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张某与孙某都属于外地务工人员,2007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相恋,结婚。结婚前张某家人向亲戚朋友共举债50000元人民币,给付孙某作为彩礼。两人于2008年5月 20日登记结婚,于 2008年 6月 1日在老家举行了结婚仪式。随后不久,孙某以照顾孩子为由便回到老家。 2008年 7月 20日孙某提出与张某离婚,后双方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但双方未在协议上对 50000元彩礼作出明确约定。张某在离婚之后经济状况发生恶化,无能力归还向亲戚朋友借的作为彩礼的50000元。张某遂向孙某主张要求退还50000元彩礼。因孙某拒绝给付该笔费用,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孙某返还该笔费用。
【争议焦点】
张某是否有权向孙某主张返还50000元彩礼。
【律师分析】
在我国,男女结婚前,男方给付女方彩礼,是几千年来的一种婚嫁风俗。尤其在农村,结婚给付彩礼较为普遍。但婚姻自由,而且也不是说给付了彩礼后就一定要结婚。一方在给付另一方彩礼后,双方未能结婚或结婚后离婚,因彩礼返还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
彩礼又称“聘礼”,是男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送给女方的财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⑴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⑵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⑶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要适用前款第⑵、⑶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案张某的情形属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三种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本案张某应举证证明其已给付孙某 50000元,该笔款项的性质是彩礼,张某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等基本事实。
对于生活困难的认定,一般主要是看主张方的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是否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低生活水平,这种困难是一种绝对困难。同时还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给付人为缔结婚姻,对外举债或者全家共同举债,致使个人或者家庭背负债务较多;(2)本人或者家庭成员无固定收入;(3)家庭成员中患有重大疾病;(4)其他突发事件致使家庭生活困难。
彩礼返还之三—— 婚前给付彩礼造成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应予返还
作者:姚祎颖来源:智仁律师

【案例】 张某与孙某都属于外地务工人员,2007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相恋,结婚。结婚前张某家人向亲戚朋友共举债50000元人民币,给付孙某作为彩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