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系某小区物业管理企业,被告系某小区402室业主。2011年12月28日,原告与该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一份,对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等事项作出约定。经原告催收,被告至今尚欠原告2012年1月至2012年12月的物业管理费总计1639.80元,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费1639.80元。
被告辩称,其一直未在该小区居住,无需物业服务,所以不应该支付物业费。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原告与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原告为被告所在小区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被告虽辩称其一直未在该小区居住,但被告所购买的房产仍实际接受了原告提供的安保、卫生等物业服务。被告提出的抗辩意见不构成被告拒付物业管理费的正当理由,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拖欠物业费的诉请予以支持。
律师提示
物业服务费纠纷是物业服务纠纷的主要类型,实践中,有的业主购买了小区房产却认为因未居住或不需要物业服务而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那么,能否以无需物业服务为由而拒绝交纳物业费呢?
答案是否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在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约定以及规定全面履行了相应义务的情况下,业主就有交纳物业费的义务。业主以未享受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提供的服务(比如业主提出其因未居住于该小区而未享受服务)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比如低楼层业主提出其从未乘坐电梯等)为由拒绝交纳物业费的,法院不予支持。如果物业服务企业在服务过程中存在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义务的情形,业主可以要求物业服务企业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要求赔偿。
在物业服务合同履行的过程中,物业公司服务的业主人数众多,双方均应相互理解、配合与支持并友好合作。物业公司应积极响应业主诉求,尽其所能,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同时,业主应积极交纳服务费,配合物业公司的各项服务工作开展,这样才有利于营造一个美丽和谐的小区环境。
法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十八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3.《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是否可以无需物业服务为由拒付物业费?
作者:徐敏慧来源: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原告系某小区物业管理企业,被告系某小区402室业主。2011年12月28日,原告与该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一份,对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等事项作出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