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法机关服务保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研究

来源: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摘要 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是党中央落实改革开放政策的重大战略。天津自贸区是京津冀协同发展吸引外资的枢纽,法院对保障自贸区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摘要
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是党中央落实改革开放政策的重大战略。天津自贸区是京津冀协同发展吸引外资的枢纽,法院对保障自贸区建设具有重要作用。随着自贸区经济地不断发展,慢慢凸显出法院在服务保障自贸区建设上的问题。通过完善自贸区的立法及域外法的查明机制可以解决自贸区法律适用问题;通过参照上海、广东和福建自贸区法庭对案件的管辖,结合天津自贸区实践合理确定案件管辖范围;通过在法庭审理中引入商事调解机制及完善仲裁制度来缓冲法院诉累;通过构建法官智库、对法官进行专业培训,来保障法院审判的前瞻性与预判性。
关键词:政法机关;自贸区;天津自贸区;法院;天津自贸区法庭
在全国已经挂牌成立的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区)主要有中国(上海)自贸区、中国(天津)自贸区(以下简称天津自贸区)、中国(广东)自贸区与中国(福建)自贸区。随着自贸区经济的迅速发展,其对发挥保障作用的政法机关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政法机关主要包括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含监狱劳教)、国家安全部门、反邪教部门、武警部队,其中发挥作用最大的为法院,考量到研究成果的实践意义,笔者将主要以天津法院保障天津自贸区为切入点,探究法院这一政法机关对自贸区的服务保障。
一、天津法院服务保障天津自贸区建设的现状
天津自贸区,是全国唯一聚集港口、国家级开发区、国家级高新区和保税区的经济区域,是保障京津冀协调发展的重要枢纽。天津法院对天津自贸区的服务保障首先就体现在“两文件一法庭”。
(一)《天津法院服务保障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
2015年4月21日天津自贸区正式挂牌成立,在此之前即2015年1月31日天津高院就出台了《天津法院服务保障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该意见为服务保障天津自贸区建设提出了22条举措,分别从司法理念、司法审判、司法服务、司法改革、司法队伍5个层面为自贸区各项工作的顺利推进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二)《服务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若干举措》
天津自贸区的发展主要以金融、航运为改革重点,作为专门审理海事海商案件的天津海事法院在天津自贸区正式挂牌成立之前即2015年4月2日便出台了《服务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若干举措》,指出要在法治框架内规范金融、海运等领域的交易行为,化解自贸区特殊政策与现行法律潜在之冲突,通过法律解释确保自贸区政策与法律的统一,为自贸区发展提供良好的海事法治环境。
(三)天津自贸区法庭服务保障自贸区建设
现代法治国家,司法承担着“定纷止争”的主要功能。随着天津自贸区的成立,自贸区内注册的企业也越来越多,随之而来的各类纠纷也相应变多,为了给天津自贸区提供更好地司法保障,2015年12月24日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庭(以下简称天津自贸区法庭)正式成立,2016年1月1日正式启用。
天津自贸区法庭集中审理涉自贸区的金融、知识产权等案件,按照案件的不同类型分别成立了商业保理、融资租赁和知识产权等专业合议庭,对同类案件统一裁判标准,增强司法审判指导性。同时建立了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1+1+1的审判模式,开通了自贸区法庭中英文双语网站和官方微博等,扩宽了人们参与司法的渠道,落实了信息的及时公开。天津自贸区法庭自成立以来,严格依法办案,为企业服务、为政府做劲,为服务和保障自贸区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法院服务保障天津自贸区建设的困境
天津自贸区的发展日渐迅速,在自贸区内注册的企业也与日增多,这为天津自贸区法庭的工作带来了极大挑战。
(一)天津自贸区的特殊性导致相关案件法律适用的困境
天津自贸区建设秉承先设区后立法的宗旨,从而形成了经济先行、法律滞后的状态。国家为保障天津自贸区的建设出台了大量政策,政策并不属于正式法源,这就会造成当缺少正式法律规定而出台政策与现行法律有冲突时法院如何适用之困境。
同时,境外投资者对天津自贸区外法的适用十分关注,而自贸区法院受限于现于符合法律相关之要件才可适用外法之规定,极少适用外国法,这一状况大大削弱了境外投资者的积极性。分析法律之所以规定对适用外法慎之又慎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域外法的查明机制比较薄弱,同时当事人也无法确信自己一定能在外法中找到保护自身权益的合法依据。但天津自贸区若要长远深度发展,就必须要实现国内法与外国法的冲突融合,增强涉外纠纷在域外法上的适用。
(二)天津自贸区法庭管辖与商事活动范围不统一
根据津高法[2015]232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自由贸易区法庭受理案件范围的通知》中对天津自贸区法庭管辖案件的规定可知自贸区法庭管辖的案件规模相对较小,受理案件的标的额不大,这与自贸区内商事活动的范围并不统一,极易造成部分虽为自贸区案件但却不能又自贸区法庭审理的窘境。同时,津高法[2015]232号《通知》中对天津自贸区法庭管辖的案件也并未突出强调对案件管辖的“涉外性”,这就造成自贸区法庭在案件受理时会减弱针对性,极易造成大小案子全部审理的诉累。
(三)天津自贸区缺少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极易造成法院诉累
随着天津自贸区内注册企业越来越多,纠纷种类及数量越来越多,天津自贸区法庭仅依靠自身力量来解决颇具挑战,若能发挥好非诉讼调解与仲裁的作用,法院的压力也会大大减小。
从自贸区法庭的实践看,虽然非诉讼调解方式灵活、费用低,但选择此种方式的人并不多、调解成功的概率也并不高,反映出非诉讼调解的专业性及社会认同度有待提高。同时,与诉讼相比仲裁具有解决纠纷专业化、灵活性的特点,但天津自贸区纠纷中请求仲裁机构予以解决比例也并不是很高,根本原因在于自贸区企业对国内仲裁机构的国际化程度、可信度始终持着质疑态度。在非诉讼调解与仲裁都不能很好解决自贸区纠纷时,就极易造成大量案件聚集法院,造成诉累。
(四)天津自贸区专业化的审判力量尚待充实
首先,天津自贸区法庭法官的职业能力有待进一步完善,自贸区案件的多样性要求法官必须要具备复合知识和外语能力,这就使得自贸区的审判力量在专业能力和人才培养上面临挑战。同时,天津自贸区法庭专家陪审资源不足,虽然自贸区法庭在充实专家陪审资源上进行了许多尝试,但始终未能成型建设自贸区法官智库,使许多处于学术领域尖端的专家学者们不能及时在自贸区审判工作中发挥作用。
三、完善法院服务保障天津自贸区建设的具体路径
为促进天津自贸区建设,增强法院的服务保障作用,建议天津自贸区法庭通过以下四点来应对经济高速发展带来的挑战。
(一)解决天津自贸区法律适用困境,推进外法适用
首先,完善天津自贸区的立法,做好法律协调工作。基于自贸区先设区后立法的特点,解决天津自贸区法律适用的第一步就是要发展经济的同时加快各个领域的立法,尽量避免“立法真空”。若是无法尽快出台法律,而相关法律法规对所涉事项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法院应优先适用为保障自贸区建设而专门出台的政策性规定。司法适用要时刻坚持遵循交易特点、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做好法律与政策的协调工作。
其次,完善域外法的查明机制,做好域外法适用工作。随着自贸区的进一步对外开放,国际化是必然趋势,涉外因素也会更加凸显。现行法律与冲突规范、国际公约、惯例及外国法的适用是不得不面对之问题,此时天津自贸区法庭应完善域外法的查明机制,建议一方面由最高法院牵头成立涉外法律查明专家库、外国法律库和涉外案例库,另一方面和外语大学、翻译公司等建立战略性合作,借助他们的语言能力实现域外法的周延查明,还可以通过与科研单位、高校或法律服务公司建立合作,增加查明途径。
总之,法院在审理涉外案件时要始终坚持法制统一、平等保护、审判独立和公开透明的原则,维护好自贸区的国际信誉和对外开放形象。
(二)完善天津自贸区法院案件管辖设置,提高司法效率
案件管辖的确定对于法院间案件的分配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天津自贸区法庭管辖与商事活动范围不统一的问题,可以尝试参照上海、广东和福建自贸区法院对案件管辖权的规定,在结合天津自贸区的工作实际的基础上,明确天津三级法院对自贸区案件的管辖分界。首先,可以通过对诉讼主体、法律关系、诉讼标的的具体限制,来确定天津自贸区法庭的一般管辖,这种限制参考自贸区内企业的一般诉讼需求来确定;其次,将天津自贸区的商事活动范围及类型予以明确界定,根据范围和类型调整其受案区间。完善天津自贸区法院案件管辖设置,将大大利于天津三级法院在自贸区案件上的合理分工,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
(三)构建天津自贸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减少法院诉累
为了适应天津自贸区的高速发展,同时减少天津自贸区法庭的诉累,提高纠纷解决的效力,可以尝试通过在解决商事纠纷时法院引入非诉讼调解机制、法院助推仲裁来实现案件的分流。



  1. 在解决商事纠纷中引入非诉讼专业调解机制
    当事人之所以不选择非诉讼调解解决纠纷最大的原因在于其专业性与社会认同度较低,为完善自贸区纠纷解决机制可以尝试将商事调解组织引入自贸区法庭。为保障其专业性,可以对商事调解组织予以甄选并制定组织名册,同时对其加强涉外商事纠纷化解理论与实务的培训,增强其专业性。对适宜委托调解的商事纠纷,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可以启动非诉调解程序,自贸区法庭对调解协议予以审查确认肯定其法律效力,并将调解成功的案例予以公布,提高大众对商事调解的认同度。

  2. 强国内仲裁机构国际化性,使裁为诉讼分流
    世界范围内对于商事纠纷的解决,仲裁的应用远要大于诉讼。许多跨国公司、外资企业等对于国际商事的仲裁也较为熟悉,若国内的仲裁机构能够加强对通用的国际条约、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国际贸易规则、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国际投资规则及跨国融资租赁方面的专业储备,增强国际性,势必能吸引涉外主体对仲裁方式的选择,从而能对案件的诉讼起到分流之作用。
    (四)增强天津自贸区审判力量,保障审判公正性与前瞻性
    法院服务保障自贸区建设,就应时刻以适应自贸区经济发展为工作重点,增强自贸区审判力量,打造一支有先进司法理念、过硬审判业务能力、熟稔国内外法律及裁判规则的复合型、专家型法官队伍,保障审判公正性与前瞻性。

  3. 加强对法官相关职业能力培训
    天津自贸区法庭对国内法的适用是必然趋势,这就要求审判法官必须要对通用的国际条约、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国际贸易规则、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国际投资规则等予以熟悉,同时也需要熟知涉外法律用语、通用国际商务语言等,这样才能保证在司法实践中能与外国律师、外国当事人顺利交流,保障案件的公正性审理。

  4. 加强法官的国内外交流
    上海、天津、广东、福建四地自贸区各有特点,不同法院在服务保障自贸区建设上也发挥着不同作用。最高人民法院设立了“自贸区司法保障研究基地”,是四地自贸区法院研究问题、分享经验的平台。天津自贸区法庭一方面要利用好这一平台加强法官间的交流,同时对可复制推广的司法经验积极学习和吸收。对于拥有较高外语水平和综合审判能力的法官也可考虑让其出国与外国法院进行交流,开阔视野,学习外国审判经验,构建适合的自贸区审判机制。

  5. 构建天津自贸区法官智库
    法官智库一方面由全院范围内对外国法较为熟悉审判经验较为丰富的杰出法官构成,另一方面可由在知识产权、金融、贸易、融资租赁等方面较为权威的学术专家构成。在审判天津自贸区重案要案时可以在审理中引入专家陪审机制,积极吸收专家意见,运用最新理论分析实践问题,达到平衡各方利益之目的。

  6. 加强法院专业性调查研究。
    法院实践积累案例,法学理论不断更新,天津自贸区法庭必须要重视专业性调查研究,分析自贸区内企业关注之热点、难点如财产性权利可否作为融资租赁物等,时刻以满足企业发展需要为根本,立在理论前端,保障审判的前瞻性与预判性。
    结语
    天津自贸区作为北方首个自贸区,在借鉴上海、广东和福建自贸区建设的基础上,法院通过完善法律适用机制、案件管辖确定、完善争端解决机制、增强法院审判力量来发挥好服务保障作用,定能使天津自贸区落实对外开放政策,成为贸易与技术进出口的重要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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