其1688网站展示权利人玩偶手办产品,为其加工定制业务进行宣传,并声称所展示的产品为客户定制产品,容易引人误以为所展示的产品是侵权人为权利人加工定制的产品。此外侵权人在其抖音平台账户发布的视频中展示玩偶手办产品并配文:“大家想知道盲盒手办的隐藏款吗?来找我 我告诉你们 因为我是厂家 某某马特也是我代工的”,也明显属于虚假的、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该视频浏览量达216.5万次,足以引起抖音观众误以为权利人与侵权人存在代加工合作特定联系,造成混淆结果。因此侵权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2]
法院判决侵权人赔偿权利人因侵犯权利人美术作品著作权而产生的包含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5万元,侵权人赔偿权利人因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产生的合理维权费用在类的经济损失7万元。本案的判决结果支持了权利人60%以上的诉讼请求,全案的诉讼费由侵权人负担。
(三)假冒游乐设备案
权利人是目前国内综合实力排名前列的原创动漫公司之一,是国家重点动漫企业,广东省版权兴业示范基地,作品发行覆盖全球400多家电视台,涵盖国内150家电视台,与20多家门户网络和5000家影院建立了紧密的合作关系。
1.侵权表现
侵权人是一家生产厂家,在淘宝网店铺上销售一款游乐玩具车。该销售链接图片以及宝贝详情中突出显示:“百变校车”字样,在玩具车前端正中央显示“百变校车”字样,下边显示“百变校车”参数。在2020世界文旅产业博览会展区,侵权人展示商品名为“多变校车”的游乐玩具车。在车门顶部有“多变校车”文字,车尾下方位置亦有“多变校车”文字。该款商品亦展示在侵权人的商品图册上。侵权人在抖音账号视频中展示:“百变校吧”、“多变校车”、“百变校车”的文字内容,在手机今日头条账号发布多个与“百变校巴”、“百变校车”、“多变校车”有关的视频,其中部分视频中播放校巴车的音频来自动漫“百变校巴”歌德的经典声音:“我是校巴车歌德,守护小朋友是我唯一的工作”。
2.办案难点及应对
本案是侵害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复合案由,本案的难点在于办案律师必要区分本案中侵权人的行为中什么是商标侵权的具体表现,什么是不正当竞争的具体表现。
经办律师明确指控侵权人商标侵权的具体表现是:
(1)在其经营的淘宝网店生产、销售使用了“百变校车”标识的玩具车产品,并在网店商品连接名称、图片中突出使用“百变校车”字样;
(2)侵权人经营的1688网店生产、销售使用了“百变校车”标识的玩具车产品,并在网店商品图片中突出显示“百变校车”字样;
(3)侵权人在博览会上展示生产和销售车身顶部及车尾下方使用“多变校车”标识的商品并在其展墙、宣传材料上突出使用“多变校车”标识;
(4)侵权人官方网站产品展示图片及文字说明中使用“多变校车”、“百变校车”字样。
经办律师明确指控侵权人不正当竞争的具体表现是:
(1)侵权人的3个抖音账号发布的视频及文字说明中使用了“百变校吧”、“多变校吧”字样;
(2)侵权人的今日头条账号发布的视频及文字说明中使用“多变校车”、“百变校巴”字样。
上述行为构成对权利人在其动画片衍生玩具上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百变校巴”的擅自使用,容易使消费者造成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3.判决结果
关于侵权商标权,法院判决认为侵权人在被控侵权产品连接名称、产品图片,展览的展墙、宣传册、现场展览产品,以及官网图片及文字说明中使用上述被控侵权标识,属于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展览、生产、销售侵犯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侵犯权利人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关于不正当竞争,法院判决认为虽然权利人的经营范围与侵权人的经营范围并不相同,但权利人创作经营的动画作品的观众与侵权人所经营的玩具产品生产、销售,在消费对象、推广渠道等方面具有较大重合;而权利人已举证证明其授权第3方研发、生产、销售以“百变校巴”IP形象为原型的广场车、摇摆车、玩具蛋等各类玩具产品,因此两者为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百变校巴”构成权利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名称,侵权人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在其抖音账号发布视频文字说明使用相关字样,主观上具有攀附权力人知名度的故意,客观上与“百变校巴”相比较,均由完全相同或含义近似的四个中文文字构成,整体分别构成相同及近似,容易引人误认其宣传推广的玩具车产品是权利人产品或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
根据本案的因素,判决酌情确定原告经济损失即可合理开支10万元。[3]
三、给权利人的实务建议
在2022年两会期间,围绕线上知识产权和不正当竞争,代表们提出了很多真知灼见,如:温州大学研究员蒋胜男在会上提交“加大力度打击网络盗版行为”的建议[4];民进中央副主席朱永新提出:由专门的部门制定法律来规范电商第三方合作商的行为,逐步完善对平台经营者的税收征管、经营准入、经营行为等各个环节的法律规制;中国科学院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马一德表示,发展数字经济,必须不断加强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5];网易公司首席执行官丁磊提出,加大对新型侵权盗版行为的惩处整改力度,建立侵权“黑名单”[6]。笔者近年来专注办理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维权案件,结合工作在第一线的办案经验,给权利人在维权时提出以下的几点实务建议。
(一)主体认定的建议
1.深挖细节
拿着放大镜,用心去分析涉案被控侵权的商品或者是线上的平台里面的每一个细节、里面的每一串数字、每一个条码、每一个图片等等,有时候一个最容易被我们忽略的细节,往往能够给我们指引真正的侵权人。
比如:线上销售的侵权产品,我们除了留意产品标签上面的生产厂家的名称和地址信息以外,我们有没有留意把标签上的物品编码、批号、生产或者是保质日期、产品名称、商标、网站进行深挖?比如现在很多的线上平台,在进行产品销售的时候,都要求产品要有商标。权利人可以进行商标查询,就可以找到商标的实际使用人。商标的实际使用人很可能是一个个人,但是我们再用相应的工具查询这个个人在商标申请的所在地区是否是相关企业的负责人或者是股东,然后再看相关的企业它的生产经营范围和企业信息里面是否包含了涉案的侵权产品,就有可能把侵权人背后的公司挖出来。
2.大数据分析
近几年来随着线上平台和公开信息的逐渐普及,大数据分析已经不再是一个稀有的名词。善于运用大数据分析,对于权利人收集对于己方有利的证据极其有利。
本文在“办案分析”部分所举的第一个案例:假冒奶茶加盟案中就使用了大数据分析的方法,从而锁定侵权人在一个加盟合同中赚取了投资人40多万的侵权事实。对于奶茶加盟,归根结底它还是一个合同,而且该合同里面还约定了仲裁条款。我们都知道仲裁的全过程以及仲裁结果是跟法院判决有所区别:仲裁是一裁终局,但是仲裁的结果并不会像法院作出的判决一样,在裁判文书网上向社会公开。仲裁的过程和结果往往是大家所不清楚的。所以侵权人往往会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使用仲裁条款,为其侵权行为不对社会公开做保密措施。但是权利人可以利用大数据分析和查询,因为投资人被侵权人欺骗以后,进行了仲,裁仲裁结果出来之后,如果侵权人没有办法履行裁决书的内容,就必须要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在执行的时候就要出具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并不属于仲裁协议的保密范围,在仲裁裁决书上,我们就能够找到有关裁决的裁判内容。
所以权利人是可以充分利用社会上的大数据进行各方面的分析、研究,收集对自己有利的内容,包括权利人因为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为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等等。
3.尽早锁定侵权人
在权利人计划对侵权人进行侵权证据公正固定的时候,由于这个时候侵权人并不知道权利人将要对其采取维权行动,往往没有很强的戒心,权利人就应该利用此机会尽量锁定侵权人的主体信息和账户信息。
比如,权利人可以在线上平台上与侵权人沟通:可否给我出具购买或保修证明?可否给我开具收据或者是发票,如果可以开发票,我方就需要向你进行公对公的转账。通过这样的沟通就可以获取侵权方的主体信息和银行账户信息。这些信息对于后期进行维权是非常有用的。最简单的方式还可以跟侵权人提出说,能否向我们提供一张您的名片以方便后期联系?如果侵权人向权利人提交了名片在名片上往往就会有相应的企业名称联系方式等等有用信息,这些信息都是可以帮我们尽量节省后期的工作压力,尽早确定侵权人的主体信息。如果在与侵权人进行沟通的时候没有把这些信息固定下来,后期再去补救就非常困难。
(二)司法打击的建议
1.刑事打击
刑事打击中要求侵权假冒的商品或服务与权利人的商品和服务基本是1:1的完全仿冒,但现实生活中感冒者往往会对于侵权的商品和服务在细节上进行一定的改动,就往往会导致公安部门认为该案件属于民事纠纷不能够认定成立刑事责任,不予立案处理。而且以前负责知识产权刑事打击的公安部门是经济侦查部门,现在已经改为了综合治安部门,大部分的综合治安部门的警员并未受过知识产权方面的专业培训,所以权利人对于刑事打击必须要提前做好所有的资料和分析比对意见,尽量给予公安机关更多的配合和专业性的指导意见。
2.行政打击
知识产权侵权的行政打击分属不同的部分管理,不同城市的分管部门并不统一。
比如,某市有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下设执法一、二、三科,分管统筹推进某市文化、文物、出版、电影等综合执法工作,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指导实施市场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综合执法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指导查处全市市场监管领域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行为,负责保护知识产权,拟订并实施严格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制度措施。侵权行为涉及版权、计算机软件在某市由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下设的执法科,侵权行为涉及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就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权利人应知悉侵权行为对应由哪个行政部门,然后与该行政部门进行沟通协调。
3.民事打击
对于线上的知识产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何锁定侵权人,用何种方式打击,如何调查取证,如何固定证据,如何选择诉讼案由,如何选择管辖法院,如何收集和组织证据等一系列的难题,都需要权利人解决。寻求专业律师事务所合作是解决维权难的一个方法。办案律师团队的专业能力和经验,往往是知识产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维权胜负以及判赔金额高低的关键点。
从事知识产权实务工作的专业律师目前在国内并不多,所谓术业有专攻,最好还是选择知识产权方面的专业律师。如果权利人不知道如何选择知识产权的专业律师,可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面进行有针对性的搜索,又或者寻找所在城市的律师协会,在律师协会的官方网站或公众号上,往往会公布该律师协会的专业委员会的成员名单。在知识产权专业和不正当竞争专业的专业委员会人员名单中,往往就能够找到相应的专业律师。比如,权利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面输入准备想要聘请律师的姓名,就可以看到该律师曾经办的案件已公开的判决书,然后就可以查看该律师有没有经办过知识产权的案件,以及经办案件的数量多少等信息。
(三)赔偿执行的建议
1.与侵权人沟通
有的侵权人是明知故犯主观恶意是很强的,也会故意的逃避承担法律责任;但也有一些侵权人是不知道自己触犯了相关的法律,他们主观上是没有恶意的,只是因为没有相应的法律知识,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或做出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对于侵权行为进行证据固定之后,对于明知故犯的侵权人,可以通过行政部门或者是线上平台来进行投诉,达到停止侵权的目的;对于不懂法的侵权人,则可以与其进行沟通,首先让他明白他的行为触犯了相关的法律,然后向他表明态度权利人的目的是合法的维权,他需要做的第一步就是停止侵权行为。在侵权人已经停止侵权之后,才考虑下一步如何对于其侵权行为向权利人进行赔偿。无论侵权人是否愿意进行赔偿,权利人提前与侵权人沟通,侵权人就知道权利人已经留意到他的侵权行为了,一般的情况下,大部分的侵权人都会选择停止侵权。
2.提高和解率
除非主观恶意很强的侵权人,在大部分的情况下,权利人是愿意在侵权人已经停止侵权并承认错误的前提下,与侵权人进行和解的。对于侵犯知识产权和不正当的竞争的源头,是权利人最想打击的。权利人主张让源头侵权人进行赔偿的数额往往会高于一般仅进行销售行为的侵权人。
不论是什么样的侵权人,在认识到自己错误之后,往往都愿意与权利人进行和解,甚至考虑在商业上与权利人进行合作。如果能够促成权利人与侵权人进行合作,把盗版变成正版,权利人就可以扩大市场占有率,更好地实现商业目的。所以促成权利人与侵权人达成和解,并不一定以赔偿为唯一的目的。
3.提供财产线索
权利人在判决生效之后,如果侵权人不愿意向权利人进行赔偿,权利人就得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将侵权人列入失信名单。但是法院在进行执行的时候,由于案件多压力大,往往都会采用传统流程化的方式去查询侵权人的财产,而不会主动、深度地挖掘侵权人的财产线索。比如侵权人的工厂搬迁了新的地址,没有变更营业执照所登记的地址,法院在执行的时候就不会考虑这个问题,除非权利人自己将侵权人新的工厂地址主动的告知法院。
权利人要发现侵权人的财产线索也有很多的途径,完全可以利用大数据的方式去找到侵权人的财产线索。比如,如果侵权人是一家公司企业,我们利用企查查的网站对该企业进行搜索,就可以得到侵权人的财产线索,也有可能得知侵权人的关联企业的名称,或者也有可能查询到侵权人的负责人开办的其他企业。
道高一尺魔高一丈,路虽弥,不行不至,事虽小,不做不成。在与不法分子斗法的过程中,权利人应不忘初心,坚定信心,就如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习近平所说:“道阻且长,行则将至,唯有行而不辍,未来可期。前方的路会有曲折,但也充满希望。”[7]
参考文献
[1]Alpha数据库.民事判决书.(2020)粤0115民初2628号
[2]Alpha数据库.民事判决书.(2021)粤1971民初9623号
[3]Alpha数据库.民事判决书.(2021)粤0115民初18635号
[4]文化中国.全国人大代表蒋胜男:强化搜索引擎行业监管 打击网络盗版.中国网
http://cul.china.com.cn/2022-03/02/content_41891863.htm,2022-03-02
[5]IP FM丨两会知识产权资讯.新浪财经
http://finance.sina.com.cn/jjxw/2022-03-05/doc-imcwiwss4261647.shtml,2022-03-05
[6]全国政协委员丁磊:关注知识产权、新能源、急救教育、出行安全.新京报
https://www.bjnews.com.cn/detail/164637630014138.html,2022-03-04
[7]“道阻且长,行则将至”,这句话刷屏了丨学习有方.中国日报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04636249092273109&wfr=spider&for=pc,2021-07-07
线上维权难点实务探析
作者:高剑锋来源: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

摘要 随着区化链(Blockchain)、云计算(Cloud)、大数据(Data)、物联网(5G)等线上技术的日新月异和不断成熟,新型的线上知识产权和不正当竞争的侵权情况时有发生,不法分子想方设法逃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