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风车是一种便民的出行方式,可以减少出行成本,缓解交通拥堵,促进节能环保,本应予以鼓励与支持。实践中,存在私家车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以顺风车名义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的情况,交通运输执法部门也存在将顺风车认定为非法运营并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况。那么,私家车接顺风单到底合不合法,会不会构成非法营运呢?
什么是顺风车?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指不以盈利为目的,由合乘出行提供者通过互联网方式事先发布个人驾车出行信息,由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出行提供者的非营运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交通运输部对网友关于顺风车是否违法的事项的回复提到:“合法的私人小客车合乘与网约车经营性客运服务有很大区别,不需要办理网约车相关许可,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是应以车主自身出行需求为前提、事先发布出行信息;二是由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合乘车辆;三是不以盈利为目的,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四是每车每日合乘次数应有一定限制”。
顺风车与网约车的区别
网约车(全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网约车是根据乘客的出行计划进行响应,为公众提供个性化出行服务;顺风车一般是由合乘服务的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计划,或者由乘客发布后出行线路一致的人进行响应,而不是根据乘客的出行需求来响应。顺风车的存在是以友好互助为基础,以节约成本为出发点,不以营利为目的,分担的一部分出行成本仅限于燃料成本、通行成本,而不是通过计里程、计时来收取费用;网约车的存在以营利为目的,体现了经过许可才能开展的运营服务,通过计里程、计时收取费用。网约车和顺风车最本质的区别在于是否以盈利为目的。
根据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修正)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平台公司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该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按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并未要求必须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顺风车构成非法运营的认定标准
非法营运一般是指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违法行为。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网约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就构成非法营运,交通运输执法部门有权作出行政处罚。由于私家车接顺风单,并未要求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不能以私家车未办理相关证件接顺风单就认定构成非法运营。
认定顺风车是否构成非法运营,关键是私家车是否以“顺风车”名义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行为。判定“顺风车”是否构成营利,要结合接单次数、接单方式、行驶线路、分摊费用等因素综合判断。如果顺风车接单次数超出合理频次,会被认定为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活动;如果车主自身存在出行需求且事先发布出行信息的,一般认为是顺风单,如果车主本身没有出行需求,而是专程为客户出行提供运输服务,或者未事先发布出行信息,而是客户先提出需求的,一般认定是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服务。总之,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判断“顺风车”是否构成非法营运,应当综合多种因素进行考量,不能仅以收取的费用高于出行成本机械地判断。执法不是目的,而是手段。合理地认定非法营运,才能更好地规范道路运输经营行为,打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政”知“拙”见‖私家车接顺风单是否构成非法营运?
作者:刘林明来源: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

顺风车是一种便民的出行方式,可以减少出行成本,缓解交通拥堵,促进节能环保,本应予以鼓励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