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定期限,案件也可能起死回生

来源:华商律师

文章摘要
阅读提示 在民事案件中,有的原告在胜诉后,因双方和解拖延时间等原因,未在判决生效后的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导致丧失请求法院强制执行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那么当事人能否依据重新达成的还款协议起诉?

阅读提示
在民事案件中,有的原告在胜诉后,因双方和解拖延时间等原因,未在判决生效后的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导致丧失请求法院强制执行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那么当事人能否依据重新达成的还款协议起诉?其重新起诉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是否会被法院认定属于重复诉讼而被驳回起诉?
裁判要旨
双方当事人在给付事项超过法定申请执行期限后又重新达成协议的或因达成新的协议致使逾期申请执行的,该债权成为自然之债,可由债权人向债务人自行索取,符合起诉条件的,债权人也可就该新协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判决书生效后,原告未在法定执行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丧失的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但不等于被告对原告的债务就免除或消灭。原告与被告为解决债权债务问题于 2014 年 12 月 26 日签订的《补充合同(一)》对双方债权债务的清偿等进行了约定,属于双方达成的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告有权据此向被告主张还款责任。
案情简介
原告A公司将房屋出租给被告B公司,因B公司拖欠支付租金等款项,原告A公司向法院起诉被告B公司,福田区人民法院在2013年作出民事判决书,要求被告B公司支付原告A公司房屋租金等相关款项。但因被告B公司主动与原告A公司联系,表示愿意主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为此双方在2013年判决后签订了《补充合同(一)》,确认减免被告B公司部分欠款。在此基础上,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达成特卖的合意,特卖所得的款项抵扣判决书的欠款。特卖结束后被告支付了《补充合同(一)》项下部分欠款,确认了以特卖抵扣后还欠付原告A公司部分款项。双方在履行《补充合同(一)》期间,原告A公司未及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丧失了请求法院强制执行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但被告B公司又于2018年6月1日向原告A公司出具《公函》,确认欠付原告A公司相关款项将在2018年7月-10月分四期偿还欠款,但最后被告B公司仍未按约履行。为此原告A公司委托华商所何带勇律师团队起诉,要求被告B公司承担还款责任。
华商律师代理意见
首先,原告与被告在2013年案件判决后签订了《补充合同(一)》确认减免被告部分欠款,在此基础上,原告与被告达成特卖的合意,特卖所得的款项抵扣欠款。特卖结束后被告支付了《补充合同(一)》项下部分欠款,确认了以特卖抵扣后还欠付原告款项,故按照该后续达成《补充合同(一)》的约定及后续对该约定的履行情况,双方已经形成了新的事实及债权债务关系,故原告此次起诉与前案不构成重复起诉。
其次,《补充合同(一)》系双方合意达成、真实有效,被告应按照双方达成的新的合意履行其义务。在特卖结束后,双方通过邮件确认了特卖抵扣的《补充合同(一)》中被告欠付的款项。双方沟通后,被告又于2018年6月1日向原告出具《公函》,确认欠付原告款项将在2018年7月-10月分四期偿还欠款。对其债务再次确认,故该案亦未超过诉讼时效。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按照《补充合同(一)》及《公函》的约定继续履行其义务。
判决结果
经过何带勇律师的努力,法院判决支持原告A公司要求被告B公司支付拖欠款项的全部诉求,判决生效后,被告主动要求履行了判决所确定的全部付款义务,该案办理完结。
办案心得
1.在该案立案过程中,法院立案庭认为原告A公司在超过法定申请强制执行期限后,重新起诉,构成重复起诉,准备不予立案。华商律师与立案法官据理力争,终于说服立案法官同意立案。
2.在该案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也认为原告A公司在超过法定申请强制执行期限后,重新起诉,构成重复起诉,准备驳回原告A公司的诉讼请求。华商律师与主审法官据理力争,提供最高法院相关批复,以及相关参考案例,终于说服主审法官,支持了原告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因此,在办理该类疑难复杂案件时,律师应多查找相关的法律规定、多检索相关的参考案例,说服法官支持代理人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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