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解析
以国有非上市企业为视角
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家大力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通过引入非公资本实现产权多元化,进而改善公司治理,激发企业经营活力,在此背景下,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印发《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以下称“意见”或“133号文”),推出员工持股政策。近几年,国资委指定一批试点企业进行员工持股改革,已取得了不错的成绩。
2019年科创板横空出世,揭示科技型企业将在未来社会占有一席之地。科技发展的关键在于技术人员,对技术人才应当实施一定的奖励或激励办法,提高人才积极性,从而促使新技术或新项目的产生,达到发展新技术的目的。早在2016年2月26日,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联合颁布《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以下称“办法”或“4号文”),要求符合激励条件的国企对技术人才实施符合办法的激励手段。2018年,财政部等三部委又联合发布《关于扩大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实施范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称 “54号文”),将国有科技型中小企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所出资的各级未上市科技子企业、转制院所企业投资的科技企业纳入激励实施范围,同时对于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不再设定研发费用和研发人员指标条件。此政策的出台,为更多的国有科技型企业实施激励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那么,同样是进行员工积极性改革,国企混改的员工激励和国有科技型企业的员工激励有何不同?因国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已经实施十余年,适用的规定较多,相对比较成熟,故本文主要以国有非上市企业为视角,对比分析133号文和4号文(含54号文)的异同。



通过上述比较,我们发现,同样是员工激励,对于一般非科技型国有非上市企业适用133号文实施员工持股,而科技型国有非上市企业既可以选择适用133号文实施员工持股(前提是在混改试点范围内),也可以适用4号文实施股权激励。
但相比较民营企业,国有企业的员工激励仍然受到诸多限制,国有企业的激励路径仍相对狭窄。
值得关注的是,近期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鼓励“双百企业”进一步加大改革创新力度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各中央企业和地方国资委要指导推动“双百企业”综合运用好各种正向激励政策和工具,坚持短期与中长期相结合,坚持结合实际、能用尽用,建立健全多层次、系统化的正向激励体系。“双百企业”可以综合运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等中长期激励政策,不受试点名额限制。可见,国有企业股权激励政策环境正进一步放开,未来员工激励在国有企业改革的作用将愈发凸显。
国企员工激励强势来袭,您搞懂了吗?
作者:高扬来源: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

观点解析 以国有非上市企业为视角 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家大力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通过引入非公资本实现产权多元化,进而改善公司治理,激发企业经营活力,在此背景下,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