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个民间借贷案判决书在法律圈广为传播,多数人都以为该案判得好,判得妙,作为专注大要案错案改判的光沐律师,今天就来和你聊聊这个案子。
2010年,那不是一个春天,但左兆燕还是遇到了申传来。
左兆燕何许人?一名中国妇女,内蒙古额尔古纳人氏。
申传来何许人?申汗勤、秦汝秀老两口之子。
经网恋,左兆燕、申传来两人于2010年6月23日结婚。
同年12月11日,申汗勤向申传来转款143万余元,同年22日,申汗勤向申传来转款26万余元;次年11月24日,秦汝秀向申传来转款100万元。
2010年12月27日,申传来、左兆燕以两人共同名义购买了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东方夏威夷南岸欧湖公寓内住宅一套,房屋价格85万余元,申传来刷卡支付了房款。
2013年12月30日,左兆燕以自己名义购买了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夏垫整(判决书原文如此,但实际应为夏垫镇;想到南京江宁法院有传票把开庭写为“开房”,此处错误可忽略不计,但若你非要读成瞎点整我也拿你没办法)东方美墅小区房屋一套,房屋总价款130万元。申传来支付112万元,左兆燕支付16万元。
所谓网上恋爱机缘浅,一言不合燕纷飞。不到七年,左兆燕、申传来所划婚姻之舟不幸触礁。
左兆燕于2016年7月5日向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眼看着儿媳妇要卷铺盖走人,申传来爹妈坐不住了。
2016年底(具体起诉时间不详,根据判决时间推算可能如此),申汗勤、秦汝秀老两口将申传来、左兆燕诉至北京朝阳法院,称申传来是二原告之子,左兆燕系申传来配偶;2010年12月11日、22日、2011年11月24日,申传来分别从申汗勤、秦汝秀处借款¥1434949.92元、¥266557.16元、¥100万元,二被告用该借款购买装修了位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东方夏威夷南岸欧湖公寓内住宅一套和位于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夏垫镇东方美墅小区商住房一套。二原告多次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但二被告拖延不理。
左兆燕自以为胜券在握,殊不知其前公婆手上有大杀器,即申传来书写、标称落款时间2016年5月19日(左兆燕起诉离婚前一个半月左右)的欠条,申传来在欠条中认可上述款项是向申汗勤、秦汝秀的借款,该款项用于其与左兆燕投资购买房产。
2017年7月7日,北京朝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该270万余元均属借款,且系夫妻共同债务,申传来、左兆燕均须偿还;而且,两被告还须支付利息,利息分为两部分:以1701507.08元为基数,从2010年12月22日计算到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00万元为基数,从2011年11月24日计算到实际给付之日止。
接到一审判决,左兆燕那是相当地不服,立马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要求改判驳回老两口对左兆燕的全部诉讼请求。
上诉理由主要有两点:
其一,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据此,申汗勤、秦汝秀为儿子儿媳买房出资应当视为赠与,不能认定为借款并要求返还。
其二,申汗勤、秦汝秀提交的录音是伪造的,左兆燕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书面鉴定申请,但一审法院既未鉴定也未给予任何回复就下判,存在重大程序瑕疵。左兆燕在二审中提交了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门诊病历,拟证明申传来患病,申汗勤、秦汝秀出于补偿赠与其大额款项。
2017年11月7日,北京三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于左兆燕在二审中继续申请鉴定录音真伪,北京三中院认为,录音资料真实与否并不影响法院依据本案其他证据材料认定申汗勤、秦汝秀与申传来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故对左兆燕该项鉴定申请不予准许。
关于左兆燕认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本案款项往来应为赠与而非借贷。北京三中院认为,22条规定所要解决的是父母为夫妻双方购置房屋是对子女一方赠与还是对夫妻双方赠与问题,该条款适用的条件是父母为夫妻双方购置房屋,该条款并不解决父母向子女转账的款项是赠与还是借款的问题,并不能由该条款得出只要父母向夫妻双方转账、夫妻双方用该款项购买房屋,则父母向夫妻双方的转账即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的结论,故对左兆燕就此提出的上诉意见不予采纳。
我们婚后购房+妈老汉为此出资=妈老汉赠与我们俩
我们婚前购房+妈老汉为此出资=妈老汉仅赠与自己的娃
我们明明是婚后购房+妈老汉出资,为什么你非说不是赠与呢?
而且,最高法院一再要求同案同判,其他法院针对这种情况几乎都是认定为赠与【如(2016)京02民终5533号、(2013)川民提字第516号、北京一中院(2015)民再终字第07430号】,为什么你要特立独行呢?
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最高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5条第2款也规定:“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即使认定申传来2016年5月19日(实际书写时间不详)书写欠条有法律效力,欠条上也没写要支付利息。
这种情况下,顶了天也就能从起诉之日(大概2016年底)计算利息,你们却判决从差不多6年前转款时计算利息,让我平白支出上百万利息,这是神马逻辑?
一篇广为传播的错误判决
作者:非刀来源:光沐律师

最近,一个民间借贷案判决书在法律圈广为传播,多数人都以为该案判得好,判得妙,作为专注大要案错案改判的光沐律师,今天就来和你聊聊这个案子。 2010年,那不是一个春天,但左兆燕还是遇到了申传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