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生斌你是怎么独占高额赔偿金的?!

来源:FO埃孚欧视野

文章摘要
案情回顾 2017年6月22日,杭州一保姆故意纵火导致家中女主人及其三个子女不幸身亡,男主人林生斌因在外出差,幸免于难。一夜之间,这个男人与妻儿阴阳两隔,此事件一度引发公众对纵火犯的民愤。
案情回顾
2017年6月22日,杭州一保姆故意纵火导致家中女主人及其三个子女不幸身亡,男主人林生斌因在外出差,幸免于难。一夜之间,这个男人与妻儿阴阳两隔,此事件一度引发公众对纵火犯的民愤。2018年6月4日,本事件中的纵火犯莫焕晶因犯盗窃罪、放火罪,被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死刑。

刑案之外,林生斌、朱恒仁、徐枚之(朱小贞父母)于2018年5月21日向绿城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等九家包括政府消防部门、房屋建设单位及家政单位的主体提起生命权纠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就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合计2300万余元、财产损失4100万余元、精神抚慰金8000万元,共计人民币1.45亿元。
当然,如此天价仅是林生斌及朱小贞父母的诉请金额,并不代表林生斌等人实际取得的赔偿款金额。最终,本案由各方调解结案。2019年4月2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在人民法院主持下,本案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绿城方面已经全面履行约定义务。同日,绿城物业也在港交所发布公告称,已全面履行约定义务,且“调解书涉及的赔偿金额不会影响本集团的正常运营”。
根据法律规定,民事调解书并不属于应当公开的法律文书,因此最终林生斌等所获得的赔偿款具体金额公众不得而知,但根据绿城集团的公报,显然赔偿金的数额远非1.45亿之高。网传,最终绿城方共赔偿人民币270万元,其中财产损失赔偿30万元,人道补偿240万元。
林生斌到底该不该将赔偿款分给二老
事情本应到此为止,时隔四年,林生斌再次引爆热搜,因朱小贞的哥哥发布微博,大意为朱小贞父母并未收到赔偿款,赔偿款一直由林生斌一人占有。

根据杭州中院的通告,林生斌等人诉绿城一案,案由为“生命权纠纷”。“生命权”,顾名思义,谁伤害了公民的生命,谁就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而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回到林生斌事件,在4年前的保姆纵火案中,生命权受到侵害的是朱小贞及其3名子女,那么按照《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朱小贞及其3名子女都是被侵权人,有权提出索赔。但是,朱小贞及三名子女都已死亡,根据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那么朱小贞及其3名子女的近亲属均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
近亲属包括哪些人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可见,法律规定的有权索赔的主体范围非常广,但这些人仅是享有主张赔偿款的权利,并非所有的人都可以分得赔偿款。
人民法院在处理民事案件的时候,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也就是说,即使有权主张赔偿款,但如果不去行使权利,人民法院也不会主动判给赔偿。在林生斌一案中,虽然朱小贞的哥哥也是有权请求赔偿的人之一,但我们发现在杭州中院的通告中,起诉人仅为林生斌、朱小贞的父母三个人,那么无论是法院出具的判决还是调解书,都不会把朱小贞的哥哥列为被赔偿人。对于取得的赔偿款,仅有林生斌、朱小贞父母三人有权分配。
赔偿款是遗产吗?应当如何分配呢?
那么取得的赔偿款应当如何分配呢?许多网友认为,该赔偿款属于遗产,应当由朱小贞的所有继承人均分。

事实上,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明确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而上面提到的赔偿款,始于朱小贞及其子女死亡时,其近亲属才有索赔的权利,而赔偿款的实际取得也在朱小贞等人死亡之后,因此无论从权利取得还是财产转移的角度,人身赔偿款都不属于遗产的范围。因此赔偿款的分配也与继承法规定的继承人、顺位无关。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林生斌、朱小贞的父母都是朱小贞及三个子女的赔偿款请求权人,那么若其无其他约定,所得赔偿款应当均分。如果林生斌按照法律规定与朱小贞父母均分赔偿金,此事到此也应告一段落。但近日,朱小贞哥哥曝出朱小贞父母并未得到赔偿款,舆论之下,林生斌作出了回应:

林生斌的做法有问题吗?
如此回应,无论朱小贞哥哥所说是否是真,该笔赔偿金的分配都将存在问题。
我们不妨作出两种假设:
若朱小贞哥哥所说属实,那么林生斌未分给二老赔偿金,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
若林生斌所述为真,那么所得赔偿款的67%用于偿还房贷及其他费用,剩余33%留给了朱小贞父母,此分配方案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因为,从法律上讲,除维权产生的必要成本外,林生斌所述扣除的部分均属对赔偿款的无权处分。
原因如下:
房屋贷款。假设房屋属于朱小贞及林生斌的共同财产,由二人共同还贷,那么偿还房贷属于林生斌与朱小贞的义务,现朱小贞已去世,除林生斌应当负担50%的剩余房贷以外,其余的50%应当在朱小贞遗产中扣除。
公司贷款。据查,林生斌名下现存有5家公司,朱小贞为其中两家公司的股东,至今未做股东变更登记。但无论朱小贞是否为公司股东,公司财产与债务始终独立于股东。也就是说,即使公司欠债,除非股东为公司债务作了担保,公司债务也应当由公司以自身名下的财产去清偿,无力清偿的,可以申请破产。但无论如何都不应由林生斌用朱小贞的人身赔偿款去替公司偿还。

处理后事费用。处理后事的费用由谁承担,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倾向于将处理后事费用在遗产中扣除后,再进行分割遗产。上文已经提到,赔偿金不属于遗产,林生斌自然无权擅自用人身赔偿金支付处理后事的费用。
维权费用。因维权的权利人为林生斌与朱小贞父母,维权费用是因主张赔偿款而发生,因此维权费用在应当分割的赔偿款中扣除尚属合理。
综上,因为人身赔偿款并非遗产,林生斌无权用赔偿款去偿还个人及公司的债务,而应当将所有赔偿款(仅可扣除必要的维权成本)与朱小贞父母共同分配。
根据司法实践,死亡赔偿金虽不属于遗产,但应当优先在第一顺位继承人之间分配,同时考虑与死者的生活密切程度。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那么所得死亡赔偿款中,属于朱小贞的部分,应当由朱小贞父母、林生斌分配,一般应当均分。
对于朱小贞三子女部分的死亡赔偿金,则应当由林生斌所有。
当然,以上论断都是基于林生斌与朱小贞父母就赔偿款分配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得出。如果真的存在有利于林生斌的协议,想必他会第一时间向公众披露,而不是将整件事越描越黑。
虽然网络上舆论汹涌,但大多数信息都来源于双方自述与网友猜测,我们无法从网络上的只言片语中窥得事件全貌。逝者已矣,作为律师,我们永远希望各方能够至少在法律框架内履行义务,定纷止争,让逝者安息,生者坚强。
结语
我们始终相信法律是保护我们生活权利的根本,但是想要真真切切维护你和你亲人的权利,除了相信法律,你更需要一个好的律师。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