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犯罪活动而言,主犯一般是指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或是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或是在聚众闹事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在刑法概念上,主犯是相对于从犯而言的,承担的刑事责任比从犯要重,而理由主要基于:1、在事前共谋的共同犯罪中,犯意者通常由主犯提出,从犯一般随声附和、或表示赞同。2、在事前共谋的共同犯罪中,策划、指挥犯罪活动者主要由主犯实施,从犯一般是被动接受任务、服从指挥。3、在参加共同犯罪的频率上,主犯一般多次参加共同犯罪者或者参加全部共同犯罪活动,而从犯一般为首次参加共同犯罪或者参加次数少于其他犯罪分子的,以及仅参加了部分共同犯罪。4、从参加共同犯罪的强度来看,主犯的实行行为通常强度较大、手段残忍、技巧熟练,而从犯的实行行为强度通常较小,或者技巧不够熟练。5、从对犯罪结果的作用来看,主犯通常对犯罪结果的作用较大,是造成犯罪结果的主要原因;而从犯通常对造成犯罪结果只起很小的作用,甚至根本未起任何作用。
在刑事辩护过程中,如果存在多个犯罪嫌疑人,辩护人一般会考虑主从犯的性质,尽量减轻当事人在犯罪过程中的作用,从而使当事人能被认定为从犯。这样可依据我国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之规定,减轻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下文以案例进行说明主从犯的作用与所应负刑事责任:
2005年7月6日零时许,郭维有、王生国、贾小伟三人在原安西县人民医院门口停车棚盗窃摩托车时,发现被害人薛某某在停车棚下滞留。为排除妨碍,三人强行将薛某某拖上摩托车带离至原安西县北大桥老桥南岸河堤上,郭维有和王生国先后强奸了薛某某,贾小伟按住胳膊帮助实施强奸。后郭维有与王生国将薛某某扔进北大河水中,三人在桥上看见薛某某从水中挣扎着爬向河北岸,又追至河里,郭、王二人对薛某某拳打脚踢后,郭维有持剪刀在薛某某背部连续捅刺数下后,薛某某倒在水中被冲走后死亡。
今年4月11日,中院一审认为,郭维有、王生国和贾小伟的行为均构成强奸罪,且属二人以上轮奸。强奸后,为杀人灭口,郭维有、王生国共同将被害人从桥上扔进河水中,殴打被害人,郭维有持剪刀在被害人背部连续刺戳致其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在共同抢劫犯罪中,郭维有、王生国为主犯,贾小伟起辅助作用,为从犯。在共同故意杀人犯罪中,郭维有首先提议,王生国紧紧跟随,二人均为主犯。
法院以郭维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王生国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贾小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
主犯的刑事责任
作者:卢娉婷来源:智仁律师

就犯罪活动而言,主犯一般是指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或是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或是在聚众闹事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