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毅律师成功办理一起职务经济类犯罪案件将量刑由十二年减至两年

来源: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01 案情简介 陈某因涉嫌盗窃罪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抓获,次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01 案情简介
陈某因涉嫌盗窃罪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抓获,次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依法执行逮捕。2021年2月赵毅律师接受陈某的委托,担任其涉嫌职务侵占罪和盗窃罪一案的辩护人。
02 案情概要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系深圳市某微电子有限公司生产主管,该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坪山新区某工业园。2020年4月底,被告人陈某多次将放置在三楼仓库内的三极管电子器件偷出来运至顺丰快递点,以快递的方式将涉案物品出售给买家。2020年6月3日,深圳市某微电子有限公司仓库主管发现三极管电子元器件被被告人陈某盗走,随即将被告人陈某扭送至派出所。经深圳市坪山区发展和改革局认定,深圳市某微电子有限公司被盗三极管电子器件价值为1040787元。其中,被告人陈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从仓库领料的方式非法占有的公司电子元件价值430521元,通过秘密窃取方式盗窃的公司电子元件价值610266元。
公诉机关针对其指控,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和职务侵占罪,应当以盗窃罪和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出具深坪检量建(2020)4**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陈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03 辩护过程
赵毅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研读了全部案卷材料。赵毅律师认为在本案中,陈某的部分行为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并无争议,但是其侵占三号仓库电子元件的行为是构成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存在一定的争议,同时赵毅律师认为,检察机关对陈某侵占一号仓库和三号仓库电子元件所涉及的犯罪金额的认定存在重大的问题。本案犯罪金额如何认定,对陈某的定罪量刑存在重大影响。
在本案法庭调查阶段,赵毅律师利用娴熟的质证技巧,科学、合理、有据的对公诉机关提交的《价格认定结论书》、8张领料单、5位证人的证人证言、微信交易记录、照片、视听资料等十三组证据进行了一一有效的质证,发表了逻辑严密的质证意见。
在本案的法庭辩论阶段,赵毅律师发表了长达一小时的辩论意见。对于本案的关键证据《价格认定结论书》是否采信的问题,赵律师提出了以下核心辩护观点:1、公安局机关在委托鉴定时,并未提供实物样本,仅凭《价格认定协助书》,《深圳市某微电子有限公司被告物品明细及价格统计表》、某微公司对应型号电子元件的最新销售合同和《情况说明》作为委托认定的依据,而上述材料均无法反应涉案电子元件的新旧程度、质量状况。2、成品一仓库的领料单中均备注了FE异常产品、CU异常品、异常产品。但是本案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均未查清异常品是否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因此,本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应认定成品一仓库的领料单中的产品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同理上述价格结论认定书论证方式错误,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对于本案陈某涉嫌盗窃罪的金额问题,赵毅律师提出了以下核心辩护观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秘密窃取成品三仓库电子元件的价值金额610266元,该金额认定不准确,远远超出实际价值金额。成品三仓库丢失的电子元件的数量,仅有被害人自行制作的仓库盘点清单一一对照,没有其他的证据予以佐证,同时陈某在公安机关进行第二次补充侦查时的供述表明其仅盗窃了成品三仓库中两个型号的电子元件,而且供认的数量也少于丢失货物明细中所记载的数量。
04 判决结果
法庭合理采纳了赵毅律师提出的大部分辩护观点,同时并未采信公诉机关出示的关键证据《价格认定结论书》。虽然公诉机关一直坚持建议量刑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六万,但是,经过赵毅律师的不懈努力,本案在定罪量刑上取得了重大的突破,陈某的实刑被法院大幅缩减为两年。
05 法院判决
被告人陈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三千元。
06 办案小结
在代理本案的过程中,辩护律师深刻感受到了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所具有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专业精神。透过本案,辩护律师也深切体会到了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做一个合格公民,遵纪守法应当是我们每人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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