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钟读完本文重点
法定代表人的义务与“挂名法定代表人”法律风险:
1.民事责任
法定代表人可能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①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造成损失的;②协助股东完成抽逃出资的;③企业破产程序中未履行法定义务的;
2.被采取执行强制措施
因公司诉讼等原因,法定代表人可能被采取限高限消等执行强制措施;
3.行政责任
法定代表人可能承担行政责任的情形:①参与公司登记中弄虚作假的;②公司经营中运营不当的;
4.刑事责任
法定代表人可能作为公司直接负责主管人员而承担刑事责任的。
挂名法定代表人均有承担以上法律责任的风险。
律师建议
1.不清楚公司实际经营的情况下,建议不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若确实出于工作、发展、交往等多种因素考虑,担任“挂名法定代表人”的:
2.与实际控制人或股东之间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权利和义务;
3.日常行为上与公司行为隔离,不轻易签字、出席会议;
4.若发现公司经营存在不合规、刑事犯罪前兆,及时向公司发函明确拒绝参与、拒绝继续担任法定代表人。
5.欲脱离法定代表人职务,公司股东不愿配合的,可以诉讼等方式要求公司撤销、变更公司登记。
在该法律关系的双方中,只有“挂名法定代表人”存在风险嘛?从另外一个角度看,“被挂名”的公司和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法律风险呢?本文未详细分析,请关注民基律师公众号,后续文章会在公众号更新。
前言
当我们提到“法定代表人”的时候,按通俗理解,公司是谁经营管理的,就应当由谁来担任“老板”,即“法定代表人”。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隐名股东在法律上的确认,越来越多的公司倾向于将法定代表人与实际控制人脱钩,导致“挂名法定代表人”成为了一门“生意”。对于越来越多的“挂名老板”,我们将提出以下法律分析。
01“法定代表人”是什么?
(一)法定代表人是什么?作为法定代表人有哪些法律赋予的权利?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通俗的说,法定代表人是一个公司对内核心和对外代表,可以理解成元首与国家的关系。即,法定代表人是由公司选出来的可以代表公司对外作出决策的人。
(二)哪些人可以成为法定代表人?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并非所有人员都可以出任法定代表人,出任法定代表人的人员仅能是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法定代表人的人选、公司内权利由公司章程规定。值得注意的是,此处的法定代表人不要求一定是股东,也就是说,公司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可以对于公司没有任何出资。这也就为“挂名老板”创造了法律上的条件。
一般意义上,法定代表人应当是“人企合一”、权责一致。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的实际决策者,在公司“一言九鼎”的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对外责任。但“挂名法定代表人”就造成了权责不一致,导致挂名之人,不能一言九鼎,相反可能要承担相应责任。
02 法定代表人的义务与“挂名法定代表人”法律风险
根据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存在刑事、民事、行政以及被采取强制措施的风险。但实践案例中,往往会出现一些“挂名法定代表人”,他们往往不参与挂名公司的实际经营活动,那么“挂名法定代表人”是否可以自身不参与公司经营,与公司毫无干系为由,主张不承担法律责任呢?
现律师就“挂名法定代表人”可能面对的四种风险具体分析如下:
(一)民事责任:签字要谨慎。
实践中,“挂名法定代表人”往往辩称,公司跟我没关系,我就是签个字而已,不会承担责任。
第一,法定代表人应尽勤勉义务,若法定代表人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挂名法定代表人”而言:在实践中,凡涉及公司贷款、转账、对外借款、对外承担担保等活动中,需要法定代表人在相关审批手续,决议内容上签字。签字行为表示签字人应当明确知晓其所签署文字的内容,若“挂名法定代表人”未尽审核义务,造成公司损失的,应当承担自身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后果。[案例: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鲁06民终6557号]
第二,若法定代表人明知股东抽资而协助,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定代表人协助公司的股东完成抽逃出资的,需对公司以及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于“挂名法定代表人”而言:公司变更登记等手续通常需要法定代表人配合签字,而股东变更亦属于登记项目,若“挂名法定代表人”在股东抽逃出资的单据、会议文件上签字,协助股东完成抽逃出资,应对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例:上海上大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出版印刷物资有限公司、上海益晨佳印刷有限公司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第三,破产程序中,未履行法定义务时,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定代表人在破产程序中有如通过财务账簿等协助破产程序正常进行的义务,未能履行义务的,需就此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同时,破产程序中,公司有转移财产等行为,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公司法定代表人需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挂名法定代表人”而言:即使“挂名法定代表人”不参与公司经营属实,也仅属于公司内部约定,但不能否认法定代表人的对外法定意义。“挂名法定代表人”从外部看仍是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其依法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当然也包括法定的清算义务。
(二)被加入失信名单的风险。
公司法定代表人可因公司未履行判决义务,被法院采取执行强制措施。当公司欠缴税款或涉及诉讼而公司未履行的,权利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此期间,公司法定代表人有被采取限制出境以及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的风险;此外,进入破产程序后,法定代表人的人身自由会受到限制,不经法院许可,不得随意离开住所地。
对于“挂名法定代表人”而言:司法实践中,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一般不会审查法定代表人是否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只要公司存在未履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法定代表人就可能一并被采取限制高消费和限制出境等执行强制措施。“挂名法定代表人”欲以未参与公司实际经营为由申请取消执行强制措施,被支持的可能性较小。[案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9)桂执复20号]
(三)行政责任
公司法定代表人可因公司行为承担行政责任。在申请登记的过程中,公司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情况的,或者公司有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公司会受到行政处罚,法定代表人也可能因此承担行政责任。
对于“挂名法定代表人”而言:行政处罚多针对于公司,在法定代表人知情且参与时,会对法定代表人一并处罚。若“挂名法定代表人”在涉案行为中存在签字、参会等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知情,因此承担行政责任。
(四)刑事责任
公司法定代表人可因公司经营行为被追究刑事法律责任。在我国《刑法》规定的某些罪名中,除对单位进行处罚外,还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对于“挂名法定代表人”而言:在法定代表人确知情或者对相关犯罪起到作用的情况下,法定代表人会被一并追究刑事责任。但法定代表人在经营公司过程中有某些法定职责(例如设备设置管理、安全培训、消防安全等),若在“挂名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因相关法定责任缺失导致犯罪结果出现的,“挂名法定代表人”很可能会首当其冲被追究刑事责任。比如,挂名的公司发生了重大安全事故,法定代表人肯定会首先被控制起来的。
03 律师建议
法律给法定代表人设定了重重责任,若“挂名法定代表人”并不参与公司实际经营,无法掌握公司运作,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风险较大。在不清楚公司实际经营的情况下,建议不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若确实出于多重因素考虑而确定担任“挂名法定代表人”的:
1.建议与实际控制人或股东之间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权利和义务。
2.日常行为上与公司行为隔离,不轻易签字、出席会议。
3.若发现公司经营存在不合规、刑事犯罪前兆,建议向公司发函明确拒绝参与、拒绝认同相关行为。
4.欲脱离法定代表人职务,公司股东不愿配合的,可以诉讼等方式要求公司撤销、变更公司登记。
本文所涉案例简述: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鲁06民终6557号】
王某涛、烟台路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案情】2015年6月,由于征信问题,赵某言与王某涛约定,由王某涛作为路源公司挂名法定代表人。其后,路源公司在工商部门进行了多次增资、减资、变更股东等登记,并在经营中以公司名义对客户承担担保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遂成诉。王某涛称其只是授意于其他股东,在有需要时签字,并未参与股东会,也不了解股东会内容。
【法院认为】王某涛任路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在公司贷款、转账等业务手续中签字、在其他股东伪造赵某言签名变更公司股东登记的过程中配合帮助,这些行为已然超出挂名法定代表人的范畴,其已实际参与公司经营。虽然王某涛抗辩在公司相关材料中签名均是被授意所签非其本人主动而为,其并不知道签字的文件内容,但作为一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己的行为应有足够的认知能力,在其未提交证据证实自己主张的情况下应认定其对自己签字的材料内容均是明知的,并应承担自身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
【判决】王某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路源公司损失共计人民币301250元及利息。
【上海上大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出版印刷物资有限公司、上海益晨佳印刷有限公司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案情】益晨佳公司、周某、谭某、严某等人为上大印刷公司的股东,周某任上大印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上大印刷公司经营期间,益晨佳公司认缴增资款后,向上大印刷公司缴纳了425万元,履行了出资义务,并完成了验资手续。但随后又将增资款425万元划回。上大印刷公司在其他案件中拖欠其他公司债务,并经人民法院审理确认。
益晨佳公司辩称该425万元是上大印刷公司临时出借给益晨佳公司的借款,且益晨佳公司之后也一直在偿还借款。周某称其是挂名法定代表人,不负责上大印刷公司的经营,不应当承担股东责任。
【法院认为】经核查证据认定益晨佳公司的行为构成抽逃出资,周某作为上大印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对公司业务经营、财务管理等事项负责,其理应清楚公司的重大财务支出,若没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益晨佳公司无法完成抽逃行为,周某应当对此承担董事责任。
【法院判决】益晨佳印刷有限公司应在抽逃出资本金425万元及相应利息范围内对上大印刷公司拖欠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周某对益晨佳公司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9)桂执复20号】
【案情】海海事法院作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金程公司及其时任法定代表人王荣法采取限高限消措施。王荣法以不是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之前也只是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并没有参加公司的实际经营,没有参与诉讼纠纷等为由,请求撤销对其的限制高消费的措施。
【法院认为】王荣法并不符合《限高规定》第九条规定的解除限制消费令法定条件。因此,王荣法的复议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挂名法定代表人”有风险?
作者:周姝含来源:民基律师事务所

一分钟读完本文重点 法定代表人的义务与“挂名法定代表人”法律风险: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