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购买房屋时以未成年子女的名义购买,产权登记为未成年子女的名字,这是出于避免缴纳过户税、将来可能会出现的遗产税及其他原因的考虑,但在未成年人成为房产产权人后,夫妻婚姻出现纠纷时,在分割此房产会有很大的难度,想要转让此房产也会存在着很大障碍。
刘兰与李军夫妻一次性付款以13岁儿子李振轩的名义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产权亦登记在李振轩名下。两年后刘兰与李军离婚纠纷对簿公堂,刘兰请求判决离婚,儿子李振轩由其抚养,婚内共同房产归其所有。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儿子李振轩已满10周岁,其意愿与母亲刘兰生活,判决刘兰取得其的抚养权。但驳回了刘兰要求分割房产的诉讼请求。理由为根据有关房屋产权管理的规定,只有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人,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我国《物权法》亦规定不动产的权属以登记为主。以未成年人名义购买且权属证书上的登记名字是未成年人的,产权人只能是该未成年人。房产虽然是夫妻婚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无偿登记给未成年人子女,实际上属于父母对子女的财产的赠与,且房屋作为不动产经过办理登记即实际交付履行,赠与关系成立并生效,非法定事由不得撤销。且把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以父母离婚为由过户到父母一方名下,违反我国《民法通则》“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的规定,因此,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为李振轩,刘兰与李军无权处分该房产。
审判实践中对夫妻出资无偿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的归属的判决除以上判决结果外,还有另一种意见,即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离婚时不能简单的按照房产的登记情况认定所有权人即为未成年人。因不动产登记分为对外效力和对内效力,对外效力是根据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不动产物权经过登记后,善意第三人基于对物权的依赖而与登记权利人发生的不动产交易行为应受到法律保护;对内效力是指应审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确定真正的权利人。在此情况下,应注意审查夫妻双方在购房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在审判中,除非有相反的证据,否则将该房屋视为夫妻及未成年子女家庭共有财产来处理。
但,审判实践中比较得到支持的是第一种意见,以登记为主,不宜分割该房产。
另,除上述离婚纠纷时的房产分割有难度外,将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必需为一次性付款购房,将不能按揭贷款购房;还有父母不能随意处分该房产;以及并不能起到避税的目的,我国直系亲属之间房产的赠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免税,非直系亲属之间的赠与(包括遗赠)照章纳税。
因此,在购买房屋时预想将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应慎重考虑利弊。
论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的归属
作者:徐艳江来源: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

夫妻在购买房屋时以未成年子女的名义购买,产权登记为未成年子女的名字,这是出于避免缴纳过户税、将来可能会出现的遗产税及其他原因的考虑,但在未成年人成为房产产权人后,夫妻婚姻出现纠纷时,在分割此房产会有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