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2000年4月20日最高法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该解释仅规定了五个条文,列举了常见的10种毒品的定罪量刑标准。仅对刑法347条、348条、350条、351条等四个罪名的定罪量刑作出规定。但刑法347至355条,一共包括了12个罪名,而该解释仅规定常见的四个罪名,导致了其他8个涉毒罪名在法律适用上的困难,对辩护工作也必然带来困惑。
今天最高院时隔16年后,再次发布关于涉毒类犯罪的司法解释,即《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并于2016年4月11日正式生效。这一司法解释实际上是为了适应毒品犯罪的新形式,总结了毒品犯罪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对以往的司法解释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一个更新和删减,并把散见于其他文件中的合理规定进行了吸收。下面逐条解读如下:
《解释》第一条、第二条对28种毒品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进行了规定。还新增了甲卡西酮、曲马多、安钠咖等12种新类型毒品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下调了危害较为严重的毒品氯胺酮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为毒品犯罪的罪与非罪辩护提供了明确依据。
《解释》第三条,单独对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和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的“情节严重”的情形进行了专门的规定。
《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十一条分别对347条第四款、348条、349条、353条的情节严重进行了列举和细化,降低了法官的自由裁量,给辩护的量刑辩护提供了非常明确的方向。
《解释》第七条、第八条对350条的情节较重和情节严重进行了确定。针对我国严峻的毒品犯罪形式,特别是对毒品源头,也就是制造毒品犯罪的增多之势,调低了33种制毒品的定罪量刑标准,降低了入罪的门槛。
《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十三条分别对351条、352条的对354条、355条的入罪标准进行规定,确定了罪与非罪的标准。其中十三条还对355条的情节严重的情形进行了规定。
《解释》第十四条对网络涉毒犯罪的法律适用等其他毒品犯罪法律适用问题作了明确规定,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传授制造毒品、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的方法,贩卖毒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或者组织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实施前述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如果构成其他犯罪,则从一重。
最高法这次发布的司法解释虽还有待完善的地方,但是已经对涉毒类犯罪的347-355条的定罪量刑进行了比较具体且明确的规定,能够更大的避免同案不同判的现实窘境。当然,同时也会对于我们律师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具有非常重要的实践指导意义。
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解读
作者:陈国庆来源:尚权律师事务所

早在2000年4月20日最高法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该解释仅规定了五个条文,列举了常见的10种毒品的定罪量刑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