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应如何理解

来源:北京嘉观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大家好,我是小嘉君~今天我不跟大家聊信息公开工作了。

大家好,我是小嘉君~今天我不跟大家聊信息公开工作了。
因为我被借调去市政府工作啦
没想到刚好收到隔壁小王给市政府写的信,说居委会歧视她,无故停发了一切福利待遇,请求我们履行法定职责,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责令居委会补发她应得的部分。
我接到这封信一看,觉得奇怪——市政府还管这事儿?这明显就是居委会内部的居民自治事项啊!
于是,小嘉君给隔壁小王打电话,简单地口头解释了一下:这确实不归我们市政府管……您要是觉得居委会侵害了您的合法权益,可以去直接起诉居委会
原来隔壁小王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第(六)项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都具有“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的法定职责,而市政府恰恰没有履行此项职责。小嘉君翻了翻法条,感觉委屈的很——这一项分明是个筐
小嘉君战战兢兢地看着这个案子经过市中院和省高院的一审、二审……还好,两审法院都认为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万万没想到,隔壁小王还是不服,直接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原来法院是这样认为的
隔壁小王提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第(六)项只是一般性的规定。由哪一级政府履行、如何履行这项法定职责,需要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具体规定,不能据此直接认定市政府负有法定职责。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虽然在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市级和区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居委会和下属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指导、支持和帮助,但这些行为在性质上属于行政指导,不具有羁束力和强制力,并不属于市政府和区政府的法定职责。因此,隔壁小王对此种行政指导行为并不享有诉权,一审与二审法院分别驳回起诉和上诉,是正确的。
所以,各位行政机关的同僚们可以松口气啦~“法定职责”必须是由法律、法规及规章等明确规定的职责,且不包括行政指导等不具有羁束力和强制力的行为。公民要求行政机关处理法定职责外的事项,不享有诉权。因此,以后再遇到类似请求,我们只需向申请人解释清楚就好,而不必担心会被判决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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