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打仗”模式下平民间谍问题初探

来源: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乌俄战争中,据称乌克兰民众可以通过手机下载军方提供的app(名称为eBopor),一旦发现俄军装备、部队可以随手拍摄并上传,军队收到后进行定位并安排打击。

乌俄战争中,据称乌克兰民众可以通过手机下载军方提供的app(名称为eBopor),一旦发现俄军装备、部队可以随手拍摄并上传,军队收到后进行定位并安排打击。也有消息称照片上传脸书等平台可以起到一样的作用,从而使俄军陷入“人民战争”的海洋。这种作战模式被戏称为“滴滴打仗”模式,也就是下单(提供信息)、服务(进行打击)、结算(战果统计)。
在感叹于新时代战争手段变化的同时,不禁想到,这样随手拍的行为是一种有意识的情报收集行为,那么在战争中拍照上传的平民是否会被认为是间谍,交战另一方是否有理由进行抓捕,抓捕后应如何对待?
本文不就乌、俄双方的是非进行评判。假设交战双方都是相关国际条约缔约国,且已经进入战争状态。
01 平民能否成为合法参战人员
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 (第一议定书)第四十三条:“武装部队”对于合法参战的武装部队做了界定。
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第三公约第四条第(六)款规定:“(六)未占领地之居民,当敌人迫近时,未及组织成为正规部队,而立即自动拿起武器抵抗来侵军队者,但须彼等公开携带武器并尊重战争法规及惯例。”可以成为本条款所指的战俘。
也就是说,如果平民公开携带武器进行抵抗,可以视为合法参战人员。
02 指示轰炸目标是否为间谍行为
《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海牙第二公约)第二十九条:“只有以秘密的方式或者伪装的方式在交战一方作战区内收集或设法收集情报,并企图将情报递交敌方的人方能视为间谍。”
参照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将“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列为间谍行为。
可见,若平民未公开持携带武器,明知通过app上传照片是为了指示轰击目标,仍通过app上传照片的,应当视为间谍。若只是为了展示而上传社交媒体,即使上传照片被军方作为线索用于轰击敌方目标,仍不应被视为间谍。
03 间谍不享受战俘待遇
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 (第一议定书)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尽管有各公约或本议定书的任何其它规定,在从事间谍行为时落于敌方权力下的冲突一方武装部队的任何人员,不应享受战俘身份的权利,而得予以间谍的待遇。”
日内瓦第三公约第四条“(子)本公约所称之战俘系指落于敌方权力之下列各类人员之一种”,对于可以成为战俘的人员身份做了列举。除此之外被抓获的人员不能享受战俘待遇。
因此,间谍在被敌方抓获后,不受日内瓦公约保护,不享受战俘待遇。
04 结语
若交战双方为相关国际公约缔约国,平民若在战时以引导轰击目标为目的通过app上传敌方照片、视屏的,可以视为间谍。
海牙第二公约第三十条规定:“当场逮捕的间谍不得未经审判而受到惩处”。
因此交战一方可以逮捕上传视频的平民,并依照其国内法进行审判,但是不得未经审判而惩处,更不得作为枪杀平民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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