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仲)已于2014年12月4日公布新版《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新规则》),《新规则》将于2015年4月1日起施行。为了便于规则使用者更好的理解适用规则,北仲将于2014年12月8日起通过北仲网站和微信平台逐条推送《新规则》释义,欢迎广大读者关注!
第二十一条仲裁员信息披露
(一)仲裁员任职后,应当签署保证独立、公正仲裁的声明书,声明书由秘书转交各方当事人。
(二)仲裁员知悉与案件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存在可能导致当事人对其独立性、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的情形的,应当书面披露。
(三)当事人应当自收到仲裁员书面披露之日起10日内就是否申请回避提出书面意见。
(四)当事人以仲裁员披露的事项为由申请仲裁员回避的,适用本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六)款的规定。
(五)当事人在上述第(三)款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申请回避的,不得再以仲裁员曾经披露的事项为由申请回避。
【释义】本条是关于仲裁员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
仲裁员信息披露系指仲裁员将自己同案件当事人或代理人之间存在的可能导致当事人对其独立性、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的情形主动向当事人进行公布、告知,由当事人在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对仲裁员提出回避的一项制度。仲裁员信息披露制度作为保证仲裁员独立性、公正性的一项原则性制度,已被国际商事仲裁界所普遍接受。北仲早在2004版仲裁规则中即引入了仲裁员信息披露制度,也是中国首家在仲裁规则中规定仲裁员信息披露制度的仲裁机构。
第一款规定了仲裁员签署仲裁员声明书的义务。在仲裁员接受选定或指定组成仲裁庭之后,仲裁员应当签署保证其独立性、公正性的仲裁员声明书,北仲仲裁员声明书的内容为:
“本人已接受选/指定,担任( )京仲案字第( )号仲裁案仲裁员。本人声明,本人在收到选/指定通知前未向本案件的任何一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就争议发表过自己的意见,与当事人、代理人之间无任何其性质足以影响案件审理的亲属、财产、职业关系,与本案的结果无私人的利害关系,亦无《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和《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规定的其他必须回避的情形。
作为仲裁员,即使为一方当事人选定,也并不代表其利益。本人保证按照《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和《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的规定,独立、公正、勤勉、高效地履行仲裁员职责,不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任何形式(包括电话、电传、E - m ail等)的单方面的联系、不向当事人透露对案件的看法和仲裁庭合议的情况。本人将平等地对待各方当事人,毫不偏袒,始终如一,确保办案时间,尽可能迅速审结案件。
特此声明。”
在仲裁员签署之后,秘书将声明书转交给各方当事人,以便各方当事人对仲裁员所作之声明进行了解和监督。
第二款规定了仲裁员的信息披露义务。此处在理解上需要注意两点,一是信息披露的范围,只有那些可能导致对仲裁员的独立性、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的事项才被纳入披露范围。为方便仲裁员掌握,北仲在借鉴国际仲裁机构有益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仲裁员信息披露表》,列明了可能导致当事人产生合理怀疑因而需要披露的以下主要情形:
1、对于本案事先提供过咨询的;
2、在本案为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的;
3、担任过本案或与本案有关联的案件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4、与当事人或代理人有同事、代理、雇佣、顾问关系或者其他形式的合作关系的;
5、与当事人或代理人为共同权利人、共同义务人或有其他共同利益的;
6、与当事人或代理人在同时期审理的其他仲裁案件中同为仲裁庭里的仲裁员,或者首席仲裁员两年内曾在其他仲裁案件中被一方当事人指定为仲裁员的;
7、两年内曾与当事人或代理人在其他诉讼案件或仲裁案件中共同担任诉讼代理人或仲裁代理人的;
8、作为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两年内曾为当事人(或当事人的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提供过法律咨询或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的;
9、与当事人或代理人有较为密切的交谊或嫌怨关系的;
10、其他。
另外需要注意的一点是,仲裁员的信息披露义务是一项持续性的义务,如果在仲裁过程中又知悉新的需要履行披露义务的情形,则应当继续履行披露义务。
第三款到第五款规定了仲裁员履行书面披露义务后,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放弃权利的后果。仲裁员进行信息披露后,北仲会将《仲裁员信息披露表》送达当事人,并给予当事人10天的时间决定是否申请该仲裁员回避。现行规则给予当事人的时间是5天,《新规则》为了使当事人能够有更加充足的时间进行考虑和作出选择,将时间延长至10天。如果当事人以仲裁员披露的事项申请回避,则应适用仲裁规则关于仲裁员回避的相应规定。如果当事人不提出回避申请或者未按期提出回避申请,则当事人之后便不得再以该仲裁员曾经披露的事项为由申请仲裁员回避。这也体现了仲裁程序强调效率、督促当事人积极诚信行使权利的价值取向。
(注:《新规则》释义目的在于为规则使用者理解适用规则提供参考,不是《新规则》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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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则》释义第二十一条
来源:北京仲裁委员会

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仲)已于2014年12月4日公布新版《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新规则》),《新规则》将于2015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