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经济独角兽行业投融资项下典型争议解决

来源:金诚同达

文章摘要
“独角兽”是美国投资界人士对于市值超过10亿美元且成立不超过10年的创业企业的称呼。近年来,我国开始大力扶持以互联网、知识经济、高新技术为代表、以满足企业及消费者的需求为核心的新经济企业。

“独角兽”是美国投资界人士对于市值超过10亿美元且成立不超过10年的创业企业的称呼。近年来,我国开始大力扶持以互联网、知识经济、高新技术为代表、以满足企业及消费者的需求为核心的新经济企业。新经济企业借助互联网,使其容易成为潜在独角兽,而独角兽企业往往能够成为新产业创新生态系统的主导者,是引领新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
在已知的120余家中国独角兽企业中,大约有30%的企业由阿里、腾讯、百度等大型互联网企业及其关联公司参与投资,其余70%的企业主要由私募投资机构提供资金支持。与传统企业相比,独角兽企业作为新业态的主力军,它所面临的市场不确定性更大。因而,投融资中的风险也更大,投资者们会倾向于设计一些保底条款以保证收益,这也使得新经济独角兽行业股债交融的现象十分普遍。争议解决案件中,最为典型的股债交融现象是对赌和明股实债。
实践中常见的对赌方式,一种是各方约定当目标公司未达到预定目标时,投资者可以要求目标公司或目标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投资者进行补偿,其中现金补偿比较常见;另一种方式是要求目标公司或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主体回购投资人所持目标公司股权。投资人通过对赌协议要求目标公司现金补偿或者回购股权的,前提条件是目标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进行了利润分配、减资等程序。实践中,投资人获悉目标公司真实经营情况难度较高,加之预定目标未达到时,目标公司未必愿意进行减资程序,这就给独角兽行业的投资人实现自身权益制造了一定的障碍。
对此,我们建议投资人:1. 可以选择要求目标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等主体就对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2. 在对赌协议中明确约定目标公司其他股东对目标公司减资程序的配合义务,并取得相关证明文件。
“明股实债”,顾名思义是指以股权投资之名行债权投资之实。人民法院在对是否构成“明股实债”进行认定时,往往综合考察受让方是否承担公司经营风险、是否约定投资到期退出、股权转让价格、是否办理了股权登记、是否存在其它担保、投资方是否实际参与公司管理等因素。不过,在司法实践中,尚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有时虽然投资人享有固定收益,也有可能被认定为是股权投资而非债权投资。例如,在“通联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在商事投融资实践尤其是私募股权投资实践中,投融资双方约定,由融资方(包含其股东)给予投资方特定比例的利润补偿、按照约定条件回购投资方股权,投资方不参与融资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的情况非常普遍,这也即是所谓的“对赌条款”。农发公司根据协议约定获得了固定收益,但该固定收益仅为年1.2%,远低于一般借款利息,明显不属于通过借贷获取利息收益的情形。其本质仍是农发公司以股权投资方式注入资金帮助企业脱困的投资行为,只有这样汉川公司及其股东通联公司才能以极低的成本获取巨额资金。
对此,我们建议投资人在签订正式投资协议前,结合协议的具体要素,综合考虑具体投资交易的法律性质是债权投资还是股权投资,进而对违约责任等条款进行有针对性的设计,以期全面维护投资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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