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电影《深海浩劫》谈船长“最后离船”义务

来源:恒都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近期热映的电影《深海浩劫》,是由2010年美国墨西哥原油泄漏真实事件所改编的。电影结尾时大屏幕上事件中真实人物的一幅幅照片不断闪现,耳畔响起伤感的口琴声,笔者内心酸楚,感触颇深。

近期热映的电影《深海浩劫》,是由2010年美国墨西哥原油泄漏真实事件所改编的。电影结尾时大屏幕上事件中真实人物的一幅幅照片不断闪现,耳畔响起伤感的口琴声,笔者内心酸楚,感触颇深。
笔者作为法律人,对其中两个情节记忆犹新,一是当女船员准备去按切断钻井平台(即特种船)与油管连接的按钮时,被一旁的指挥长大声呵斥制止,你没有这个权利!最终还是由满身带伤的负责人吉米(吉米在电影中的角色定位为特种船船长,以下称吉米船长)在众人搀扶下按下这个按钮(笔者理解按下按钮意味着弃井及弃船)。另外一个是满负重伤的吉米船长和男主安排其他在船人员全体离船后,他们作为最后一批人离开[i]。
自古以来航海就是一项特殊的行业。航海界有句很有名的俗语“船长与船共存亡”,由此可见船长作为一艘船舶的最高长官责任之重。众所周知的“泰坦尼克”号船舶沉没事件,至今已100余年,我们仍为船长Edward John Smith全力营救乘客的壮举动容。当然,也有让我们嗤之以鼻的船长。2014年韩国“岁月”号客船遇难,船长李俊锡率先登陆逃生艇逃亡,最终被判决有期徒刑36年。
[i]电影男主以跳船方式最后一个离开特种船。或许电影为了烘托主角效果。同时身负重伤的吉米船长不具有最后单独离开的可能性,但不可否认他和吉米船长确实是最后一批撤退人员。
那么在发生类似“深海浩劫”之类海上事故时:
船长真的要与船共存亡?
船长的责任来源是什么?
船长对船上其他人是否负有救助义务?
只有船长拥有弃船的决定权?
如果准备弃船,船长是否对船舶及其他人不再负有责任义务?
如果船长遇难,谁负有决定是否弃船及营救其他人员的责任?
如果船长先行撤退,如何责罚?
船长作为一艘船舶的最高长官,他的责任与义务并非如一般的职员由用人单位界定,而是法律法规规章直接规定。在海难事故中,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船长有施救在船人员的义务。
《海商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船舶发生海上事故,危及在船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时,船长应当组织船员和其他在船人员尽力施救。在船舶的沉没、毁灭不可避免的情况下,船长可以作出弃船决定;但是,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报经船舶所有人同意。弃船时,船长必须采取一切措施,首先组织旅客安全离船,然后安排船员离船,船长应当最后离船。在离船前,船长应当指挥船员尽力抢救航海日志、机舱日志、油类记录簿、无线电台日志、本航次使用过的海图和文件,以及贵重物品、邮件和现金。
由此可以看出,在发生海难事故时,船长负有全力施救的法定义务。船长应该坚守自己的职责岗位,有序组织全体在船人员撤退,尽一切可能减少损失。在紧急情况下,只有船长有权决定是否弃船。同时船长应当最后离船,而并非是船长决定弃船后,可以选择自己先撤退。
大家看到这里应当已经理解了电影中,众人搀扶吉米船长去按决定按钮的原因。吉米船长身负重伤,他清醒后第一时间去到指挥间安排工作,之后组织全体在船人员撤退。吉米船长及男主是最后一批离船人员。因此,“船长与船共存亡”这句话也并不全面。船长并非与船共存亡,在发生海难时,船长在履行一定职责后,也是可以撤退的。
对于船长的最后撤离义务,不可不说的代表性人物就是“泰坦尼克”号船长Smith。当“泰坦尼克”船舶撞上冰川之后,船长Smith立即命令设置浸水边界,之后对船舶损害程度评估。评估船损不可挽回,立刻启动救生船,发出SOS求救信号,安排妇女儿童先走。最后一艘救生艇离开时,船长Smith对正在走向死亡的船上的人说“像个英国男人一样行动”。Smith船长这一系列动作,反映了船长严格履行法定义务及其自身优秀的品格。
如果船长在海上事故中遇难,谁替“吉米船长按红色按钮”?我国《海商法》第四十条规定了代理船长这一职务,船长在航行中死亡或者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应当由驾驶员中职务最高的人代理船长职务;在下一个港口开航前,船舶所有人应当指派新船长接任。因此,如果《深海浩劫》里的吉米船长去世,依中国相关法律规定,决定“按红色按钮”的职责可以由船内职务最高的人履行。
既然船长负有法定的最后“撤离”义务,那么船长作为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面对生死存亡时刻,如果作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又该如何惩处呢?《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四)船舶进港、出港、靠泊、离泊,通过交通密集区、危险航区等区域,或者遇有恶劣天气和海况,或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船舶保安事件以及其他紧急情况时,未在驾驶台值班的;(五)在弃船或者撤离船舶时未最后离船的。
我国目前关于船长未尽最后撤离义务的惩罚只有以上规定,关于船长施救义务的规定却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条款。上述《条例》更类似于倡导性规范而非强制性规范。这对船长的拘束力不足够严谨。在韩国、日本、意大利等国,船长违反遇难时候的救助义务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如韩国“岁月”号船长李俊锡以遗弃致死伤罪、违反船员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6年。目前我国立法在此部分仍是空白。
写到此处,上文提到的诸多问题读者应该都已明了。船长作为一艘船舶的最高统帅,肩负最后撤退义务。除此之外,船长还具有管理船舶、行使部分司法权、对特定法律事实公证、海难救助等等诸多权利和义务。本文仅对船长最后撤退义务与大家讨论。欢迎大家进一步留言探讨。
[i]电影男主以跳船方式最后一个离开特种船。或许电影为了烘托主角效果。同时身负重伤的吉米船长不具有最后单独离开的可能性,但不可否认他和吉米船长确实是最后一批撤退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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